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宝民
笔者在《东坡志林》中读到这么一个故事——
北宋元丰初年的一天晚上,河南白马县发生了一起人命案:一户居民家里进了一个窃贼,窃贼正要行窃时,被主人发现,慌乱中窃贼用刀将主人杀死、夺路逃走了。这起命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理说,被害人家属到官府报案即可,可是,被害人家属却没有去报案,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认识这个凶手,凶手是当地的黑社会头头,平日游手好闲、以偷窃为生;而且,此人报复心极强,曾有人向官府举报他行窃,官府将他抓了起来,坐了两年牢后又放了出来,但从此以后,举报他的那家就倒了霉了,不是柴草堆莫名起火,就是半夜被砸了窗户……
大家都知道这是那个窃贼干的,但抓不到他就没有证据,官府也不好处理。举报人只好天天担心受怕、后悔当初不该那么冲动。正因如此,这次命案被害人的家属也不敢报案了。但不报案吧,又不能看着自己的亲人白白死掉啊,于是他们就想了个办法——给官府写封匿名举报信,以一个旁观知情者的名义向官府举报了这个案子。官府接到举报信后,立即将凶手缉拿归案。同时,官府也通过其他渠道查出了匿名写举报信的人——被害人家属。
照我们的想法:案子查清了,凶手抓到了,就该将凶手判处死刑;然而,县令却不敢那么办,什么原因呢?原来,宋朝有一条法律,就是禁止以匿名信的方式举报别人,所有的举报信,即使所举报的是事实,也必须署上真实姓名,而不得用匿名;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是为了防止告讦之风。这样一来,县令就不敢决断了,他认为:法律禁止写匿名信,而凶手是通过匿名信提供的线索抓到的,所以不敢贸然将他处死;依照法律规定,写匿名信者应当处以流放,但具体到案情本身,被害人家属的做法则又情有可原。所以,县令没有自己做主,而是将此事报给了上级主管部门——开封府。
当时的开封府尹叫苏颂,苏颂了解了此案的案情后,也觉得这个案子比较难办,就将此案上报给了皇帝宋神宗。宋神宗便将苏颂召上殿议论这个案子,苏颂说:“陛下,因为凶手是通过匿名信提供的线索抓到的,所以可以免除他的死罪——判他坐牢;投匿名信的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他是被害人的家属,这样做也情有可原,所以,就不必追究他的责任了。”
宋神宗听罢,说:“你前面说的有道理——凶手可以免除死罪;但你要把写匿名信者的罪过也免去,这就不妥了。我们制定法律,就要严格执行,无论是谁犯了法,都要依法处理,如果我们把本案中写匿名信者的罪行免除了,那么以后又怎么处罚其他人呢?”苏颂道:“陛下所言极是,但这个写匿名信者与众不同——他是被害人的家属,所以,如果也一样处罚,会显得我大宋朝的法律太没有人性!”
宋神宗又问:“如果依照法律,本案中写匿名信的人应该怎样处罚?”苏颂说:“重则流放;轻则杖打数十下。”宋神宗说:“这就好办了!你暗地里嘱咐用刑的人,在用刑时,杖可以高高举起,但一定要轻轻落下……”苏颂会意,领命而去。
这个故事,我们可以得到几点启示——
首先,宋朝的法律追求一种程序正义。宋朝的法律,对于杀人者,也是主张偿命的。本案中的凶手杀了人被抓到了,本应该以命相抵,可是,就因为他是被匿名信举报抓住的,所以,就没有被判死刑。宋朝的这种理念,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实体正义当然重要,但程序正义同样重要!其次,此案经过了三级会审,县令和开封府尹虽然都认为写匿名信者违反了法律规定,但都认为此事情有可原,所以可免除处罚,说明他们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是讲求人性化、灵活性的。最后,宋神宗虽然也认为写匿名信者情有可原,但他想得比知县和开封府尹更加周全,他担心如果不追究写匿名信者的法律责任的话,会引起连锁反应;后来,他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照顾了写匿名信者,从而使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几百年前,宋朝的三位执法者能有那样的考量,是很难能可贵的,应该引起我们当代执法者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