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问题的探究

2016-05-14 05:30于鑫
智富时代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公司法发展对策

于鑫

【摘 要】随着我国企业的飞速发展,在面对企业转型,市场谋求发展步入正轨的趋势之下,乡镇企业、家族企业一系列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发行股权来提升市场竞争力,但我国的《公司法》主要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法律监管,而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方面缺位,严重制约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良性发展。文本以非上市公众公司目前所遇到的发展瓶颈难题,主要表现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健全,股权交易缺乏明确的界定等问题,对此提供相应的对策,制定明确的股权交易法律监管措施,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制度,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完善,从而确保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律问题得以完善。

【关键词】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公司法;发展对策

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存在着较大的数量,而大多数以家族企业、中小型企业以及私人企业为主,其法律监管并没有相对应的条款,而我国的《公司法》主要是研究上市公司等大型公司的发展现状以及经营过程。所以想要确保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展步入正确的轨道,就需要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际角度出发。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概述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是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的,它可以分为以私募、向特定的人群募集的股票,也有是公开发行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具体概念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转让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票的,从而使得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研究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的必要性

1.有助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的顺畅性

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具体的操作流程当中,如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当中尚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这些问题的存在将大大地阻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展。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司法》作为引导起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制定基础,求同存异,有效确保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良性发展。

2.企业股权交易实施更快

针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当中所涉及到的《公司法》予以明确地规范,将有效地减少企业在股权交易当中的经营风险,同时对于问题股份或者是问题个人采取严格措施予以处罚,从而完善公司股权交易的规范性。

3.加快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力度

由于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并未采取直接的监管,对于财务信息,企业经营现状,股权发行市场并未完全了解,而不断完善的公司法将对各类进行企业更好地信息披露,确保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规范化经营,特色性发展上奠定更为扎实性的基础。

4.满足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性需求

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的股票来进行融资,兼并其他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达到产能升级的目的。同样原本的一些民间资本可以进入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领域,通过资本融合,绩效升级来提升原有的散乱的、零碎的资本整合,形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特有的发展新局面。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问题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缺乏完善的股份交易操作系统

由于众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在不同的挂牌公司流通,其具体的内部股票标准,股票发行价格,股票持有者的股份总额并不了解,这个就会严重导致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公平公开公正地运转,一旦某个非上市公众公司发生亏损或者是陷入僵化的企业发展状况,就会形成恶性循环发展。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类型单一没有明确的界定

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明确地规定股份转让的方法,但是对于股份转让的具体的方式、结算以及间隔认定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某个非上市公众公司为例,对于个人在股份转让的具体方式、间隔认定上未作出明确规定,一旦该获得股份的持有者离开公司,那么对该个人股权的召回如何处理等?公司转让公司技术股或者是所有股份,这些股份的转让是否向相关机构报备,是否做出了相应的法律具体界定,后期处理方式如何等?这些都需要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界定当中予以明确。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并未形成完善的地方股票交易市场

由于地方股票交易市场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层方面缺位,导致了信息失真,股份报价方式是否在当地进行统一认购,这些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地方股票市场当中缺乏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度,直接影响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良性发展。

三、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发展对策

(一)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操作系统加强法律监管力度

目前不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采用的是经济商交易制度,这种方式降低了促成股票交易的时间与几率,而且其价格的商定也会错失一定的时机。但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交易又不能进行买卖双方的直接对接。所以完善股权操作系统,需要法律的监管就可以达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直接销售,促成其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多元化发展。

(二)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类型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其良性发展

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数量极为庞大,单一性的股权类型无法满足其自身的发展。对此,在制定相关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时,需要从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地方政府角度出发,拟定合理的法规,在股权类型、交易方式、结算时间、间隔认定、抛售股份的份额等方面有详细的办法出台,需要考虑到制定的法律法规要方便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交易。

(三)建立多样化的地方股票交易市场加强信息的监管力度

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市场,能够更好地提升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交易质量,但是同样需要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展开法律信息的监管力度,对地方股票交易市场的信息的对称性,问题股权进行法律监管,对有问题的股权进行停板,对股权持有者进行所有权的审核,确保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的稳健。

四、基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法修改的几点论述

公司法在修改层面是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际发展、运营为角度来进行法律的调整。所以需要区别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方法,在切入点,法律的开口度以及实际适用的效果来进行公司法的修正。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类型可以从股权资本当中的技术股与人才股两个层面出发,对于技术股与人才股的具体股票类型,制定的股票发行面额,流通市场限定以及可以进行的股票认购与转让,这些都需要明确的鉴定,从而确保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类型发行的稳定安全性。

对于存在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失当或者是经营出现问题,地方股票交易市场有权要求对方出示企业经营状况,对是否可以再次进行股票交易进行审核、监督,待企业恢复正常经营之后重新回到地方股票交易市场当中来。

五、结论

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在股权交易类型,操作模式,完善地方股票交易市场等方面制定独立的法律,确保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同时所制定的《公司法》既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在原有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法》基础上延伸,在信息披露、监管等层面纳入到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法律环境当中。

【参考文献】

[1]傅穹,关璐.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度价值与规则检讨[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02).

[2]候国祥.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交易市场制度研究—以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为视角[D]内蒙古大学,2008(4).

[3]于晋云.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选择[D]四川省会科学院,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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