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锋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养老改革的政策,希望在各级财政扶持养老产业发展的同时,积极推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力量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但受政策、体制、社会环境及传统观念等因素影响,目前养老产业发展中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越来越成为影响行业进一步做强做大的瓶颈因素。本文通过对当前国内养老产业发展现状及金融支持养老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瓶颈因素进行分析,探讨适合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投融资路径及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相对发达国家,我国养老产业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市场供给处于初级阶段,但需求潜力巨大
我国具有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等特点,目前一对夫妇赡养四位老人的现象已比较普遍,传统的家庭养老无力承担快速增长的老年服务需求,发挥社会养老功能迫在眉睫。然而,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机构所能容纳的老年人数只占老龄人口的0.8%,远低于发达国家5%的比例下限,市场供给存在巨大缺口。另一方面,过快的老龄化增长,催生了巨大的市场需求。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统计,目前我国的老年人市场年需求消费能力已经达到或超过6000亿元,而每年能为老年人提供的产品供给尚不足1000亿元;另据全国老龄委发布的《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2014)》预测,2014—2050年间,我国老年人口的消费潜力将从4万亿元增长到106万亿元左右,占GDP的比例从目前的8%增长到33%,正在进入快速老龄化的我国将拥有世界最大的养老产业消费市场。
(二)养老产业发展趋于细分化、产业化
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日益增强和对精神文化生活追求层次的不断提高,国内养老产业发展日趋细分化和产业化,已从“单纯的养老服务业”扩展到以“制药业和健康服务业、家庭服务业、日常生活用品业、保险业、养老地产业、旅游业和娱乐业、金融业、教育行业、咨询市场业、其他特殊行业”等为主的多个行业,每个行业又细分出更多的子行业。从区域看,目前国内养老产业已初步形成四大产业聚集区,分别是养老产业政策落地快、医疗条件好、老年用品生产企业聚集的环渤海地区,国内经济基础条件最好、外商投资吸引力强且国际合作养老项目多的长三角地区,老年医疗器械、康复器具与保健药品生产基地、产业集聚程度较高的珠三角地区和旅游资源丰富、环境宜人、生活成本较低且在老年医疗药品上具有特色的西南地区。目前,这些产业聚集区正以独特的优势向周边、临近区域辐射,带动上下游多个产业联动发展,产业聚集效应十分明显,为金融资本的介入创造了良好条件。
(三)养老产业投资蓝海效应明显
美国商务部披露,2008年金融危机中,在制造业和零售业萎缩、房地产不景气的情况下,健康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一枝独秀;美国人口调查局2012年统计数据摘要也显示,美国的健康产业链总就业人数在过去10年间增加了76.58%,充分验证了健康产业链的高成长性与抗经济周期特性。养老产业作为新的“投资蓝海”,正吸引着国内外产业资本的目光,日本、美国等多家国外护理、医疗健康企业悄然进军我国市场。国内的中茵股份、上实发展、亿城投资、越秀地产等30多家上市公司宣布进军养老产业。浙江、江苏、海南、广东、辽宁等部分省市政府正加大对养老产业的研究和扶植力度,打造了一批以“候鸟式养老天堂”为特色的老年服务圈和养老基地,在国内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融资缺口巨大
受多种因素影响,金融机构目前直接介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不高,使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资金缺口问题越来越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据统计,2014年末全国养老机构拥有各类养老床位577万张,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2.7%,如按发达国家5%比例下限测算,全国目前养老床位缺口在480万张以上。根据对山东威海市养老产业融资状况调查发现,当前投资普通单张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平均需资金10万元以上,民间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缺口率最低在50%以上。由此匡算全国目前仅弥补养老床位不足的资金需求缺口在2000亿元以上。
二、影响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产业的瓶颈因素
(一)金融经营理念滞后影响对养老产业的支持
近年来,国务院及各部委虽然明确要求金融业积极支持养老产业的发展,满足养老产业发展的融资需求,但实际操作中基于某些影响金融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瓶颈因素及部分金融机构对金融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缺少认识,经营理念滞后,导致很多商业银行总分行至今没有制定或出台专门的金融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信贷政策或指导意见,也很少推出有针对性的金融创新产品,从而导致基层行上报的养老项目难以得到审批,金融对养老产业的支持度较低。目前山东威海金融机构对当地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占总投资的比例不足5%。
(二)法律规定限制了金融对养老产业的支持
《物权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置抵押。而目前注册的民间养老服务机构90%以上属非营利性公益组织,这就决定了这些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及其他服务设施不能为银行贷款设置抵押,而担保公司也因养老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经营性质不愿为其提供信用增级,由此限制了银行信贷对养老服务业的直接介入。通过对山东威海市金融支持养老产业情况的调查,当前金融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是通过为养老服务机构投资人或法人的其他实体企业提供贷款间接满足养老服务业的融资需求,直接贷款给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比例不足3%。
(三)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性质制约了金融对养老产业的支持
现行法律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虽然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各级财政对不同性质养老机构的补贴也一视同仁,但受传统观念及体制因素影响,目前绝大多数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投资人在机构注册时仍然偏好于“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经营性质。在金融支持上,虽然金融机构法律人员表示这种“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作为贷款主体资格没有法律障碍,但由于这种“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缺少财政、税务及其他社会部门的硬性约束,往往导致其财务管理粗放,信息披露不对称,很难满足银行对其公司治理、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授信准入条件的基本要求。另外,根据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得分红,导致部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隐匿收入,从而使投资回收期拉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支持动力。
三、促进和推动养老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建议
要破解养老产业发展所面临的资金瓶颈,必须通过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建立以社会筹集为主、政府投资为辅、金融信贷介入等多层次、多途径、多种融资成分并存的投融资机制。
(一)进一步优化投融资环境,鼓励社会各方资本力量参与养老产业发展
一是建议民政、工商等部门尽快调整现行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政策,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营利性经营组织”性质进入养老服务业市场,彻底解决“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固定资产不能设置抵押的问题。同时,给予“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收益可以分红”的优惠政策,以此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为银行的授信创造条件。二是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机制。建议地方政府建立养老服务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鼓励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养老服务业担保贷款基金,鼓励担保公司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信用增级;建议财政、民政、银监等部门适时出台民营养老机构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对金融支持的养老服务机构贷款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三是建议各级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尽快研究出台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引导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优化金融服务等手段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进一步探索完善政府投资机制,加大对养老产业、特别是民办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扶持力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投资是社区养老服务必不可少的资金来源。建议政府借鉴国外经验,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适当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投入比例,对兴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如澳大利亚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拨款,提供部分社区养老服务资金,支持社区老人照料服务;英国通过政府拨款兴办社区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娱乐和社交活动,为家庭成员发放适当津贴,鼓励家庭成员对老人进行家庭看护;美国政府通过制订完善的制度和政策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养老产业集群发展,如通过设立公共基金组织及私人组织大力支持在养老医疗产业方面的技术创新,印第安纳未来基金( Indiana Future Fund )就是由政府及印第安纳州的一些著名医药企业共同出资形成的,用以支持印第安纳乃至全美国的生命科学发展;日本政府颁布和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养老体制,为民间兴建或经营具有医疗、看护功能的养老福利设施提供低息或免息贷款,并给予税收优惠,鼓励民间发展福利事业,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产业
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投资环境,放宽或降低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准入门槛,让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享有与其他资本投资性质相同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建立差异化养老服务机构,为各种老年人提供不同档次的服务标准,满足不同收入水平老年人的差异化服务需求。进一步松绑养老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标准,如允许民间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多样的养老服务经营,及对于出租或出售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酌情减免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适当减免或降低民间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工程中的各项收费,降低民间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并给予水电费价格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宣传,积极向社会呼吁关注养老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捐资、捐物或提供无偿服务。充分发挥慈善机构的捐助功能,从社会募集部分慈善基金补充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不足。
(四)鼓励金融业加大力度支持养老产业发展
建议商业银行根据养老产业特点尽快制定详细的金融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授信政策和指导意见,鼓励金融业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通过金融创新对产权明晰、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开发出更多符合养老机构经营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探索向产权明晰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探索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对于缺乏融资经验的民办养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其对接,提供优质服务;研究开发适应老年人养老金收付服务需求的结算产品和理财产品;鼓励开展适合老年人群需求的各类金融服务。
(五)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的深度融合
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保险资金多方位投入养老机构建设。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全资、股权合作、股权投资、投资信托基金、发行类不动产投资基金产品等模式,全面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老年人护理保险和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推动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责任编辑 刘西顺;校对 CX,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