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中玺
摘 要:在隋唐两宋时期,乌江流域地区社会形态极其复杂,社会政治制度、社会组织呈现出多样化格局。社会组织主要有原始民主型、血缘纽带型、政教合一型、中央委派型等结构,它们在各民族文化传承中通过一系列制度、举措,进行着文化传承和延续。这些带有家族式的政治制度和地方政权都是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反映了各民族的差异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差别。
关键词:乌江流域;郡县大姓并存;土流并治;地缘关系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5-0151-02
乌江流域农耕文明历史虽然悠久,但其社会的发展并没有与中原及内陆地区同步。隋唐两宋时期,在中原一带处于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时,乌江流域地区不少地方还处于“刀耕火种”或“狩猎山伐”以维持生活的状况。据《新唐书·南蛮传》记载:谢龙羽统治州地区“刻木为契,盗者倍三而偿,杀人者出牛马三十。”谢元琛统治的东谢蛮应州地区:“土宜五谷,不以牛耕,但为畲山,每岁易。俗无文字,刻木为契,散在山涧间,依树为层巢而居,汲流水以饮。皆自营生业,无赋税之事,谒见贵人,皆执鞭而拜。有功劳者,以牛马铜鼓赏之。有犯罪者,小事杖罚之,大事杀之。”而谢强统治的南谢庄州地区,以及赵氏统治的西赵地区,“其风俗物产,与东谢蛮同。”这些史料综合起来看,说明乌江流域地区在隋唐时,经济落后,以“畲田,每岁移”的耕作方式,取得产量很低的农作物;文化落后,许多地区无文字,处于“刻木为契”以记事;贫富分化悬殊,等级森严,“谒见贵人,皆执鞭而拜”;没有成文的法律,主要靠社会习惯法来维持内部秩序,甚至“杀人者,出牛马三十”即可免罪。这些都说明乌江流域地区在隋唐时整个结构比较松散,社会经济远比中原落后。
公元582年,隋朝文帝即位第二年(开皇二年,公元582年),为了收归人心,安心农业生产,以北齐旧制作为基础,对土地制度和农业赋税制度进行诸多调整和改革,颁布新的均田令和租、庸、调各种制度,减轻赋役,吸引流亡农民附籍耕种。唐朝时期,沿袭隋制,继续推行均田,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农民获得土地,辛勤劳动,使北方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也对乌江流域地区的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央王朝隋朝因时短,其权力未能有效地渗入乌江流域地区,贵州地界仅在黔北建立阳明、二郡,郡以西地区仍为土著部落据有。唐初,青藏高原上逐渐强盛的吐蕃与云南南诏国势力的崛起对唐王朝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消除吐蕃、南诏的威胁,解除边患,便成为当时唐中央政权在西南地方的重要政务。
乌江流域黔中区处于对吐蕃和南诏的斗争前沿,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和控制边疆少数民族,统治者沿袭汉代以来的羁縻制度,以黔州为基地,对乌江流域地区实行“土流并治”的民族政策,表现为在乌江流域北部相对发达地区设置思州、奖州、费州、夷州(后改为婺川、溪州)、溱州(珍州)、播州等经制州,由朝廷派流官统治。在落后的南部地区则设置充州、州、淡州、蛮州、矩州、庄州、应州、明州等数十个羁縻州,“任命首领作为都督、刺史,允其世代承袭”,并对地方民族势力强大而自己无力加以控制的西部彝族地区,分别建有国(在今毕节地区)、罗甸国、罗氏鬼国、自杞国、于矢国、乌撒部、顺化九王子等大小地方政权。因此,在乌江流域地区出现了经制州、羁縻州和民族藩国并立的政权形式,生活在乌江流域地区的少数民族分别生活在经制州、羁縻州、邦国等不同形式的地方政权统治之下。
表注:资料来源:《旧唐书地理志》、《新唐书地理志》。
两宋时期,趁着中央王朝对乌江流域地区“北有大乱,不暇远略”的时机,乌江流域地方民族大姓和势力逐渐壮大起来,如黔东北地区的田氏、冉氏、杨氏等,尤其是田氏,其势力范围覆盖了黔东北铜仁地区以及黔东南大部分地域;乌江下游地区以酉阳为中心的今渝东南地区绝大部分成为了冉氏的控制地区;乌江流域上游的黔西和黔西北地区,彝族势力强大,中央王朝实力尚未达到地区有乌蛮阿者部、播勒部分别建有罗甸国、罗氏鬼国、自杞国、于矢部、乌撒部、顺化九王子等大小地方政权。五蕃(后增为七蕃、八蕃)为布衣族所建地方政权。这些地方政权建立之后,少数民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制度逐渐被以地缘关系为纽带而建立起的诸如“则溪制度”“九扯九纵”“亭目制度”等地方性制度所代替。
则溪制度,是以地缘和血缘相结合,军事和行政相结合,共同构成一个较为严密的管理系统。两宋时期,从乌江以西扩大到乌江以东,共分为十三则溪,又称为十三宗亲,下瞎四十八目,其势力范围涵盖了今贵州威宁、赫章、大方、纳雍、水城、织金、黔西、金沙、修文、息烽、清镇、平坝、普定等。十三宗亲各霸一方,都修建有巨大的粮仓。“则溪”在彝语中就是“仓库所在之地”。则溪制度是彝族社会的产物,植根于“家支”,是家支制度宗法化、地域化、政权化的结果。古书上说:“安氏世居水西,世有其土,世长其民。”安氏之所以能够“世长其民”,根本的原因在于“世有其土”,这是水西各项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安氏“世居水西”的本质所在。安氏水西的最高统治者,作为家族首领称为“阿者蔺”,作为政权首脑称为“苴穆”,接受朝廷封号则为贵州宣慰司宣慰使之后,自然以“国家”的姿态占有全部土地,于是以分封的形式将土地分给他的家族即十三宗亲,十三宗亲的领地加上宣慰的亲辖地,便构成了十三则溪。
“九扯九纵”以“则溪”制度为胎胚,在吸收汉民族封建政治的基础上形成的官职制度。《大定府志·水西安氏本末》说:“其官有九扯九纵之目。九扯者,自上而下之等级,犹中国之九品。九纵者,分师掌事,犹中国之九卿。”也就是说,“九扯九纵”以等级而论,自上而下以相统属,其官有九个品级;以职能而论,有九个办事机构,“以九室以居之”①,两相结合,即构成“九扯九纵”。“则溪”制度、“家支”制度、九扯九纵共同构成了彝族社会族、政、神三位一体的“神守之国”②,这些制度给族员个体的生存、发展和安全以及彝族农耕文化的传承提供了基本保障。
亭目制度渊源于唐代的羁縻州制度,根植于宋代的峒官制度,始于宋皇四年,由布衣族、黄、王、农、贺、陆诸大姓统治,盛行于乌江流域西部之布依族聚居区。这一制度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以甲亭为统治机构。“甲”即“兵甲”,为军事组织,首领称“甲首”,由土官统管。各甲辖地,按其势力大小分管土地、人丁和赋税。《文献通考》说:“峒以三十人为一甲,置节级,五甲置都头,十甲置指挥使,五十甲置都指挥使,总四万四千五百人以为定额,各置戎戒,遇有寇警,召集之。”甲首承袭,通常由嫡长子继承,如无嫡长子,则兄终弟及。不继承甲首的其他子弟,分派各地为“亭目”。“亭”是“甲”之下级组织。随着历史的发展,甲亭逐渐演变为兼有统兵、征赋、治民安民等职责的一级地方封建政权。因为这种制度的基础是亭,而亭的首领称为亭目,所以习惯上把它称为“亭目制度”。在亭目制度下,人们被分为土司、土目、把事、马排及魔公、粮庄百姓、夫役、私庄百姓、奴婢等八个等级。土司因受王朝封号,世代承袭,谓之“铁纱帽”,为最高等级;土目多土官旁系或当地大姓,有的分任土同知、土通判、土吏目等;甲首由土司委派,分统各亭,对土司有隶属关系;亭目是甲首旁系亲属,又是甲首属员,分片管辖村寨;内总把事、老总头、把事皆为甲首、亭目的下属,他们带土官征收赋税、派捐派款,与土官一起形成了当地的统治阶级。马排和魔公因从事特殊职业,地位优于其他劳动者。粮庄百姓多为当地布衣族老户,除耕地纳粮外,无其他负担,社会地位较高;夫役一般是外来户,对亭目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地位低于粮庄百姓;私庄百姓社会地位低下,土官可将他们连同土地一起出卖,但不能任意杀害;奴婢多女仆,在土官家从事各种家务劳动,土官可将其出卖或陪嫁,亦可打骂、监禁,但不能处事。清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后,土官势力逐渐减弱,有的土官改变经营方式而成为了地主。
除了上述制度之外上,在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还有侗族的“峒款”制度,苗族的“议榔”制度,瑶族的“寨老”“石碑制”等。这些地方性民族制度从某一角度上反映了各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举例来说,侗族的“峒款”、苗族的“议榔”、瑶族的“寨老”是原始公社民主自治的产物。就原始性而言,它们是以血亲家庭和部族关系为核心的。村民们共同劳动,其收获物不论大人小孩,实行绝对平均分配。就其民主性而言,村规民约的产生、运作和变动,都是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的,因而带有明显的原始父系公社民主制的痕迹。则溪按家支分占地盘,又按宗法结成的隶属关系,从而使族权与政权合而为一,基本上属于领主制的范畴,但带有较多的奴隶制色彩。亭目制度的形成非村寨自然联合的产物,而是土司“分土而治”的结果,因而是典型的封建领主制度,具有十分明显的征服痕迹。可见,各民族地方制度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是社会发展程度差别的反映。
综上所述,在隋唐两宋时期,乌江流域地区社会形态极其复杂,社会政治制度、社会组织呈现出多样化格局。社会组织主要有原始民主型、血缘纽带型、政教合一型、中央委派型等结构,它们在各民族文化传承中通过系列制度、举措,通过各层组织成员文化职司,进行着文化传承和延续。
参考文献:
[1]方铁.西南通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
[2]史继忠.明代水西则溪制度[M].贵阳:贵州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印,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