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亚倩
摘 要:近年来,外国影视作品翻译字幕频频引发版权纠纷,迫切需要对以下问题做出回应:翻译字幕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在何种情况下翻译字幕可能存在版权侵权;如何对外国影视作品翻译字幕的版权进行保护。
关键词:外国影视作品;翻译字幕;可版权性;审视
中图分类号:D91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6-0197-02
近些年来,各种欧美剧、日剧、韩剧、泰剧、印度影视剧在国内越来越受到欢迎,引入这些国外影视作品后,为了便于国内公众的接受和传播,必须通过翻译字幕组的创造性劳动,给外国影视作品配上翻译字幕。翻译字幕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再现原文信息,更关注读者的反应和情感的移植,从而更容易将作品推向大众化,可以使更多的人接受。以电影字幕翻译为例,译者在充分理解影片内涵后,根据双方语言和文化背景,灵活处理字幕中的保留和创新,从而有利于中国观众更理解该文化语境,更体会到影片的艺术魅力和价值。
一、翻译字幕的可版权性及版权归属
(一)翻译字幕具有可版权性
1.翻译字幕是智力成果。翻译字幕文件的制作,有两个关键步骤:一是字幕组成员合作翻译的文字;另一个是时间轴的制作。时间轴的制作需要字幕组成员消耗许多时间来反反复复地观看视频文件,才能够精确定位字幕出现的时间,同时需要运用娴熟的操作方法结合情景共同完成,这个过程凝结了制作人员的脑力劳动,所以,时间轴制作时可以被认定为智力成果的。然而,外语字幕的翻译需要高水平的听译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尤其对一些医学、法律等专业词汇和重要概念,同时必须对剧情进行注释说明,这样才可以让整部剧情观看时更易懂、更方便。不可否认,外文字幕的翻译必然是字幕组成员脑力劳动的智力成果。另外从文字上看,它不仅仅只是翻译的问题,更是从一种语言向另一种语言的转化,在这个基础上,观众在语言转化的基础上实现了对新文化的了解和观赏。综上所述,字幕组制作的字幕是智力成果。
2.翻译字幕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要求作品具有“独”和“创”两个条件。所谓“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在制作字幕的过程中,独立创作是指字幕的创作不是进行抄袭其他字幕组的翻译,而是对影视作品理解基础上的再创作,并且再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原作品有能够被察觉、明显的差异,这是字幕组成员通过合作从无到有创作的智力成果。“创”是指作品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是对思想的原创性表达,且富含作者的个性判断和选择。在字幕制作过程中,字幕组的翻译人员在对外国影视作品的外文字幕进行翻译的时候,不管是进行简单直接的翻译还是富有拟人比喻带有寓意的表达,不管是传统表面意译还是结合时代潮流“流行语”的表达,都肯定会加入个人的主观因素。字幕翻译人员在翻译时会按照个人的语言表达习惯、工作方法以及假想的观众对象来进行翻译,译制成更适合中国观众语言文化环境理解的俚语或是成语字幕,使一些文化内涵问题更适合广大中国人的欣赏口味,这就意味着字幕组翻译人员对外文字幕的制作具有了原创性。因此,当字幕组翻译人员独立地、创造性地完成了字幕的制作,那么该字幕就有了独创性。
3.翻译字幕具有可复制性。所谓可复制性,指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且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字幕组制作的字幕通常被表现为“srt”“sub”“smi”等文件格式,就像电脑网络上的其他各种资源文件一样,可以被无限次循环地拷贝到全世界不同的个人电脑中。因此,字幕组制作的字幕具有可复制性。
(二)翻译字幕作品的版权归属
我们要讨论翻译字幕的版权归属及保护,就必须弄清楚它为何种作品?实践中翻译字幕组的工作有一套程序化的工作流程:从外文片源的引入、组织翻译、专业人员的校对,到完成时间轴、后期制作乃至最终发布,每一个环节都会有专人负责。以翻译这一阶段为例,翻译人员需要很高的听译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他们的翻译源于本人独立创作,并且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而从制作完成时间轴阶段来看,专门的工作人员需要对影视作品进行剧情的确切定位从而来精确字幕应当出现的精确时间点,他们是会对影视作品进行反复观看揣摩的,要把握情景再加之熟练的计算机技术操作才能够完成。这就像是一条严格的生产流水线,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所以笔者认为,翻译字幕是作品,并且是合作作品,其版权应该归于合作完成该作品的每一位字幕组成员,即翻译字幕作品的版权归于字幕组。
二、翻译字幕作品可能存在的侵权分析
(一)未经授权的翻译字幕
未经授权的翻译字幕是指未经剧本权利人和表演者权利人同意,翻译其作品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侵犯了作者的翻译权。一般来讲,对白是剧本和影视剧作品的组成部分,对剧本而言,其表现形式是文字作品;对整个影视剧而言,其表现形式是对剧本文字作品的表演。表演是根据剧本设计的对白进行的表演,归根结底还是与剧本密切相关。因此,翻译字幕涉及到剧本的著作权问题,也可能涉及到表演者的表演问题,但不管翻译素材是来源于剧本还是来源于表演,都必须经剧本权利人和表演者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作者的翻译权。
(二)对盗版片源的翻译字幕
字幕组翻译字幕的片源必须合法,如果是通过翻拍、盗录的方式获得片源或者是直接通过“黑客软件”0day下载获取片源,同样是一种侵权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字幕组虽然在影片的开始或者结尾,标明“本字幕由?菖?菖字幕组制作,片源来自互联网,仅供个人影视制作交流、学习试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传播或用于任何商业盈利用途,否则一切后果由该组织或个人承担,本站及制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请自觉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喜欢本作品的请支持正版。”意在说明其行为仅仅是为了交流学习,但其之后上传到网络上,供网民随手可得广泛使用,无论从“合理使用”还是从“法定许可”的角度来看都不成立。因此,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很难免于侵权责任。
字幕组对盗版片源的翻译使中国的观众在外国影视作品中获得了经济效用上所讲的“福利”,但国外影视作品的制片方为此却得不到任何直接经济利益。如果任何字幕翻译行为都有盗版片源途径而游走在法律边缘牟利,那信息的原创者就不能得到必要的价值补偿,这就会使得信息原创者没有动力去进行新的创作,打击了他们的创作激情。通过版权制度打击任何盗版片源的翻译字幕,才能确立影视信息产品生产者对其自己劳动成果的排他获益权。
(三)对他人翻译字幕的擅自使用
翻译后的字幕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个回答是肯定的,不管字幕组翻译字幕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但这并不影响翻译后的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为翻译行为是一种经过创作的智力成果,翻译字幕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至于该作品的形成过程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则其对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可,并不因此而导致其丧失对作品的著作权,也并不会使得翻译后的作品成为公有领域人人可以免费使用的作品。如果播出平台未经许可使用字幕组的翻译,则会构成著作权侵权,除非能够证明字幕翻译来自第三方。
三、对外国影视作品翻译字幕的版权保护
(一)字幕翻译组要强化版权意识
从片源引进的源头上抵制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字幕组应当承认智力劳动成果的使用权具有个人财产的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尊重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公平使用和创作竞争,反对精神文化领域内的投机剽窃行为。只有在片源引进上加强影视节目的播出管理,加大打击盗版侵权、滥播乱放的力度,才能在理念上打造一个统一供片的平台,每一个字幕组都不能为了自己能够获得最早的片源,打着“供大众学习交流”的旗帜,而不顾该片是否受到授权,去破坏字幕翻译行业间的平衡竞争。
(二)要准确界定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
字幕组对外国影视作品的翻译字幕是否满足“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认定其实是较为复杂的,笔者认为字幕组将制作的字幕文件上传到网络上,已经将字幕文件处于任何人都可以得到的状态,而不是仅限于本人、家人及朋友的使用,因此,《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字幕组抗辩的理由,也就是说,字幕组的翻译并上传字幕文件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依据《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字幕组的翻译并上传字幕文件的行为已经不是个人使用,而是一种版权侵权行为。只有准确界定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才能在有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对外国影视作品翻译字幕的版权给予保护。
(三)加强网络监管,抵制盗版翻译行为
抵制盗版翻译行为,需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治疗“顽疾”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不仅政府要说“不”,出版人和著作权人要说“不”,网友们要说“不”,在网络环境下字幕组网站更应该说“不”。只有网站提高自身门槛,加强监管,才能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在政府的指导下,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主动监管,使字幕组建立合法使用作品的版权意识,帮助网站树立“先授权、后传播”的版权使用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影视作品翻译字幕的侵权行为。同时,建立侵权盗版的备案制度,字幕组和相关网站发生的侵权行为都会记录在案,以防止重复侵权。
参考文献:
[1] 刘晓静.盗猎的游戏:国内影视字幕组文化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2] 吴伟光.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35.
[3] 薛文广.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2011,(5).
[4] 王彤,陈一.跨文化传播下的字幕组:在看似侵权与违法的背后[J].传媒观察,2014,(4).
[责任编辑 李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