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利强化背景下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应对

2016-05-14 15:39梁苇
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关键词:对策

摘要:近年,律师诉讼职能强化一直是主旋律,保障其执业权利的行使,是规范刑事司法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随之给公安机关带来了口供突破难度加大且反复、侦查机关信息优势削弱、“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失效、深挖余罪难度加大等挑战。正确认识侦查程序律师权利的强化,更新侦查理念,转变侦查模式,实现口供中心向证据中心的转变,强化证据意识,提升讯问能力,推进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充分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机关的应对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律师权利;侦查机关;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074-03

作者简介:梁苇(1991-),男,汉族,广西玉林人,海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与刑事诉讼。

近年,律师诉讼职能强化一直是主旋律,尤其新《刑诉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行更具里程碑式的意义。律师以辩护人身份提前进入侦查程序,使得实践中一些违法违规情况得到极大改善。同时,这将不断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公安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①。防范和减少冤假错案,侦查程序为第一道防线,要使此防线坚不可摧,必须重视律师的参与,敢于让律师行使执业权利,保障并加强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相比,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更能突出地体现其在保卫民权方面的重要意义②。在律师诉讼职能强化的新环境下,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充分理解变化所给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和考验,寻求良策来应对侦查工作新要求。

一、律师权利强化带来挑战

新环境下,律师权利增强所给侦查工作带来了的挑战和考验。

(一)口供突破难度加大且反复

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在审讯阶段可介入诉讼,为羁押的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的介入无疑平稳安抚了嫌疑人的情绪,也逐渐帮助后者构筑起心理防线,巧妙利用法律规定逃避惩处。尤其一些特殊的案件,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极度缺少的情况下,口供的重要性凸显重要,一旦嫌疑人顽抗不认,那么侦查机关将很难掌握有利的定罪证据,侦查工作也会陷入僵局。此外,律师介入侦查后,嫌疑人口供出现反复也具有必然性。律师会见时,会将案情根据法律条文规定来分析利弊,巧妙帮助嫌疑人减轻甚至规避法律的处罚,这使得在审讯关键时期消除了嫌疑人孤立无援的心态,又增强了其对抗审讯的决心,使其极可能在后续的讯问中改变自己的供述,作出无罪、罪轻的辩解,与之前讯问结果截然相反。

(二)侦查机关信息优势削弱

在以往的会见中,侦查机关可视情况派员在场,使得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流于形式,谈话内容受到极大限制,涉案的关键信息律师很难也不敢向嫌疑人透露或者了解。侦查人员相对于辩护律师,手中既掌握着案卷材料,也收集、固定了相应的物证、书证,对案件事实也掌握的较为全面,往往可以利用羁押场所空间封闭、嫌疑人畏惧害怕的优势,运用恰当的讯问策略、方法,顺势击垮其心理防线,轻松获取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但律师强势介入侦查后,会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诉讼进展情况,甚至询问相关的证人、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之后在会见时向嫌疑人透露、交流,使得嫌疑人得以在封闭羁押场所知晓办案机关的工作进展和相应外界信息,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应对自如,避重就轻的“如实供述”,从而给办案人员全面掌握案情,快速破获案件带来严峻挑战。

(三)“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失效

受当前侦查水平的制约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常用的措施通常为讯问、走访调查、摸排、搜查等,手段极其有限,尤其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常常束手无策,口供往往成为主要证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侦查人员一旦获得有价值的供述后,往往会顺藤摸瓜,收集、提取出相应的物证、书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这也是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缩影。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的辩护地位得以强化,审前程序侦辩关系对抗性加强,律师辩护职能的强化或多或少将对传统的侦查模式带来挑战,侦查机关权力缩小,嫌疑人的权利扩大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将使口供难以获取,因而影响到相关物证、证人证言、书证的获取,给案件事实的认定提出了重大挑战。

(四)深挖余罪难度加大

扩大线索,深挖余罪,侦查人员往往采取讯问措施,通过策略突破其口供使其交待全部罪行和其余嫌疑人。嫌疑人处于畏惧、心慌的状态,为了获得认罪态度好、配合调查等减轻、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积极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和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然而,律师介入诉讼后,将会改变传统局面,为嫌疑人分析研判状况,对于侦查人员尚未掌握、发掘的线索,往往会鼓励当事人不予提起,从而逃避该有的惩处,达到减轻责任的目的。最终,既放纵了相关犯罪人和罪行,也背离了依法办案、有罪必究的刑事诉讼目标。

二、新环境下公安机关侦查应对的具体路径选择

在律师诉讼职能强化的新环境下,其权利的加强对侦查机关来讲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从积极的层面来看,这是一次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提高侦查工作水平的良好契机。而从消极的角度来谈,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充分理解这种变化给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和考验,寻求良策来应对侦查工作新要求。

(一)正确认识侦查程序律师权利的强化

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强化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公安机关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机遇,是引导侦查工作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动力③。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强力介入,运用法律赋予的执业权利抗衡强大的侦查机关,促使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达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人权的目的。贯彻落实好律师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各项权利,对于监督和制约侦查权的运行,实现程序公正是有积极价值的。对侦查机关而言,辩护律师的有效建议,能有助于办案人员全面、准确、客观的了解案情,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及时固定、提取痕迹物证,并从外部有效地监督侦查工作,规范侦查行为,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使有罪者能依法受到法律的惩处,无罪者不受违法的追究。强化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能减少因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原因所导致的冤假错案,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法治进程,消除老百姓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的质疑,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实现。辩护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在犯罪嫌疑人最孤立无援的环境下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能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极度信任,辩护律师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分析案件利害关系和法制教育,有助于犯罪嫌疑人反思罪行,幡然醒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减少翻供、口供反复的现象发生,节约了侦查资源,提高了侦查工作效率。

(二)更新侦查理念,转变侦查模式,实现口供中心向证据中心的转变

长期以来,受传统的法律思维影响,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往往是先推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再想方设法、不择手段撬开嘴,甚至不惜动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然再围绕口供罗织收集各种物证书证加以证实或揭示犯罪事实,这种“口供导向、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是违背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的,也是冤假错案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新刑诉法将“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贯彻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无罪推定的精神在新法中也有体现。广大公安民警应该主动顺应律师权利与侦查权力两者之间既平衡又对抗的控辩侦查结构这一形势,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大目标并重,更新侦查理念,在履行制止、打击犯罪的职能同时兼顾好保障人权的重任,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公安机关作为参与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刑事司法力量,其侦查工作质量的好坏将对整个诉讼程序产生重大影响④。公安机关应主动发挥其刑事案件最前沿的战斗堡垒作用,把好刑事诉讼第一关,破除“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陈旧理念,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这样才能根除冤假错案滋生土壤。按照传统的侦查模式,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特别是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遵循“口供导向、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这是侦查中心主义,或称卷宗主义的必然表象。这种模式特别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由口供延伸搜集其他实物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抵死不认,便会发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导致口供不具有合法性,依据讯问所得的实物证据也就成了毒树之果,最终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放弃。所以,公安机关在重视口供的同时,应全面客观的搜集案件的证据,把以口供为中心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过渡到以实物证据为中心的“由证到供”侦查模式,摈弃“口供证据之王”错误观念,将实物证据意识贯串侦查工作的每一环节,以物证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来崩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迫使其认罪服法。在侦查工作中,要确保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用客观证据把案件事实证明到最高标准,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的标准严格要求,确保办案质量。

(三)强化证据意识,提升讯问能力

随着新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发挥更大的作用已成必然趋势,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正确认识这一变化所蕴含的法治进步价值,采取有效地手段去积极应对新的执法环境。“打官司即是打证据”,这也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侦查与反侦查从来就是一种智力较量、证据的较量,公安机关侦查能力的提升与巩固,从来就是要依靠证据③。但需要指出的是,片面依靠和过分追求口供,必然会导致刑讯逼供、非法搜查和其他程序违法的想象泛滥,与依法治国的目标渐行渐远。广大侦查员应树立重视口供但不依赖口供,客观、全面、依法收集证据材料的办案理念。口供并非证据之王,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相反,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就可以定案处罚。据此,侦查人员应摒弃单纯依靠讯问经验、技巧,甚至是威胁、恐吓的手段来获取口供,再由口供获取其他实物证据的侦查模式,强调一手抓审讯、另一手重外围调查取证的两手抓侦查工作方法,在重视讯问工作,尤其是第一次讯问突破口供的同时,要组织其他的侦查力量围绕案件事实着手进行外围的调查取证工作,用客观性和稳定性较强的实物证据来攻破犯罪嫌疑人死抗到底的心理防线,在大量的实物证据和鉴定意见前不得不认罪服法,形成“外围入手、由证到供”侦查工作新模式。当然,侦查人员在进行收集固定证据的工作时,应牢记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理念,本着为审判服务的工作态度,认真、全面、客观地依照法定程序提取、固定痕迹、物证,保证证据确实充分,以起诉、审判的标准严格要求,确保侦查工作的质量,使各项证据材料富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能顺利出现在法庭上,不被当作非法证据加以排除,更经得起控辩双方的质证、询问,成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做出裁判的有力依据。同时,侦查人员还应重视提升讯问能力和水平,转变讯问工作思维,明确每一次讯问的目的,制定好讯问前的提纲和预案,善于运用讯问策略和技巧,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

(四)推进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充分运用刑事科学技术

公安机关特别是侦查部门要迅速适应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执法环境,努力改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近年,警媒关系、警民关系比较尖锐和敏感,警察在办案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也常有曝光,这也从侧面凸显出公安机关特别是侦查部门的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亟需性。随着新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施行,律师的介入已成必然的趋势,侦查机关应主动适应这种既对抗又平衡的侦查结构,应对日益透明和开放的执法环境,规范侦查行为,文明执法,以实现改善执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诉讼价值。正人先正己,广大公安民警在办案的过程中带头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运用侦查手段,严格遵守办案时长规定,杜绝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和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广大公安民警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主体,是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这就要求侦查人员本身必须具有较好的法律素养和守法意识。只有加强了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升了法治意识,才能正确理解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也才能站在促进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的高度,自觉尊重并保障律师行使权利,共同推进刑事诉讼活动的良性发展。

随着通信条件改善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高科技、高智商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很难奏效,这给案件的侦破提出了新的考验和要求。为了应对这一变化,公安机关应重视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充分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来搜集、固定、提取案件证据,串并研判,以科技手段为依托开展侦查工作。鉴于当前刑事科学技术不能很好的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应加强刑侦科技方面的人、财、物投入,运用录音录像及电子物证鉴定鉴别、激光技术全息照相、激光光谱分析仪鉴定检测等新技术④,为及时、准确侦破案件,查清犯罪事实提供有力支持。

[注释]

①陈卫东.公安机关适用新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探析[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4(3).

②宋远升.律师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47.

③孙运利.律师权利的强化对公安侦查工作影响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4).

④肖文奇.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能力之研究[J].公安研究,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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