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彭宇案”发生后引发社会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深思,且产生恶劣影响。本文认为分析问题首先明晰原因,“扶与不扶”的困局源于法院判决的拙劣说理、新闻媒体的选择性报道等;原因在于道德与法律两方面;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推动法治建设的发展,应大力提升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法院应依法做出判决,对于媒体的报道都应该理性听取。
关键词 “扶与不扶” 法律 道德
作者简介:张建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2015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73-02
由于“彭宇案”再次掀起风波,此次人们将矛头转向法院判决及之前大众眼中做好事的彭宇。但此时,对于“彭宇案”的结果到底谁对谁错已然不再重要,值得关注的是由它而引发社会热议的“老人跌倒扶不扶”的问题。
一、“扶不扶”困局形成的由来
“扶不扶”问题引发大量讨论大概始于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据称当时彭宇在下公交时与一位名叫徐寿兰老太太相撞,随即将她扶起,通知其家人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200元医药费。事后老人就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向彭宇提出索赔,彭宇称自己只是做好事,没有撞人,而徐老太及其家属称彭宇为肇事者,因此双方发生争议,最终对簿公堂。经审理法院判决彭宇补偿徐老太损失的40%,即人民币45876.36元。
(一)源于法院判决的拙劣说理
“彭宇案”最引人关注的是法院的判决理由。在审理中,由于客观事实无法还原,法院为了定纷止争,在判决形成过程中,法官运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从常理分析”、“根据社会情理分析”等逻辑推理推断出彭宇为肇事者。令人费解的是,法官为何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及证据做出判决而是依据“社会情理”,法官简单的将道德的逻辑代替法律的逻辑,用道德的标准代替法律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法官在事实认定部分所运用的“社会情理”的推理逻辑几乎经不起人们同样依照常理进行的推敲,与人们固有的传统的道德理念发生冲突。引发人们对法院判决的质疑,对司法公正的质疑。通过“彭宇案”人们重新审视现有的法治秩序,从而改变自己一贯做事的行为方式。判决做出后,逐渐引发人们关于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好人应不应该做好事等问题的讨论。随后,越来越多的扶老人反被讹的负面新闻被报道,不断地使人们对道德滑坡的传言由怀疑到逐步的确信,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质疑,最终形成了困扰人们的“扶不扶”难题。
(二)源于新闻媒体的选择性报道
社会快速发展,科技迅速进步,促使新闻媒体行业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而且随着新媒体的出现造成了人人都可以传播扩散消息,以至于各种小道消息、负面新闻成为大众眼球中最受关注的新闻。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目前人们貌似对好人好事之类的报道已经不太关注,而以“彭宇案”为代表的“扶老人反被讹”的案件满足了社会大众的心里偏好,引起众多网友的围观和吐槽。由于社会大众偏好的转变,部分新闻媒体则投其所好,按照人们的需求做出报道,正如有需求就有生产是一样的道理。就“彭宇案”而言,无论法官的判决如何,如果判决结果是法院做出有利于彭宇的判决,难道就不会引发人们另一番的讨论与谴责吗?就会达到个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吗?媒体在报道案件时缺乏理性缺乏耐心,对“彭宇案”未进行全面了解、对法院判决时考量的因素未了解而加以报道,无形中扩大了判决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彭宇案”所引发的“扶不扶”的难题,媒体也有部分责任。
二、“扶与不扶”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道德方面的原因
“彭宇案”发生后引起人们关于道德倒退或滑坡等的讨论,以及随后发生的类似老人跌倒事件,更是加剧人们对与道德相关话题的讨论。同时在此事件之后出现老人跌倒不扶现象更加普遍,对于这种情况不能完全责怪路人见死不救。大多数人不是不愿意救而是不敢去救。
(二)法律方面的原因
对于人们愿不愿意救是道德问题,那么敢不敢救可能涉及法律问题。其实大多数时候不是人们不愿意救而是不敢去救,去救可能损害自己的利益。同时在实施救助行为时还要为避免自己牵涉其中,还要保存证据。但是在现实中,受客观因素的限制,例如在事发地没有监控或者没有路人,又或许自己没有保存证据的相关设备,可能为了避免涉及法律纠纷之中,就放弃原本想要救助的想法。
三、“扶不扶”问题引发的思考
(一)提升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人们的观念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人们不能用以往的道德观审视现在发生的一些事情,或者说人们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反思自身,促使自身的观念与时俱进。“彭宇案”的发生其中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改变以往做事方式,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文化与法治社会所存在的某些文化及理念不完全相同,但为了与时俱进大力推进法治社会的发展,提升人们的法治意识,人们应改变内心固有的道德观念,发展与社会同步的新的道德观念。如,经历过“彭宇案”后,在发生类似事件时(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首先应学会保存证据,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法院在审理“彭宇案”的过程中,由于在事发地没有摄像头没有拍摄下事情发生的过程,也没有证人能够证明彭宇是否撞人,最终导致没有关键性证据证明彭宇是否撞人,导致法院无法依据充分确切的证据判决案件。在此情况下,法官无法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做出判决,但是为了解决纠纷,平息诉讼,法官必须做出裁判。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依据法理,可以适用法律原则。因此在本案中法官按照公平原则做出判决是合法合理的。但是就本案而言,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确实不妥,“法官……从而使得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不仅没有产生出更多的正义,使得法律更符合道德的要求,相反却产生了更多的不道德和不正义。由于存在着一种不道德的道德,所以将道德融进法律的结果并不一定能使法律运行更符合人们的道德要求” ,作为法律人,在判决说理部分应该使用法律术语,应该运用证据或者法理说服当事人甚至是社会大众。
法院通过运用法律解决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向社会大众普及法律知识同时让社会大众信赖法院,相信法律,进而间接鼓励人们见义勇为的行为。因此法院是法律规范的最直接的践行者,法院应依法做出判决,做一个值得人们信赖的国家机关。
(三)对媒体的报道应理性听取
媒体的报道一般带有利益倾向,为了获得最大效益,部分媒体行业往往以社会大众的偏好为主进行片面报道。在听取广大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时,法官应始终以事实和法律为主,坚持原则,避免在判决做出时过分受媒体报道的内容及影响左右。同时社会大众在听取媒体报道时,应怀有批判思维,不应全部接受或全盘否定。同时媒体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守法律规定遵守行业规范,在报道时应遵守客观事实,客观全面的向社会大众传递信息。
一件事的存在都有其道理。“彭宇案”的发生以及其产生的影响,对社会公众固有的道德观念造成一定的冲击。同时也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在事件发生后保存证据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众法治意识的产生及发展。正如“也许在将来某个时候,随着其他国家的发展,帮助处于严重危难中的人的义务,可能会在某些适当的限制范围内从普通的道德与礼仪的领域转入强制法律的范围” 。因此通过现实中发生的案件逐渐唤醒公众的法律及法治意识,进一步学会保护自身的权利进而维护他人的权益,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注释:
陶跃明.彭宇案一审判决书.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150b6c01012rxr.html.2015年12月3日访问.
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7(1).148.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