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聚焦】
大陸營改增實施細則落地 融資租賃行業面臨哪些變化
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進,金融行業即將全面納入營改增的範圍。
作為現代服務業下的稅目之一,融資租賃於2012年被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在本次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差額納稅、即征即退、納稅人必須具備融資租賃經營資質、租賃公司實收資本必須大於1.7億的原則沒變,但首次對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納稅標準作出了區分,改變了「有形動產融資租賃」這一單一標的物的納稅標準。而在此之前,稅收只針對「有形動產」的融資租賃,且「直租」、「回租」均按17%計征增值稅,未作區分。
同時,《辦法》也擴大了「經營租賃服務」項下的徵稅範圍,包括「有形動產經營租賃」和「不動產經營租賃」,並將「建築物、構築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型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於發佈廣告」、「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幹租業務」等納入徵收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的範圍,擴大了租賃公司可使用標的物的業務範圍。
以下是本次全面營改增政策中有關融資租賃行業相關具體規定的整理,僅供參考。
【特別關注】
大陸新三板掛牌企業同業競爭如何認定
所謂同業競爭,是指擬掛牌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擬掛牌企業相同、相似的業務,從而使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係。若擬掛牌企業存在可能被監管部門認定為「同業競爭」情形的,恐將對申請新三板掛牌產生負面影響。
大陸監管部門在認定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情形時,通常最先關注兩者業務範圍,若相同,則在很大程度上將被認定存在「同業競爭」,但也有例外。當然,監管部門在認定該問題時,主要以「實質重於形式」為原則,關注的方面包括:
(1)產品或者服務的銷售區域、銷售物件、市場份額是否存在區別;
(2)若存在細分產品,則該產品的生產工藝、功能、品質、種類、價格是否存在重大差異;
(3)擬掛牌企業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運作模式是否存在重大差異。
另外,新三板掛牌企業與創業板或主機板企業在「同業競爭」這一問題的認定上有所不同,具體如後頁表:
在實務操作中,新三板並不強制性地要求擬掛牌企業在申請時必須消除同業競爭,但妥善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卻是擬掛牌企業不得不面臨的問題。因此,為了避免同業競爭成為企業掛牌的障礙,建議通過分割市場、轉讓業務或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由其控制的企業出具《承諾函》等方式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盡可能規避審核風險。
【新法速遞】
「醫鬧」入刑最高可判7年
大陸刑法修正案(九)明確將「醫鬧」納入刑法,並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此之前,「醫鬧」通常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該罪名與修正案中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之間在犯罪心理、人數要求、擾亂社會秩序、責任追究的物件等方面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同時,「醫鬧」還可能涉及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故意傷害罪及故意殺人罪等罪名。「酒駕入刑」已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應,在醫患關係日益嚴峻的今天,「醫鬧入刑」有望讓大陸的醫療秩序步入法治時代,走出無法可依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