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把“坚持依法治国”确定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强调要“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显然,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是一个内涵丰富、意义深刻的重大法治命题,关乎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全局,需要我们深入理解,悉心把握。
法治经济的基本内涵
一般来说,法治经济是指社会经济生活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的经济类型,旨在把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与活动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在现代社会,法治经济的建立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对掌权者个人意志主导经济活动的人治型经济的历史性超越。法治经济的主要特征有:
法治经济是市场主体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契约经济。从本质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关系是一种蕴涵着市场主体自由要求的契约法权关系。马克思认为,在这种法权关系中,“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1]。在法治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拥有对自己的经济行为与活动进行选择的自由,并且能够依法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经济意愿。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充分体现了主体自身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成为推进现代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内在动力。
法治经济是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平权经济。与传统的高度集中化的人治型经济不同,法治经济实际上是一种平权型经济。在这种经济关系类型中,市场主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及其价值,以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进入经济生活领域。所以,法治经济致力于依法确认与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反映了市场主体之间在财产、行为以及其他方面互不依赖的平等地位。在法治经济关系中,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并且依法做出以取得一定平等权利为目的的行为,市场主体之间本着平等协商的精神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决不允许任何一方的强迫命令、独断专横,国家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的经济权益。因此,法治经济是以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及平权要求为特征的新型经济体系。
法治经济是市场主体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产权经济。在法治经济状态下,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前提,“是每个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2]。市场主体之所以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经济意愿,享有做出行为方案选择的自由,并且彼此处于平权关系之中,互不隶属,一个基本的原因就是市场主体拥有自己的产权,从而获取相应的利益,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值自己。因此,法治经济是市场主体的产权及其利益切实受到依法保护的经济形态。
法治经济是市场主体活动规范运行的规则经济。法治是规则之治,是一个规则规范体系。在法治为主导的经济发展中,没有一般的法律规则,就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调整。只有充分发挥法律规则规范对于市场主体行为及其活动的调整功能,才能实现规则之治的法治经济价值。对于法治经济来说,规则之治的基本途径是通过依法赋予市场主体以一定的权利并使他们履行相应义务的方式,借以调整错综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应当看到,法治经济的规则性调整体系绝不是杂乱无章的东西,而是一个结构严整、层次分明、内在联系紧密的有机整体,以便把经济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之中。
法治经济是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有序化的秩序经济。如同社会构成体一样,法治经济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秩序性和组织性。这种秩序性和组织性是法治经济自身的内在属性。现代法治经济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于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3]因此,在实行法治经济的条件下,必然要求通过一定的行为规则体系,把市场主体的活动纳入一定的轨道和秩序,使整个市场经济生活摆脱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羁绊。这种有规则的秩序体系的基本目标是,要排除市场主体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进而形成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治秩序,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平稳运行。
加快建设法治经济的重大意义
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深刻的社会转型与变革进程之中。加快建设法治经济这一历史性任务的提出,集中体现了大变革时代经济转型发展的法治需求,充分展示了当代中国经济变革的法治意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法治保障。《建议》和《纲要》指出:“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就是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推进法治经济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发展,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经济发展大业构筑在牢固的法治基础之上。因此,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是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是引领和推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要求。“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表现出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打造质量效率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并举的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创新驱动的发展动力转换,都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推动。尤其在当下贯彻新发展观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程中,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把经济发展新常态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有利于强化这一改革的制度创新和法治动能,有利于把握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充分释放市场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活力,有利于确立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边界,营造技术、劳动力、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正向流动的法治环境,也有利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的平稳落实。
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不同,现代市场经济在本质上与法治密切相连。这表明,现代市场经济生活的统治形式和调控手段是法律。法律具体设定了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则和原则,构成了衡量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标准,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制约,服从具有非人格特征的法治秩序。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型经济。当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具有社会主义特点的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的经济体制。“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加快建构一个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治经济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推动当代中国社会经济文明变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所在。
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建议》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体系是反映一个国家法治运行状态的法治共同体系统。作为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的法治经济,无疑构成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条件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然要求在经济生活领域中抓紧形成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建立起高效的市场经济法治实施体系和有力的市场经济法治监督体系,加强法律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有效调节,牢固树立经济活动中的法治权威,建构和发展一个巩固、稳定的法治经济秩序,从而实现国家经济生活的规则之治。因此,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已经成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时代课题。
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是有效破解转型社会经济领域中突出问题的必然抉择。在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日益深入,经济利益关系格局重新调整,经济领域中各种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碰撞与冲突现象越来越突出,经济转型发展面临着许多复杂的难题,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突出。因此,《建议》明确提出,要“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由此可见,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充分运用法治方式和手段,坚持依法调控经济,依法治理经济,重塑法治型经济秩序,是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各项任务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当代中国经济转型发展平稳有序运行的题中应有之义。
加快法治经济建设应解决的关键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构筑了一个高度集中化与一体化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权力无限扩张,社会经济生活缺乏内在的动力。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第二次革命,开启了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革命性变革历史进程,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给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带来了空前的活力,极大地增强了民族国家的综合国力,中国经济一跃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已经成为中等偏上收入的国家,创造了影响全球进程的“中国奇迹”。面对着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在当代中国,尽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进展,但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还没有最终完成,加之当下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无论在速度变化,还是结构优化,抑或动力转换,都呈现出新的特点。因此,经济体制转型与经济发展新常态这两大进程相互交织在一起,是当代中国加快建设法治经济进程所面临的客观境况。那么,在这样的外部条件下,中国的法治经济建设拟应着力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什么?简言之,就是市场的活力问题以及社会的创造力问题。
切实解决市场的活力问题,核心在于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方面,要遵循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配置资源,以期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与效率最优化,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行政性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地开启市场的活力,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要理性把握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取向,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着力破解政府对于市场活动干预太多或监管不到位的顽症,有效规制政府对企业经营决策的行政干预,妥当地运用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调控作用。因此,推进当代中国的法治经济建设,必须积极探索旨在实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机耦合的法律机制,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选择自由权,加快形成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
切实解决社会的创造力问题,关键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生活领域蕴藏着蓬勃的生机和创造力,需要建构一个既能有效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又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的市场社会新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首创精神,使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业活动蓬勃开展”。[4]因此,在加快建设法治经济的时代进程中,要努力推动政府对社会主体行为规范性的社会控制转变为在国家与社会利益允许的范围内,用足用好授权性规范,赋予社会主体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其合法利益的充分实现,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主体的创造性活动和首创精神,从而“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创新发展得到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快建设法治经济的主要路径
在当代中国,加快推进法治经济建设,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无疑是经济转型发展的一场深刻变革。我们要认真梳理法治经济建设的主要路径,确保加快建设法治经济的历史性任务顺利实现。
抓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面对广泛而深刻的经济变革,市场经济立法的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已经成为加快建设法治经济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法治经济的制度基石。时下,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开始启动。根据中外编纂民法典的成功经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的专门决议,统筹协调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各项事宜,确保在“十三五”时期制定出一部既与世界民法文明准则相沟通,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21世纪中国民法典,为加快推进当代中国法治经济建设奠定坚实的法治根基。
进一步加大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工作力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5],也是法治经济的要义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都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建议》和《纲要》把“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确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之一,鲜明提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产权制度。因此,建设法治经济,必须把产权保护法治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产权保护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在这里,一是要贯彻公平原则,坚持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与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一体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二是要适应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客观要求,努力创新多元化的产权保护制度。三是要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要求,抓紧清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更好地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四是要运用法律规范与机制激发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五是要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依法保护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并提高分享比例。
加快构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法律机制。《建议》提出,要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体系。在推进法治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要围绕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这一重大改革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相关领域法制建设。一是要依法建立健全公平竞争保障机制,修改《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二是要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体系。三是要按照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形成的总体要求,修改《价格法》,切实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四是要修改《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努力夯实政府革命的法治基础。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与法治经济之间有机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推动经济文明革命的强大推进器。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场以简政放权为主要标志的政府革命正在深入推进。《建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四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提出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因此,在推进法治经济建设的进程中,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要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从而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需要强调的是,在体制转轨没有最终完成且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新条件下,政府的责任不是有所弱化,而是更为繁重与艰巨。合理运用国家政权的组织力量,建立健全依法调控与治理经济的法律规范体系及法治实施体系,对于促进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转变,有效应对经济生活新常态下的各种挑战,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建议》强调,要健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这是加快建设法治经济的必然要求。
充分发挥司法在建设法治经济进程中的功能作用。“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6]。推动经济转型,发展法治经济,离不开公正司法的有力保障。实际上,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市场主体之间往往会发生因利益矛盾而产生各种民事的或经济的纠纷。更有甚者,少数市场主体不能正确认识权利与责任的关系,缺乏对社会与法律责任的自觉认同与履行,选择损害市场秩序的行动方案,做出侵犯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这就不可避免地招致随之而来的惩罚结果,并被强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或法律责任。正是在这里,彰显了现代司法的价值意义。在加快建设法治经济的现时代,作为定纷止争的一种重要机制,司法的职责就在于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依法妥善地解决涌入诉讼渠道的矛盾纠纷,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监督某些公共权力的滥用,消除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消极因素,促进正常市场秩序的形成与发展,进而实现“矫正的正义”,构建一种有机的法治经济秩序。因此,《建议》和《纲要》强调要“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监督公共权力运行,正在成为加快建设法治经济的时代条件下中国司法新的功能定位。当前,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司法的重要作用。尤其要善于运用破产重整法律机制化解产能过剩,处理“僵尸企业”,有效缓解去产能的社会风险,把去产能的司法任务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95-196.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61.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94.
[4]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R].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93-94.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8.
[6]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R].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67.
责任编辑:戴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