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6-05-14 16:38袁庆丽
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

摘要: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安定的保证。2015年8月12日晚23时许,天津滨海新区港务集团瑞海物流危险化学品堆垛发生火灾,在消防灭火过程中,现场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成为震惊世界的重大事故。以此事故为研究样本,可以发现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实施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法律仍没有发挥在安全生产中的“治国重器”作用,我们在“依法治安”的问题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安全生产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关键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违法必究

中图分类号:D922.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65-02

作者简介:袁庆丽,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部。

一、安全生产领域法律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责任主体有政府机关及其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天津“8.12爆炸事故”暴露出相关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政府监查部门漠视法律,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最终使安全隐患发酵成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违反我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酿成重大责任事故。中介机构无视法律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获得资质认定,埋下安全隐患。“8.12”爆炸事故是我们安全生产领域相关责任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的一个缩影,安全生产的各责任主体不能认真的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就会使法律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有法不依”,为安全事故埋下隐患。

(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实现方式过于片面

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法》当中。《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将监督管理放在首位,表明我国在安全生产上重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为作用,为经济发展服务。因此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中,追究的大部分是行政责任,很少见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责任的实现形式向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倾斜,造成责任实现方式的片面化。

(三)安全生产领域执法不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①。安全生产事故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主要有以下表现方面:一是事故隐患和小事故不处罚。在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主要建立在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基础上。对于安全隐患和小事故,尽管存在违法行为,但检察、公安一般不会介入,更谈不上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二是“以罚代法”。对于发生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者一般不认为是违法,而认为是违章或错误。单位对个人一般仅仅是进行批评教育,重者进行罚款,安全主管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一般对经营单位采取罚款的方式予以处罚。通常是为罚而罚,罚了再犯,直至发生重大事故。三是“监管部门不追究”。很多重特大事故与政府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直接相关,但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受到处罚的往往是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但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却难以追究,即使追究也是轻描淡写。

二、提高安全生产领域法律实施效果的建议

(一)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法制宣传教育

知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在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主体之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其法律意识的必要途径。首先必须保证相关监管主体熟练掌握、灵活运用其监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岗前培训、定期培训考核等的方式,提高监管机构的法治意识,提高其“依法监管”的能力。其次,任何一项安全措施或安全卫生规范最终都要通过用人单位及职工的行为才能实现,因此,任何一种有效的职业安全制度都不能不将安全教育作为其基本内容。②因此在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和职工接受安全法制教育没有成为自觉行为之前,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保证企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安全法制教育只有常态化制度化,才能使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了解法律,敬畏法律。最后,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主体,如果承担安全评价、检测、论证、检验事项的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会严重干扰监管机关执法,也会诱导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走捷径”。因此必须重视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保证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范,自觉遵守职业道德。

(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体系

如前文所述,一直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实现方式过于片面,注重追究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部分追究其刑事责任,鲜有民事法律责任的用武之地。随着社会权利的觉醒和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在近年来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安全生产不仅仅是从国家层面提出的要求,更是从个体劳动者角度提出的呼吁。“作为一个完整的安全责任制度体系,除了行政责任,还应有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③只有将民事责任逐步充实到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制度当中去,发挥民事责任补偿损失,弥补受损的社会关系的作用,才能减小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恶劣影响。同时应对安全生产的行政责任进行科学设置,明确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界限,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调整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三)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安全生产的实现离不开强有力的执法力度。因此在提高了安全生产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完善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体系之后,必须在执法上狠下功夫。

1.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职务犯罪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法治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安全生产事故所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职务犯罪不能得到及时查处,一方面不能威慑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的继续发生,另一方面也会对安全生产事故中追究其他人的犯罪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必须严厉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索贿受贿的行为,妥善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职务犯罪。

2.依法追究安全责任事故中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错误的指挥决策,埋下了安全隐患,最终酿成重大事故。无数的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一个错误决策会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必须依法严厉追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以威慑其他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使其不敢知法犯法。要防止以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代替刑事责任,冲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力度。相信高昂的违法成本会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敢铤而走险,安全生产形势会得到好转。

3.处罚前移,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惩处

根据海恩法则的警示,在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经常发生,但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后会发现,这些事故具有相似的根源,即安全意识的淡薄、责任落实的缺失、制度监管的漏洞,事故的结果往往是业已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点点积累酿成的。因此防止灾害的关键,必须减少大量的未遂事故,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关键是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发生重大事故,对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却不追究责任,不利于事故的预防。建议修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认定依据,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也应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④

[注释]

①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407.

②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236.

③陈国华,张玲.“国外安全生产事故独立调查机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9(2).

④康树华,张中华.“我国重大事故罪的成因与防范”[J].南都学坛,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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