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的国内外发展现状研究

2016-05-14 15:41袁田
商情 2016年5期
关键词:众筹发展现状融资

袁田

【摘要】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已在全球范围内不断的发展,同时也给信用良好的企业提供的更为宽广的融资渠道,充分的利用了社会上中小投资者的闲散资金。

【关键词】众筹 发展现状 融资

一、引言

众筹起源于crowdfunding,译为集资,是指以预购、团购或者股权、债券回报的模式向公众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其可以充分利用社会的各种比较微小的闲散资金,将资本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资金汇聚到一起从而发挥资金优势,对于融资者而言,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下面我们将分别从国内、国外两个角度对众筹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

二、国外发展现状

在国外很早就拥有众筹的萌芽,在18世纪,贝多芬等艺术家就是依靠众筹模式来募集资金。在2012年众筹深入到欧美人民的心中。而最新奥巴马签订的关于众筹的法案--《创业企业扶助法》更进一步地推动了众筹行业的发展。国际上有不少的人对各众筹平台进行了研究,参照Massolution的报告可以将国外众筹模式分为四类:股权众筹、债券众筹、回报众筹以及捐赠众筹。

1.美国

美国是最早将众筹商业化的国家,同时美国众筹平台占全球众筹融资的主要份额。美国众筹平台主要有Kickstarter、CircleUp、Amanda palmer等。其中Kickstarter作为全球第一家众筹平台,其投资者遍布去求24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较多的众筹项目和投资人群,其项目涉及音乐、服装、电影等多个领域,俨然已经成了美国最大的众筹平台。与Kickstarter不同的是CircleUp是美国的一家股权众筹平台,他已经帮助美国30多家企业筹得3000多万发展资金。Amanda palmer则主要是音乐方面的众筹,其性质主要以回报类型的众筹为主。

2.欧洲

欧洲是最早掀起众筹融资热潮的地方之一,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纷纷开展众筹融资。Crowdcube和Seedrs是英国最具代表性的两家股权众筹平台。早在2011年Crowdcube就创造了当时最大的众筹融资规模100万英镑,在2012年Crowdcube又为11个项目成功融资235英镑,曾被英国泰晤士报称为最有发展潜力的众筹平台之一。Seedrs作为最先获得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牌照的众筹平台,其开启了股权众筹的先河,为后面英国一系列众筹监管法案的出台奠定了基础。法国众筹业务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速度飞快。在2013年一年中,法国众筹平台为本国公司筹得资金约8000万欧元,其规模是上一年的两倍。法国最有名的众筹平台为My major company、Kiss bank和U lu le这三家众筹平台,其涉及筹资项目遍布图书、音乐等多个行业,同时也为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项目进行筹资。由于2009年的欧债危机使得部分成员国尚未从危机中走出,各国的就业率不断下降,对创业资金的需求不断上升,欧盟希望通过众筹这一大众筹资模式使各成员国拜托资金的困境,各成员国纷纷鼓励众筹平台的发展。

三、国内发展现状

众筹模式进入中国则是在2011年5月,国内创业者依据国外的众筹模式创造了点名时间网,开始了中国的众筹融资模式的到来。而点名时间网也成为国内第一家互联网众筹公司。众筹由于是2011年从美国传入国内,其分类模式与国外分类模式基本一致。国内的众筹平台主要有以债券为主的拍拍贷、人人贷、积木盒子,以股权为主的天使汇、大家投,以回报为主的点名时间、追梦网、众筹网以及以捐赠为主的微公益,还有以苏宁、阿里、京东等平台构成的综合性众筹平台。同时,首届世界众筹大会在中国贵州省贵阳市召开,此次众筹大会涉及国内外多家众筹机构和投资者,希望通过此次大会促进全球众筹行业的规范发展。

我们从中不难发现股权众筹占我国众筹的较大一部分,而公益性众筹的平台相对较少,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国众筹平台分布在21个省份。在这些地区中,北京以55家平台数位居榜首;广东省继续以54家平台数位居其次;上海依旧排在第三,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36家。而在10月已筹集金额地区分布上,则是北京、广东和浙江位居前三,已筹集金额分别达2.69亿、2.25亿元和1.46亿元,均超过上月。

四、总结

从以上现状来看,我国众筹融资模式仍处于发展阶段,在融资总量上,我国众筹融资量相对较大,但我国众筹平台相对较少,发展状态并不均衡,容易产生众筹业的系统性风险。从发展类型上看,我国众筹行业中虽然包含了目前所有的众筹融资的类型,但股权型众筹融资平台数量较多,而公益型众筹平台家数非常少,众筹融资平台发展的结构并不均衡,公益型众筹平台等非营利性型融资在我国占的比重仍比较小,不利于发展众筹融资的普惠性作用。然而在法律监管方面,我国监管机关对股权众筹的发展没有明确的态度,法律文件大多处于征求意见、指导意见以及试点等形式开展。监管者的态度不明确导致了大量的资金无法有效地进入众筹行业,众筹平台融资规模受阻。在具体的监管要求上,监管者并没有设置明确的准入制度,风控要求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使得我国众筹平台良莠不齐,时常有众筹平台高管失联、跑路以及倒闭等使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事件发生。同时,没有恰当的监管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也容易诱发众筹业的系统性风险,不利于众筹业的发展。除此之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完全定义股权型众筹和非法集资,使得部分企业无法大规模的进入众筹行业并发展众筹行业,不利于我国创新性众筹融资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殷明波.众筹模式在中国的发展研究[J].时代金融,2015(03).

[2]魏来.玩转众筹[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3]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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