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边界区域协调发展的软法治理

2016-05-14 05:30李俊卫胡建飞
智富时代 2016年6期
关键词:软法协调发展

李俊卫 胡建飞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出现了各样的两极分化,发展的速度不均衡,在行政边界地带和行政中心经济发展存在严重的差距。在边界区域有相似的区域经济,各行政区域对相邻的行政区域都有排斥的心里,缺少合作各种摩擦的产生也是层出不穷,使其经济不能协调发展。随着软法的不断发展,应用的领域不断的增多,在面对行政边界区域的事务,软法可以发挥其弹性很好的解决边界问题。

【关键词】边界区域;协调发展;软法

一、行政边界地带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困境

(一)边界区域冲突层出不穷

边界区域是指以行政边界为轴线向行政区内部横向延展一定宽度、沿纵向延伸的窄带型区域,是多个行政区之间的接壤地带,具有明显的自然过渡性和不可分割性,还往往与文化边界区域重合i。行政边界区域各自远离省级行政区的中心城市,处于区域中心有效辐射的边缘地带,联系不紧密,往往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边缘地带。在这些边界地带,有相似的产业结构,资源充足,具有极其重大的发展潜力。但在资源的开发当中由于开发主体利益不同,导致了各自为政,缺乏整体观念,严重的影响了资源的优化组合和区域整体效益的发挥,在基础公共设施等公共产品上分割供给,重复设置,并且在边界区域发生了一系列引发的问题。

(二)边界区域存在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给予企业自主发展自主决策的权利,这使得企业成为政府之外的另一个资源配置的主体。在这边界区域具有相似的产业结构、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条件,边界地带往往远离行政中心,很多的生产要素不充沛,只能依靠现有的资源发展产业,在人力物力低下的情况下,很多的资源被配置到其他区域,以至于这些边界区域的产业很单一。使相似产业的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明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会导致一些企业的垄断。

(三)边界区域存在政府失灵

市场的失灵会导致政府的介入,政府的介入依靠政府决策来完成,但边界区域所存在的问题大多都是土地、水资源、矿产等冲突纠纷,这些纠纷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一部分是由于政府及企业的盲目开发所造成的。地方的政府是边界冲突的唯一管理者,不同区域之间的政府具有不同的利益取向,为追求各自区域发展的最大化,或是对另一政府的不信任,导致各政府之间存在各样的竞争,所做的政策也存在重大的出入,使相邻的两政府之间不能够很好的协调一起管理边界区域的冲突,而使冲突升级。

二、边界区域发展困境原因分析

面对现有的边界区域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边界区域之间由不同的行政主体管辖,也没有统一适用的立法。在现在的行政立法当中,行政法规的冲突也是相当的明显,我国行政立法之间的冲突亟需解决。区域之间的统一标准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保障,区域之间的统一立法,可以保持区域之间的统一协调,但在现有体制下要实施起来困难实在太大。

三、促进边界区域协调发展的软法治理路径思考

笔者认为,促进边界区域协调发展的最好方法是软法治理。

(一)软法的概念

软法是一个相对于硬法而存在的概念,是指原则上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但是有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软法不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是由于人们的承诺、诚信、舆论压力或者一些行业纪律保障实施,软法之所以“软”是因为他的制定主体一般不是国家,不由国家强制实施,他一般是共同体内所有成员自愿达成的契约、协议,每个成员都会自觉的遵守,不需要强制。没有强制力的保障并不表示就没有约束力,他的强制力来源于舆论的压力或者纪律的制裁或者利益的制裁,甚至有可能威胁在共同体内的地位,例如行业协会构建名誉惩罚、罚款、集体抵制、开出会籍及终身禁入的非法律惩罚机制就是以社会权力来指导协会成员的集体行动和加强行业协会的自治。

(二)边界区域软法治理的优越性

近年来,软法在我们的经济领域中大量涌现,并都发挥着极其积极的作用,根据历史的发展规律,软法将会继续火热的发展,地位也会越来越重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新的社会共同体,不同的共同体有着各自的利益需求,各自都想通过参与政治维护自己的需要,这些共同体包括社会的一些组织、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他们逐渐的承担了一些原来由国家承担的公共管理的职能,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参与到公共管理当中来,制定一些行为规范、准则来约束自己和他人,在约束下也能获得自己想得到的利益,从而导致很多的非法律式的规范出现--软法。在边界区域内软法治理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软法的制定主体的广泛性

软法的支持制定主体一般不是国家的正式立法机关,而是其他的一些组织,一些企业、社团、事业单位、都可以参与软法的制定。这样可以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了公共管理当中来,对自己所谋其的利益进行博弈。

2.软法制定的成本低

软法的制定不需要高额的成本,只需要在共同制定者之间进行传播即可,省去了大量的资料费,传播费等等,在执法成本上看,软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成员、社会组织自发自觉的遵守,并不需要太大的成本;此外,软法不需要强制力的保障,产生的纠纷也往往不是通过诉讼的途径,更多的是行为主体的自律机制,或者外界舆论加以解决,同时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和社会代价。以上可见,软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用最经济的程序模式最少的耗时来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具有一定效益性。

3.软法适用范围广泛,具有灵活性

在边界区域,冲突矛盾复杂,随着社会的进步,矛盾也不断的在升级,硬法本身就具有滞后性,并且制定程序繁琐,根本适应不了矛盾变化及多样化。而软法,适用的范围相当的广泛涉及各个领域,软法的载体形态多样,经常以宣言、号召、纲要、建议、指南、倡议、规程、章程、公约、岗位职责、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等等这些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这充分的体现了它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三)提升边界区域软法治理的效力

软法具有弹性、灵活性、协商性、民主性,而硬法具有刚性、确定性、普遍适用性、强制性,这些既是他们的优势也是他们的劣势,硬法于软法之间有明显的互补性。软法和硬法之间应互相补充,在他们各自的优势上发挥作用。在硬法的规范中,要支持软法规范的管理,例如:律师法就规定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要求遵守协会的规则。这些都是硬法对软法起的引导作用,支持作用。在硬法规范中可以对软法的立法程序加以规范,比如创制的主体、权限、立法的原则等。硬法还可以对软法的监督程序加以规范,软法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司法监督就无从谈起,可以由硬法引导引入第三方的监督,增加软法的透明度让公众监督。这些都是需要软法不可能完成的,都需要硬法来帮助,软法治理的效力需要由硬法来保障,只有硬法和软法共同的协调治理,分工明确才能真正的治理好边界区域之间的矛盾、冲突。才足以让边界区域的经济稳步发展,以缩小和行政中心城市的差距,共同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注释:

i陈钊.行政区划邹论[J].人文地理, 1996,(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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