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依据《布鲁塞尔条例Ⅰ》第5(3)条的规定,“损害地”是法院行使特殊管辖的充分依据。然而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在网络环境下理解这两项法条中的“损害地”是法院在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难题。欧洲法院最近裁决的Pez Hejduk案是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件。在Pez Hejduk案中,欧洲法院认为,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依“损害地”行使特殊管辖时,可以该网站的“可登入性”作为界定标准。
关键词 属地性 特殊管辖 损害地
作者简介:陈文思,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76-02
一、Pez Hejduk案的基本事实
原告Hejduk先生是一名住所在奥地利的专业建筑摄影师,德国的被告Reinberg先生经原告的授权在一次会议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以展示被告的建筑物。 随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同意将该照片上传至德国顶级域名网站供公众查看和下载,并未附任何有关该照片著作权的权属声明。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向奥地利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原告认为:该网站可以从奥地利登入,因此依据欧盟《布鲁塞尔条例Ⅰ》第5(3)条的规定,奥地利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认为:该网站并不针对奥地利,并且该网站能从奥地利境内登入的单一事实并非奥地利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充分依据。
为此,奥地利法院决定中止诉讼并提请欧洲法院对相关问题做初步裁决。最终欧洲法院作出裁决,认为只要被侵权的作品在法院地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那么,该国法院就有权管辖因照片上传至可在法院地国境内登入的网站而给著作权人在法院地国内所带来的损害。
二、 Pez Hejduk案争议的焦点及理由
本质上,欧洲法院在Pez Hejduk案中所面临的争议问题即在管辖权的确定过程中,如何理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害地”的问题。结合Pez Hejduk案的判决来看,总体而言,网络的影响与著作权的影响是管辖权确定过程中的两大主要因素。
在判断能否以网站的“可登入性”作为衡量管辖权有无的唯一标准时,欧洲法院对《布鲁塞尔条例Ⅰ》第5(3)条所规定的“损害地”的解释遵循严格解释原则与独立解释原则。
1.严格解释原则。《布鲁塞尔条例Ⅰ》所规定的特殊管辖只是作为被告住所地管辖规则的一种例外而存在。为了保证被告的可预见性、避免成员国法院行使过分宽泛的管辖权,条例必须对特殊管辖中的管辖依据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个限制的程度是否合理,判断的标准就在于管辖法院与所涉及的争议之间是否存在密切联系。为此,欧洲法院认为,对《布鲁塞尔条例Ⅰ》第5(3)条中所规定的“损害地”应当从严格意义上来理解。根据《布鲁塞尔条例Ⅰ》第5(3)条本身的规定,其仅设定了损害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这个单一性条件,而并有对网站内容的“针对性”(direct to)作出要求。因此,对“损害地”的理解只需满足登入性标准即可,而无需做更高要求。
2.独立解释原则。一方面,判断成员国法院对某一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的标准应当独立于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查标准。 在欧洲法院看来,管辖权的确定,只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第一,原告声称被侵犯的权利明确涉及著作权,甚至无需具体指明是侵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表权等具体权利;第二,侵权行为在法院地国所引起的损害已经发生或是有发生的可能。 至于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的性质、损害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侵权等都属于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查范围。因此,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网站是否具有针对性,这与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没有关联。另一方面,独立解释原则还体现于《布鲁塞尔条例Ⅰ》各条款之间的相互独立。具体而言,即《布鲁塞尔条例Ⅰ》第15(1)(c)条规定中的“针对性”标准并不影响《布鲁塞尔条例Ⅰ》第5(3)条的解释。 毫无疑问,这一结论在Pez Hejduk案中仍然适用。
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属地性总是管辖权确定过程中一个无法避免的考虑因素。只是在网络环境下,这一特征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这的确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在Pez Hejduk案,欧洲法院做了正面回应。首先,知识产权的属地性使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权的确定区别于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属地性,通过登记注册而获得的保护只在该登记注册国范围内有效,所以在网络工业产权侵权案件中,登记国法院是最适宜判断争议中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的法院。 其次,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而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个适用于工业产权侵权案件的结论能在多大程度上适用著作权侵权案件。就著作权来说,除了属地性以外,依据欧盟2001/29号指令,自动保护性是著作权的另一特征。 这使得著作权在任何相应适用该国实体法的国家中受到侵犯成为可能。 如此一来,欧洲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权的确定还需满足一个条件,即该声称被侵权的著作权在受理法院所在国是受到保护的。此外,适用属地性原则就等同于将知识产权进行当地化(localization),相应地,由知识产权侵权所引起的损害后果就可以归因于某一特定的国家。因此,依据“损害地”行使管辖,成员国法院对该著作权的保护不能超出属地性所划定的范围,故而受理国法院只能就著作权人在该国范围内受到的损害行使管辖权。
三、 Pez Hejduk案的评析
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的成熟,为著作权跨境侵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一方面是侵权成本的低廉化与侵权结果的全球化,尤其是伴随着新型云技术的兴起,手机、平板等各种移动终端皆可成为一把侵权与扩散侵权的利剑,而侵权行为人的住所更是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损害发生的难以弥补性,不同于其他权利,著作权一旦被侵犯,相关的损害根本无法恢复。
在这样的情况下,欧洲法院在该案中所确立的“可登入性”标准与属地性标准,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同时兼顾了原被告双方的合理利益。从保护著作权人的角度出发,这一双重管辖标准意味着著作权人可以任意在侵权内容可获取的国家提起侵权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相比于一般网络侵权案件所确立的“针对性”管辖标准,著作权人也无须证明该网站的活动具有针对该国网络使用者的意图。这无疑给著作权人的维权带来了诸多便利。从保护潜在侵权者的角度出发,若仅以网站的“可登入性”作为管辖权判断的唯一标准,那如何证明案件与受理法院之间存在充分联系以确保被告对管辖权的行使保持合理的可预见性并避免其陷入循环无尽的恶意诉讼则是一个不得不面临的难题。此外,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损害发生的两个或以上的国家,仅依据“可登入性”标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地并非唯一时也存在有鼓励当事人挑选法院之嫌疑。然而,欧洲法院却利用了著作权的属地性特征,对管辖范围进行属地性的可预见性地限制从而充分消除了这一忧虑。这也是“可登入性”标准与属地性标准结合运用的另一优势所在。
注释:
See Pez Hejduk v. EnergieAgentur. NRW Gmbh. Case C-441/13.
Article 5(3) of Brussel Regulation No 44/2001: A person domiciled in a Member State may, in another Member State, be sued: (3) in matters relating to tort, delict or quasi-delict, in the courts for the place where the harmful event occurred or may occur.根据2015年新实施的《布鲁塞尔条例Ⅰ》,原条例第5(3)条被第7(2)条所取代,但条文内容并无变化。本文为了论述的方便,仍采用原条例的条文序号。
Case C-441/13, 16,21, 29,35,36.
See Peter Pinckney v. KDG Mediatech AG Case C- 170/12, 41.
Article 15 (c) of Brussel Regulation No 44/2001: in matters relating to a contract concluded by a person, the consuner, for a purpose which can be regarded as being outside his trade or profession, jurisdiction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is Section, without prejudice to Article 4 and point 5 of Article 5, if: (c) in all other cases, the contract had been concluded with a person who pursues xommercial of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in the Member State or to several State including that Member State, and the contract falls within the scope of such activities.
Wintersteiger AG v Products 4U Sondermaschinen GmbH Case C-523/10, 25,28.
Article1(1) of Directive 2001/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May 2001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OJ 2001 L167, 10) provides:‘This Directive concern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nternal market, with particular emphasis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