中国灾难性报道新闻伦理的内外部建构解析

2016-05-14 14:34宁燕
新媒体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新闻伦理

宁燕

摘 要 从内部和外部出发,从国家、社会、媒体以及新闻从业者四个维度,阐述了如何建构中国灾难性报道新闻伦理。

关键词 中国灾难性报道;新闻伦理;内外部建构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6)05-0017-02

人类历史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有灾难相伴随,人类的发展史也是一个个战胜灾难的历史。如今我们面临的社会也是一个被一些学者描述为“风险社会”“失控的世界”的时代[1]。灾难性事件是指那些因为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对社会,对人们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分为自然性灾难和社会性灾难两种。自然性灾难即由来自自然界的非人为因素而导致的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社会性灾难即由人为因素或者各种社会矛盾而导致的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如恐怖袭击、战争、空难、交通事故等等。

来自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的数据显示,仅2015年,中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全国18 620.3万人次受灾,819人死亡,148人失踪。此外,644.4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181.7万人次需紧急生活救助;24.8万间房屋倒塌,250.5万间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 704.1亿元。2015年,我国同样发生了不少备受关注的社会性灾难事件,如:2015年6月1日东方之星号轮船沉没事件;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等等,这些重大灾难事件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都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也让整个社会为之

动容。

灾难如此频发,使得人们对于灾难事件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大众媒体也成为人们认知灾难性事件的主渠道,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如何有序地传播灾难新闻?如何更好地呈现灾难性新闻报道?成为大众传媒必须研究的课题。

和其他一切社会行为一样,新闻传播自然也摆脱不了社会道德的统辖,新闻传播和新闻道德的互动,衍生出了新闻伦理,成为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在传播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新时代下,究竟应该如何建构灾难性报道新闻伦理系统?笔者认为,新闻伦理一般外化为具有法律性质的新闻法规、条例等;内化则成为新闻媒体的规章制度以及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前者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后者则更多靠自觉遵守,新闻伦理的建构要从这两方面进行。

1 媒体外部的灾难性报道伦理完善

1.1 健全新闻法律法规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新闻法规建设正在逐步发展。1979年,中国提出新闻改革的目标,制定“新闻法”的工作也开始酝酿。近些年国家为新闻立法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有关机构对新闻立法依据有了基本的思路和设想,但是具体的《新闻法》始终是千呼万唤不出来。其实,新闻出版领域的法制建设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制体系。主要包括宪法、刑法、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管理条例等等,其中对新闻传播和出版做出了法律的规定,基本上满足了当前行政管理和行业发展的需要。这些法律体系从外部对于媒体在灾难性新闻报道方面的伦理规范,就做出了一系列系统的规定,在具体采访报道过程中,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参照,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比如在2015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家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天津市政府连续多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对事故的最新调查情况进行了及时发布,主要披露了伤亡通报,救援进展危化品品类及处置等相关大众最关注的情况。而全国各家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也严格恪守了传播官方权威信息,不传谣,正面回应公众质疑的基本准则,展现了现代媒体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

1.2 加强公众舆论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社会舆论的监督,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对规范新闻媒体报道和新闻伦理也有重大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一起,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灾难性新闻伦理是整个社会伦理的一种,特别当灾难发生时,媒体如何呈现更是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一旦媒体的相关报道出现与新闻伦理道德相违背的情况,公众会形成舆论的“合力”对新闻报道和个人施压,促使他们及时更正,促使灾难性报道朝着规范化、透明化方向发展。可以说,公众舆论的存在不断地完善建构着灾难性新闻报道的伦理道理规范。

再以2015年天津港事件为例,事件发生后,引发国内媒体与公众的强烈关注。继天津市代理书记黄兴国赶往现场指挥救援后,习近平、李克强等国家领导人先后做出重要指示批示,事件应对上升到国家级层面。与此同时,微博、微信、论坛、贴吧上,许多身在现场的网民发出图片和视频,不断拼接事故全貌,催生各类舆情的产生。这种来自公众的舆论压力,也促使各家媒体将报道重点转到这方面来,全方位报道,满足受众的知情权。

2 媒体内部的灾难性报道伦理完善

2.1 建设中国媒体新闻专业主义

新闻专业主义是源于西方的一种新闻理念,其核心思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中立性;而是对新闻客观性的追求,是建构媒介新闻伦理的重要一环。而在中国,不同于西方那种以抓眼球为主要目的新闻专业主义,中国的新闻专业主义有自己独特的内涵。相比以前的灾难性报道,近几年媒体灾难性报道信息丰富,及时性突出,充满了人文关怀,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的报道越来越贴近群众,这些都表明中国的媒体正在向着“为广大受众服务”这一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目标前进。

2015年6月1日,东方之星号轮船沉没事件发生后,因为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了民众的广泛关注和哀痛。6日,多家电视台接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知,要求在7日、8日的白天和晚间黄金时间暂停娱乐节目播出。但是其实在此之前,多家卫视已从上周六开始便自发地调整了节目安排,央视一套更是提前多日决定6月2日到7日停止综艺娱乐节目的播出。除此之外,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深圳卫视等都公布了娱乐节目停播方案。主流媒体在面对这起突发性灾难事件时的应急机制,既展现了媒体应当有的人文关怀,也展现了一个专业媒体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2.2 完善媒介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精神

灾难性新闻伦理的建构,可以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媒体自身层面多维度展开,落实得更具体,就表现在媒体从业人员的一篇篇采访报道中,这时候,就需要他们的职业道德精神。

所谓的职业精神,通俗地讲就是新闻从业人员爱岗敬业、恪守新闻规则的行为,时时事事都以“职业新闻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一般来说,职业道德精神总是通过具体的职业行为反映出来的,联系到具体的灾难性报道可以看到,新闻从业人员不畏艰难险阻奔赴在灾难的第一线,不顾个人安危,冒着被病毒感染,余震不断,火灾依旧在蔓延等等各种危险,坚持灾难报道,及时向全国广大受众传达灾情和救援等情况,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新闻工作者崇高的职业道德风范。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和信息的把关人,媒体人用更加专业的态度来报道灾难事件至关重要。我们翻阅以往的灾难性报道中,不难发现一些记者为了吸引眼球,不尊重受害者隐私,对遭受创伤的人实行“冷酷新闻挖掘采访”,这种“媒体暴力”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二次伤

害[2]。比如说一些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精神的媒体工作者会追问当事人及其家人的心里感受,这种伤害甚至可能会比灾难本身带来的还大。

而纵观中国媒体关于灾难事件的报道,媒体人无疑展现出越来越完善的职业道德精神,在全面客观地描述灾难事件的同时,重点展现国家对公共灾害的应急能力、救灾成果,灾后重建,鼓舞人心,给人希望,新闻报道的字里行间更是将人文关怀体现得淋漓尽致。

以东方之星号游轮沉没后的救援报道为例,我想在媒体的铺天盖地的报道中,救生员官东——那名在深水之下,将自己的潜水设备让给获救者的那名小伙子,给我们的印象格外深刻。为什么?这就展现了媒体人在新闻素材选取上的功底,撇开了那些血淋淋的灾难现实本身,重点选取了一些人文关怀的稿件,受众在面对灾难带来巨大伤痛的时候,更需要一些安慰,这样才能给社会传递满满的正

能量。

3 结束语

灾难一直在发生,媒体如何才能更好地向公众展现灾难事件本身,完善相关新闻伦理道德至关重要。只有从国家、社会、媒体以及新闻从业者自身多个维度共同建构灾难报道新闻伦理,才能让媒体更好地肩负起自身责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乌尔里希·贝尔.风险社会[M].何伯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22.

[2]谭刚强.走出五月,那一场心理地震还会震撼吗?[EB/OL].(2008-05-30).https://www.douban.com/note/12115206/?type=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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