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治廷
摘 要:“权力”概念无疑是政治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其概念范畴的复杂性是学术界所公认的。对“权力”这个概念究竟应该如何理解,迄今仍是众说纷纭,难以一致。本文通过对权力、权利、权威等表述相近的词汇从不同方面以及不同角度进行详细甄别,厘清并加深对权力本身的理解和认识,继续深化对权力的认知。
关键词:政治学;权力;权利;权威;概念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D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5-0061-02
权力概念范畴的复杂性是学术界所公认的。美国著名学者丹尼斯·朗曾经提出:权力并不是一种固有的规范化概念。在不同的研究视角、研究层次以及研究方法中有着不一样的诠释与定义。在政治学的研究中,达尔提出权力就像影响力一样是模糊不清的、无法用简洁的语言直接去定义、阐明其准确而全面的内涵的。除此之外,德国著名哲学家尼采则将权力归结为一种意志层面上的抽象力量。而罗素则换了一种逻辑角度,从哲学和物理学的角度重新剖析研究了权力的概念,并将权力与现代物理学中的能量之间画上了等号。凯尔森则将权力划归成一个国家的重要组成要素,同时他指出国家权力的本质不过是通过法律法规构建而成的某种带有约束性的秩序进而产生的实际影响效力。韦伯从社会学的研究视角提出权力其实是处于某种成约的社会关系内的、成员能够不顾某些因素抵制进而通过某种方法或手段实现其个人意愿的可能性。伯恩斯指出权力意味着通过利用各方面以及各领域、各层次的资源去实现某种带有自我主观倾向的动机。托夫勒提出权力是由暴力、财富和知识构成的。帕森斯通过自己的研究把权力的定义阐释为一种不单单是影响人们对某一件事情或事物的决定而是能够克服现实约束而强加于他人并反复产生相应影响的能力。总结归纳先贤们诸多关于权力的论述,我们站在当下的角度上来说还是很遗憾的,因为无法给“权力”下一个全面而精准的定义。虽然从大多数学者的阐释及论述中可以得出一个对权力而言较为笼统的概念或是说法,即“权力”大体上是指一个行为主体影响其他行为主体的意识和行为的能力。但是究其根本,权力仍然是个“在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无法对其存在争议的焦点进行统一。因此,通过对权力、权利、权威等表述相近的词汇从不同方面以及不同角度进行详细甄别,厘清并加深对权力本身的理解和认识,对于未来发展政治学理论,加深我们对权力的认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权力与权利的比较分析
权力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概念,一般指的是支配他人的力量。从这一点不难看出,权力与服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二者存在某些内在或是外在的联系,任何性质的社会都是一种权力和相对应的一定的服从的集中统一。而权利则不是政治意义上的概念,它是一个法学学科中的中心范畴,按照权利本位理论的相关表述,甚至可以将法律归结为实现权利的一种工具,这与前者的表述明显存在不一致之处,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这就将权利划分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概念。如今,在许多关于权力研究的学术著作中都将权利与权力的研究划清了界限,其研究范围里根本没有涉及权利问题,然而通过分析看来这是一个误区。事实上,权利与强制性、影响力等要素一样,既可以作为构成权力的某一方面的基础而存在,也能够直接在外在表现为一种权力。
权利的本质以及权利的核心就是利益,具体来说就是指受社会存在限制及约束的人在物质与精神方面的应得利益。权利的应得主体,通过其自身的某些行动去实现自身的某些应有权利。当然,就权利本身来说只是一种选择权、一种未来发生的可能性,即权利主体自己选择通过其自身的某些行动去实现或者不为。换句话说,凡是在法定享有的权利的范围之内,作为法定的权利主体既可以选择通过法律允许的某些行为实现他的权利,也可以选择通过不采取行动进而暂缓实现甚至放弃他的某些权利,这种采取或不采取行动的选择本身就是他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作为一种长久以来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不断进步达到了一定阶段而产生。然而在原始社会、氏族公社时期,其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生产关系发展严重滞后就决定了那时候根本就无法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与权利相对应而存在的义务,是在阶级社会才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都是生产方式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所决定的。
权力与权利是不能相互混淆的,必须加以区分。通过以上叙述不难发现,权力具有权利的一切特征,但是又更侧重于职权、职责等方面的意义。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包含的内容。权力的内容,既包括了权利内容中的利益方面,也一定程度上包含了能效的层面,而且重点就是能效。权利的内容则主要是利益,这个利益的含义很宽泛,既包含了个人的利益,也包含了组织的利益。然而权力的行使则不能是出于个人的所求利益,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以组织或者集体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权力的主体是从事公共事务或由公众委托按照规定实施管理行为的管理主体,从性质上来讲是具体的、特殊性的。而权利的主体不同于权力的主体,后者是社会关系中包含的一切主体,所包含的一切主体之间是互相平等的。权力来源于主体在特定机构或组织中的相应地位与相应身份,一旦失去了相关的身份与地位,权力也必将随之受到损失甚至随之消失。从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来分析,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
第三,对主体的要求。权利的拥有者,实际上拥有是否对相应所有权利有所作为的自由选择权,即是否实现自己拥有的权利,由其个人意愿自行决定。即使是放弃自身的权利,也是他所拥有的权利的一部分。而权力的拥有者就不是这样,他不能放弃对权力的兑现,需要避免一切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第四,权利与权力实现的依靠与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不能通过自身的权利来强行予以实现,而主要是依靠组织的支持和个人的义务。而权力则是通过组织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来实现的。这些制度措施都是用来保障权力的有效实现的,其中也包括使破坏权力者直接遭受惩罚的一些强制性措施。
总之,权力是一种从事公共事务或被集体授权的特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权力可以算得上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二者的不同点即在于权利的焦点是其所对应的利益,权力的焦点则是其所对应的力量。
二、权力与权威的比较分析
马克斯·韦伯将权威作为政治学学科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概念提了出来。他通过研究提出并论证了权威的三种合法性来源,即传统来源、魅力来源与理性来源。他将权威分成了传统型权威、超凡魅力型权威与法定理性型权威三种,并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对权威的定义、权威与合法性的关系、权威与服从的关系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深层次的研究。他的权威理论的中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威的关系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他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将权威定义为一种合法的权力,并且这个观点已经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可。罗德里克·马丁说“权威是指合法化的服从”。达尔则将权威定义为披上了“合法性外衣”的领袖影响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一种权力只要得到了对应的服从,不管这种服从是自愿的服从还是被迫的服从,它就具有了相应的权威。也就是说,无论权力是否合法,它都可以成为权威的来源与基础,而合法性与合理性都不属于权威的前提条件,这恰恰就是权威的第一个层面的内涵,即权力。此外,权威的第二个层面内涵就是一种普遍的带有约束性质的规范力量,主要包含法律的权威和道德的权威。第三个层面是用于具有某种共同特性或共同特点及影响力的一类人的代称,指杰出的人物。第二种权威没有具体的执行机构与执行主体,一般主要表现为组织的力量和舆论的力量,并由他们来维护相应权威的持续存在。这种权威施行愈久则抽象层面上的惯性力量愈大。第三种权威是一种人格化的抽象权威,它与相应权威主体的地位和声誉相关联,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威望”。
权威的三个层面的内涵表明权威与权力关系十分密切,但没有必然的内在或外在联系。第一层面内涵的权威其外在表现就是一种权力型权威,在第二层面内涵的权威的外在表现中,权力型权威被一些约束力比较强的道德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利用一些中间环节或中间渠道如公共组织和社会舆论,间接地将相对应的权威影响表现出来。而剩下的那一部分约束力较弱的规则所表现出来的权威和第三层面内涵的权威一起,构成无权力型权威。这种权威主要是由人们自己决定是否遵守相应的权威以及在实践中遵守相应权威的程度。权力型权威与无权力型权威的划分在明显的类别上把权威与权力区别开来,同时又明显揭示了权威是一个注重结果并根据所显现出来的结果加以判断的概念这样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阐发也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权威与权力之间的界限与区别。权威性质的明确是通过作用对象的相应行为所体现出来的服从关系这样一个结果来得以实现的。而权力既可以作为主体的行为过程,也可以作为最后状态的结果。具体来讲就是权力与权威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影响或作用的持续性。权力是偶然与持续的统一,因为没有遵循一项指令而受到违背相应指令所对应的制裁,这仅仅被看作是权力的直接外在体现,而不是真正的权威。真正的权威是具有持续性的行为或思维服从或者类似于服从的关系。因为偶然性的存在,一个不甚稳定的权力行为和一个偶然的权力行为都难以称其为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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