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金星
摘要:指出了原型碳基金的实践经验,主要包括原型碳基金的成立背景及主要业务、组建方式、运作模式以及业务运营过程。在此基础上,借鉴原型碳基金的实践经验对我国构建碳基金进行了总结,得到了三点启示:一是应在边学边做中构建中国碳基金;二是应进一步完善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体系;三是政府投资在初期占主导,逐步转为社会融资,建立中国碳基金。
关键词:碳基金;原型碳基金;碳金融;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5-0179-03
1 引言
碳基金是《京都议定书》下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金融工具,通过一整套完备的运行机制,推动了全球节能减排市场的迅速发展[1]。随着全球气候的逐渐变暖,当今世界各国都在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但目前每年全世界在节能减排方面有将近1700~300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低碳经济的发展亟需碳金融体系的支撑[2]。《京都议定书》颁布以后,欧盟各个国家都在积极践行碳交易市场,现在已具备非常丰富的碳交易经验,这为低碳经济效率的提高提供了保证。同时在碳金融体系建设方面也日趋完善,其中碳基金就是碳交易市场融资的重要工具,在推动全球节能减排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运行机制[3~5]。目前,我国正处于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初级阶段,7个试点碳交易市场正在摸索实践,但是碳市场的活跃程度并不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碳基金的缺失。2015年1月18号,我国首支碳基金“海通宝碳基金”在上海正式成立,这促进了上海碳市场的完善。碳基金的出现是大势所趋,因此为将来中国构建碳基金做好准备工作尤为必要。但我国的碳基金建设还处于摸索阶段,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碳基金的建设经验来指导我国碳基金的建设,这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的碳基金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2 原型碳基金的成立背景及主要业务
原型碳基金是全球第一个碳基金,设立于1999年,由世界银行集团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资金总额为1.8亿美元。原型碳基金资助的是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项目,它的投资覆盖24个位于全球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中不同部门的项目,包括能源、工业、垃圾管理、土地治理以及可再生能源等领域[6]。在原型碳基金的所有项目中,65%的项目位于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其次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17%),欧洲和中亚项目占15%,非洲地区项目仅占3%。原型碳基金的资助项目中资助份额较高的是工业温室气体减排、新能源、造林/再造林和能源效率,他们分别占比为40%、38%、6%和3%。
3 原型碳基金的组建方式
原型碳基金是作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信托基金而成立的,它是由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关于建立原型碳基金的修正决议》(以下称本决议)捐赠的基金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而组成的,它建立的初衷是通过“干中学”模式,为的是了解、测试并组建国际碳市场。
4 运作模式
4.1 法律地位
原型碳基金是一种封闭式的、政府和企业多投资方的国际信托基金。原型碳基金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人以及法律所有权人,各个出资方作为受益人,托管人和每个出资方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托管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而不是建立普通合伙、有限合伙、股份制企业、企业集团、寄托保管或其他除信托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法律关系,它是一个由6个国家和17家私营公司组成的公私合作组织,由世界银行管理[7]。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将作为基金的托管人以及法律所有权人,持有组成基金的基金资产,根据本决议条款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并将基金资产与其他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所有或管理的资产和账户分开。
4.2 管理结构
4.2.1 出资方大会
出资方之间的会议应当每年召开,时间、地点和日期由托管人决定。在每次年度会议上,出资方可以评估基金的运作以及现有项目,对托管人下一年基金的运作总体政策和战略指南进行指导,并拥有以下权限和责任:评估和批准基金下年度商业计划和年度预算;以基金投票权的2/3及以上多数评估和批准基金选择标准或基金组合标准的修改,纯粹技术方面由托管人进行修改;为托管人选择项目和基金参与伞形碳基金提供总体指导;从第二年度会议开始,选择出资方委员会的成员,任职至下一个年度出资方会议;在第一个10年的出资方会议的每一个年度会议上,评估并批准出资方委员会关于与绩效相联系的支付方面的建议;在第一次年度出资方会议上,评估和授权支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基金发展成本;采取其他根据本决议由出资方采取的行动。托管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召集出资方特别会议,只要其目的与本决议的规定相符合,包括对清除初始出资方进行无限制投票。
4.2.2 出资方委员会
在出资方组织会议上,出资方将设立由7人组成的出资方委员会。出资方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出资方的官员、主任、雇员;且同一个出资方只能有一个成员。出资方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参加出资方会议的投票多数选举产生。在出资方组织会议上,出资方应当选举出资方委员会成员,任期从本次会议至第二次年度会议。在第二次及以后的出资方会议上,出资方应当选举出资方委员会成员,任职下一次年度会议。出资方委员会应当选举一名成员担任主席直至该成员不再成为出资方委员会的成员或直至新的主席产生。
4.2.3 东道国委员会
托管人应当邀请每个东道国和每个潜在的东道国与托管人签署一份批准函,同意任命一名代表在东道国委员会服务。东道国或潜在的东道国可以邀请一个将要在其领土内执行项目的项目实体或潜在项目实体,任命一名代表作为无投票权的观察员参加东道国委员会的会议。
4.2.4 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8]由以下条款决定。
(1)托管人应当为出资方的利益而持有全部基金财产。托管人管理和使用基金财产只能出于本决议规定或相一致的目的,并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发展协会的资产分开,但可以出于投资目的与其他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或国际发展协会管理的信托基金资产整合在一起。托管人有权在任何时间将收到的出资方或其他基金资产兑换成一种或几种货币,以加强基金的管理。
(2)托管人在执行本决议规定的职能时应当与执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自己的事务一样尽心尽力。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获得的特权和豁免权应当适用于基金运作和交易。托管人的义务并不是任何政府的义务。同时,托管人有权与出资方签署参与国协议并接受出资方的捐赠。托管人也有权签署伞形碳基金参与协议。托管人无权认可超过一个人以上联合起来的联合出资方。
(3)托管人有权开展任何行动、签署任何合约,只要对于实现基金目的是必要和合意的,包括无任何限制项目协议和伞形碳基金托管人协议。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项目和受益人选择、项目协议的准备和谈判以及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权力只属于托管人。
(4)为了确保基金现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有效运作,托管人有权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 d。托管人有权产生并支付任何对于实现基金目的必要或合意的成本或费用。托管人有权收取任何属于基金的资产和支付与基金资产相关的债务。托管人有权参与、控告、辩护、妥协、放弃或调整,通过仲裁或其他方式的行动、案件、流程、争议、声明和需要。托管人有权雇佣个人或签署雇佣合同,加入合资、合伙或其他联合协会;根据本决议的规定,选举,解除官员以及任命或终止基金的任何代理或雇员;购买和支付任何商业合理的保险;对项目选择标准或项目组合标准纯粹技术方面的内容进行修改。
(5)托管人可以偶尔合作或参与一家或多家银行或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担当支付机构。除本决议特别声明以外,托管人有专属权利开展基金的商业活动,执行托管人认为必要的合适的运作。任何根据本决议由托管人执行的权限、职责或自由裁量权,除非本决议特别声明,均由托管人出于自由意志做出。
4.3 业务运营
原型碳基金由6个政府部门(加拿大、芬兰、荷兰、挪威、瑞典以及日本)和16家私营公司(英国石油公司、日本中部、日本中国、日本东北、日本东京、日本九州、日本四国电力株式会社、三菱株式会社、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德意志银行、德国RWE公用事业公司、比利时Electrabel电力公司、芬兰石油炼制生产商Fortum公司、法国燃气苏伊士集团、挪威NORSK HYDRO公司和STATOIL ASA石油公司)共同出资,私人投资占58%。基金的运营包括提供由直接签署或通过中间商签署的、以减排量购买协议形式存在的项目资源。托管人也将促进项目产生的、经过协议确定数量的减排量从东道国向出资方转让。托管人将根据项目选择标准的规定以及基金设立目标选择项目并签署伞形碳基金参与协议。在没有获得不少于投票权2/3的出资方在出资方会议上的同意之前,不能对项目选择标准进行重大变更[9]。
原型碳基金的运营原则是:①给能够产生高质量减排信用和加入伞形碳基金的项目提供资源;②努力在出资方与东道国之间就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和其他收益上实现平等共享;③广泛传播托管人在基金发展和项目执行过程中获得的知识。
原型碳基金将资助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并加入伞形碳基金的项目,作为回报将:①获得排斥性的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管制框架下授权的个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专属权利,及由独立第三方核证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的质量和数量;②向出资方转让协议确定数量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权利[10]。
5 对我国构建碳基金的启示
通过对原型碳基金的实践研究,对于我国构建碳基金有以下三点启示。
(1)“摸着石头过河”,在构建碳基金的过程中应边学边做。世界银行的原型碳基金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前的5年就开始运作,其目的就是为了扶持国际碳市场的形成,让基金参与各方“边学边做”。类似地,我国如果要发展碳基金,也应该是在不断的摸索过程中慢慢发展。
(2)政府和企业合作,明晰双方责任,建立有效的管理结构。原型碳基金的形成有赖于国家政府的引领以及私营企业的配合,在法律地位上,对于各自的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管理结构上,原型碳基金建立了不同管理主体,包括出资方大会、出资方委员会以及东道国大会,这保障了碳基金的有效运行。对于基金的管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中国在建立碳基金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其成熟的管理体系,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形,构建合理有效的碳基金管理模式。
(3)碳基金的筹资来源初期以政府为主,并逐步转型为社会融资。原型碳基金经历了公共基金到公私基金以及中外合资基金再到私营基金为主的发展过程。目前,我国碳基金建设还处于初期阶段,可以先发展公共碳基金,逐渐熟悉碳基金的运作模式,借鉴原型碳基金成熟的管理经验。然后由政府引导公私合营的碳基金以及中外合营的碳基金,并吸引扩展碳基金参与机构,积极推广和鼓励私营碳基金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章东升,宋维明,何 宇.国际碳基金发展概述[J].林业经济,2007(7):47~48.
[2]薛丽萍.碳基金的研究综述[J].企业研究,2013(12):9.
[3]严琼芳.国际碳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前景[J].经济纵横,2010(11):113~115.
[4]严琼芳,洪 洋.国际碳基金:发展、演变与制约因素分析[J].国际借鉴,2010(10):20.
[5]蔡博峰,杨姝影,刘春兰,等.国际碳基金对中国的政策启示[J].环境经济,2013(117):53~58.
[6]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Amended and restated Instrument Establishing the Prototype Carbon Fund[R].Washington:The World Bank,2008.
[7]The World Bank.Carbon Financ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2010 annual report[R].Washington:The World Bank,2011.
[8]The World Bank.Carbon Financ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2011 annual report[R].Washington:The World Bank,2011.
[9]The World Bank.First Report on Prototype Carbon Fund Implementation and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Instrument Establishing the Fund[R].Washington:The World Bank,2000.
[10]The World Bank.Second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totype Carbon Fund and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Instrument Establishing the Fund[R].Washington:The World Bank,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