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虚拟模型和3D打印机

2016-05-14 18:36牛妍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摘 要 互联网时代,数字图像、视频和数字模型可以很容易地流到工厂,被反向工程化和第三方生产。本文主要对比美国知识产权法,从知识产权的三个重要领域: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分析网络云中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方案。具有实用价值的3D打印模型是否应受商标法保护;以苹果诉三星侵犯其专利权案分析,在我国3D虚拟模型应作为新设计受到专利法保护,同时建立千禧年数字专利法(DMPA)制度;从“独创性”以及“可分性”分析我国虚拟模型的图片或图形作品应当在《著作权法》的范畴内保护。

关键词 3D打印 虚拟模型 DMPA 数字化建模

作者简介:牛妍,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72-02

一、3D打印

三维打印灵感的概念可能追溯到早期好莱坞特效工作室。早在1970年,电影《威利旺卡和巧克力工厂》提供了一个称为“旺卡的愿景”神奇的技术。在电影中,一个明亮的闪光实物图片被捕捉转化成更小的电子件通过空气发送,然后用户在电影务框中用电影魔法重新组合,用户“转换”产品以查看其小的形式。当然,当时的物理科学技术限制了这种幻想成为现实。然而,大约四十年后,在现代数字技术的年代,对三维数字模型的创造通过对有对象原始电子工作区扫描或拍照。为了便于解释,这些被称为“数字虚拟模型或虚拟模型”。

二、商标法

我国学界目前对3D打印的法律究是甚少的,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这将是一个无法逃避的话题。商标权是一项重要的业务工具,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D作品要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该商标必修能够作为一个源标识符运作并不能与现有的相似的标志混淆。一个3D实物产品的设计根据美国联邦商标法受到保护,但是我国商标法没有此类直接规定,而是间接的在第8条提到: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是具有实用价值的三维标志不可以注册。在三维打印技术发展飞速的当代,具有实用价值的三维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这一规定是否还能符合技术的发展,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三、专利法

如同传统版权制度在Peer to Peer(P2P)技术环境中所显出的格格不入,现行专利制度在面临3D打印的冲击下也暴露出一些缺陷。

《专利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显然,我国专利法将科学研究排除在外,但是在现实中,科学研究也被视为例外之一。个人爱好和需求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在我国一般不视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不属于侵权。但是,在美国专利制度中,“任何人未经许可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取得专利权发明的,即为侵害专利权”。 美国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程度是极高的,相较之下,我国的保护与其是不太一样的。随着3D打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会应用此技术,并根据自己的爱好使用甚至修改原3D模型,这个过程中原3D模型的设计者的权利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如果不对其加以保护,则会产生严重的不平衡。

3D建模技术的进步,使得设计图纸可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程序来制备,该输出适当的表面效果图和轮廓线的虚拟模型。基于虚拟模型的打印机会受到影响,可以被发现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定向到底层设计图纸的制造。如果第三者的设计已经复制了特定的所要保护的设计的功能,该功能显著地从现有技术中分离,该第三者的设计自然是更可能被视为欺骗性类似于权利设计,从而侵权。正如在苹果和三星的一屏设计专利之间的冲突最近涵盖了图形用户界面 ,可以有效打击盗版。在苹果诉三星的情况下,三星被陪审团发现侵犯美国第604、305号设计专利,涉及用于显示屏幕的图形用户界面,这似乎通过外部对虚拟模型的保护,虚拟模型作为设计平面屏幕设计专利可有效打击盗窃模型。鉴于此案例,我国外观设计应该将3D虚拟模型作为其中一个对象来保护,应当将3D虚拟模型认定为有独创性和富有美感的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旦3D虚拟模型受到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人即可有效的阻止他们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虚拟模型。

四、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著作权中包括一个双重标准:一是作者的原创作品;二是有形、固定媒介中的表达,注重表达形式而非思想内容和观点。著作权取得的先决条件是“原创性”,一般无需特定程序,遵循“自动取得”原则,只要完成并具有独创性且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即可。

三维数字虚拟模型可以满足将数字文件固定存储在计算机可读的格式,如随机存取存储器(RAM)、闪存、一个CompactDisk (CD)或一个数字视频设备(DVD)。一旦固定需求满足,则转向数字模型是否满足“作者的原创作品”要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概念上的独创性是不高的。随着新的表达媒介的发展,对于虚拟模型的技术创新使公众表达自己的创意作品,法律应该有一个向作者的创造性工作提供充分保护的趋势。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数字虚拟模型是三维呈现为二维图形显示在一台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的屏幕上。因此,对于数字虚拟模型应该出现相应的法律文本对其进行保护。

五、结语

“穿越技术的迷雾,奔赴利益的沙场”,华中科技大学韦之教授这一生动的比喻恰到好处的描绘了我国3D打印技术发展同知识产权制度之前的微妙关系。立体印刷和数字高清模型在互联网云计算中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三大领域: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来保护。当然,每个领域都会有对知识产权人的一系列新的挑战。

商标法可以用来保护可能由第三方虚拟模型侵权的实际产品的设计。但是我国现有商标法中仍有许多细节并未规范到,3D技术的发展使终端用户兼具自助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重属性,使得源商标权利人承担着“商标淡化”的风险。我国商标法还没有类似“反稀释原则”的相关规定,因此如何在法律上有效防止商标淡化还是亟需讨论的问题。

3D虚拟模型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表面纹饰或产品配置来保护。使用外观专利设计专利可以有效的应对由第三方提供的克隆和仿真产品。在讨论建立千禧年数字专利法(DMPA)制度的同时也可以同时考虑建立相应的三维数据模型IP数据库等,从法律、技术等多层次来应对3D技术的挑战。

根据著作权法保护虚拟模型,应着眼于虚拟模型是否是从一个物理扫描、传真创建对象,或者是否该模型由设计者原创。对于这两种扫描模式和原创的模型,调查应注重设计师的主观意图。

数字化建模是一种相对较新的和不断发展的技术,具体的法律在著作权、专利和商标法中的轮廓将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来让创作者的创造性作品得到充分保护。国外在相关方面已经做出了大量的研究,在此次竞争中我国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地应对挑战,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法律上都应不断提高研究速度,打破国际技术技术壁垒和专利垄断。

注释:

Generally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888 F. Supp. 2d 976 (N.D. Cal. 2012).

马忠法.3D打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2014-07-0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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