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霞
【摘 要】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问题,是和平等与效率问题紧密相连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加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组合,才能达到调节收入的目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健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现阶段,我们应该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税收理念指导下,以公平为导向优化调整税制结构,完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
【关键词】公平与效率;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与个税改革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2.生计费的扣除过于简单。
3.目前我国名义税率偏高。
4.直接税所占比例较低。
5.税收对居民收入差距的“逆向调节”。
(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个税改革是否成功的关键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处在一个重要的关口。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处理不当极易激化严重的社会矛盾,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徘徊不前。我国改革开放已30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到这样一个“敏感”时期,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有研究显示:目前我国社会财富的45%集中在极少数人的手里;但个人所得税的65%以上却来源于工薪阶层,公平问题突显,这样税收这个工具就失去了调节作用,也就不可能有公平和效率。
政府调控的过程中贯穿着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以及二者的最佳组合,税收作为政府参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本身也存在公平与效率的抉择问题。就税制建设本身来讲,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的税制才是最好的。
二、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设想
(一)以公平为导向优化调整税制结构
1.生计费的扣除标准问题
个人生计需求是出于一个动态的状态,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的差异使每一位纳税人的实际费用负担水平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应该结合每一纳税家庭的构成状况及家庭成员的具体状况,结合一定时期有关费用要素的价格水平来确定合理的扣除标准。同时,考虑到通货膨胀,个人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更合理的应该是指数化,就是按照每年的物价水平,通货膨胀的情况进行调整,而不要采取多少年才动一次的做法。
2.税率及税率级距的调整问题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提高。适时适度地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减轻居民个人的税收负担是合理的必要的。但是通过测算我们就会发现,扣除额提高后,各个收入阶层的税收降低的幅度并没有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程度。对于中低工薪收入者甚至整个工薪阶层,其税收负担减轻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同时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各税的扣除额又不可能无限地提高。
(二)完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
1.征税模式要逐步实现综合所得税制
将现有的分类征税模式逐步改为以家庭为纳税人和个人为纳税人的综合性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分类征税模式对同一纳税人的不同收入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收入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征收方式,无法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并且,个人的纳税支付能力的高低只有经过长时期才能全面反映出来,因此还要改革按月和按次征收的方法,实行以年度为课征期更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当然,综合所得税制是对信息的搜集、处理能力要求最高的一个税种。它要求代扣代缴、个人申报、车行、银行、房地产商等涉及个人大额支出的机构必须审核交易的真实姓名、真实证件、限定支付方式,并且将这些信息都依法提供给税务局。
2.征税范围可考虑采用反例举法
我国现实行例举征税法,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但是这个做法有个最大的弊病,就是例举不全。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在,事物的变化发展十分迅速,很可能今天冒出一种所得,明天又冒出一种所得,但是税法却又不可常常修改。对于此问题我们可以用逆向思维的方法解决。如反例举法,即把不属于征税范围的项目例举出来。然后再征税时进行比对就可以了。
(三)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
个人所得税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征管水平是重要前提。因此,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措施,努力创造征管条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非法所得无能为力。目前出现的个人收入差距拉大的现状,既有一些人抓住机遇,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劳动而致富的,也毋庸讳言有些人是通过利用权利,贪污受贿,或违法经营,偷税逃税,坑蒙拐骗等种种非法手段聚敛财富而暴富的。从情感上,对前一种行为我们赞赏推崇,对后一种行为我们恨之入骨,恨不得将那些“黑色收入”统统充公。但感情毕竟不是现实,现实是:个人所得税只能对合法性质造成的分配差距起一定的调节作用,而对于非法性质的收入所造成的个人收入差距,税收性质是起不到作用的。当然,对这类非法收入根本不存在调节问题,而是打击和没收的问题,这就不仅是税务部门的事,而是涉及到公检法等部门,需要各部门充分配合。
三、结语
公平是长期增长,发展的根本。同时长期增长,发展也离不开效率。从长期看,公平与效率是互为补充的,而不是相互替代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有理由期待个税机制从以下两个方面发生作用:一是调节贫富差距,二是降低结构性税负。如果这双重的目的能够达到,贫富和谐将会向前推进一步。
那位以创新理论闻名于世的经济大师熊彼特说过:“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文明程度、社会结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所有这些甚至更多,都记录在它的财政史上。”在他的笔下,一国的财政制度如同神仙手中的魔镜。我们期待税务管理部门,能够玩转这个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魔镜”,导演出皆大欢喜的中国当代财税剧来。
【参考文献】
[1]楼继伟.中国税收改革的长期取向:对生产要素征税.财政与税务,2009(3).
[2]靳东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要实现税收公平.财政与税务,2009(9).
[3]崔治文,杜延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社会公平考量.财政研究,2010(12).
[4]张巍.我国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税务研究,2010(7).
[5]杨伊.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公平、效率与税制优化.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0(10).
[6] 曹丽芸.收入分配公平与税收调节的介入.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
[7] 魏明英.从税收的课税原则看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经济与管理,2010(9).
[8] 贺锂,收入分配行为与社会公平原则.科学决策月刊,2010(2).
[9] 顾海兵,沈继楼.关于个税下一步改革的思考.中国税务报,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