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理论比较研究

2016-05-14 09:16刘根梅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7期
关键词:制度变迁生产力

刘根梅

[提要] 马克思与诺斯创立的制度变迁理论在学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对两人的制度变迁理论进行全面深入地比较研究,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制度变迁理论的理解,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制度变迁理论,形成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制度变迁理论的新综合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制度变迁;有限理性经济人;生产力;产权界定;国家理论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月15日

一、引言

制度是用以减少风险和增加信任的一种行为规则,它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建立起来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制度会发生相应磨损,出现制度短缺。结果,旧的制度安排会被打破,进而形成新的制度供给。这种制度的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就表现为制度变迁。本文试图通过比较马克思与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探讨二者的差异及相互融合之处,加深对制度变迁的理解,为形成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制度变迁理论提供思路。

二、马克思与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歧

不可否认,诺斯的不少思想深受马克思的影响,但其制度变迁理论又不完全等同于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理论假设与分析方法的不同。诺斯阐述制度变迁理论采用的是个人主义方法论,力图在“行动集团”和“经济人有限理性”两个方面寻求突破。一方面诺斯用共同利益来“团结”经济人,以此来解释大集团行动,这是对马克思观点的借鉴;另一方面他摒弃新古典经济学经济人完全理性的假设,坚持并逐渐发展了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马克思则从历史角度看到了经济理性在人的选择和行动中所导致的人性扭曲,因此他选择用“社会人”假定取代经济人理性假定。为了解释制度的稳定与变迁,两人都对制度进行了均衡与非均衡分析。但是,鉴于理论假设的不同,诺斯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进行分析,认为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从非均衡走向均衡,是经济人在成本约束下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趋利过程,是一个边际的渐进过程。而马克思则独辟蹊径,提出社会变革的充足条件:一方面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它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要达到这样的程度:即不变革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另一方面原有的生产关系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发挥殆尽。正如马克思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

(二)制度变迁动力及方式的不同。关于制度变迁的动力,马克思和诺斯都进行了相关研究,但各自研究的角度却截然不同。马克思指出,导致社会变迁的动力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正是这两种动力的相互作用导致制度的变化,这种解释是客观充分的。而诺斯从稀缺和竞争的角度切入,认为资源的稀缺会导致优胜劣汰的竞争结果,使低效率的制度被高效率的制度替代。显然,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单一主观力量推动的结果。

马克思和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都认为制度变迁的方式具有多样性,而且都对渐进式变迁和革命式变迁做出区分,只不过两者在多样化前提下对制度的具体划分有所不同。马克思采用辩证的分析方法对制度变迁进行分析,认为制度变迁是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上发生的质的飞跃。与马克思不同,诺斯以形而上学为基本分析方法,认为制度变迁的本质是制度安排的边际调整,而且量变是制度变迁的唯一形式。

(三)国家理论与意识形态理论的不同。在国家理论方面,诺斯认为,国家理论不可或缺是因为国家界定产权并最终对产权的效率负责,而产权的效率将决定经济是增长、停滞还是衰退。他通过对“契约型国家”与“掠夺型国家”的界定,得出国家对经济增长存在双重作用的“诺斯悖论”。比较而言,虽然马克思也注意到国家的作用,但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更倾向于“掠夺论”。在解释国家对经济的双重作用中,马克思和诺斯有着不同的观点。诺斯认为,国家作为独立主体,也是“经济人”,也要取得收入,其行为有两个目标:一是界定产权使统治者租金最大化;二是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目标的不同就会产生冲突,而冲突必然导致对经济的双重影响。诺斯认为国家权力具有一种超经济的力量。而马克思却认为,国家是“中性”的,其对经济增长究竟起推动还是阻碍作用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性质。

马克思与诺斯的意识形态理论区别主要归结为两点:第一,关于意识形态的来源,马克思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明显的阶级性;诺斯认为意识形态观念来源于人们长期的经验积累过程中,他没有提出意识形态的阶级性看法;第二,关于意识形态对社会的不同作用,诺斯强调意识形态是对现存制度合理性的投资,马克思则强调意识形态是对现存制度不合理的“投资”,二者刚好相反。

三、两种制度变迁理论的融合与补充

从前面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尽管马克思和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存在众多的不同,但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二者存在相互融合、互相补充的内容。

第一,从研究对象来看,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从整体的角度分析了根本制度的演变,把人的活动放置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活动中,强调从社会出发研究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这虽然抓住了制度的本质,但往往会导致强调社会而忽略人的发展是一切制度的核心。诺斯制度变迁理论则从局部的角度分析了具体的制度安排的演变,侧重对人的动机和行为的分析,强调从个人出发来研究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但往往对人的动机和行为背后的社会制度原因没有深刻的把握。因此,我们既要坚持马克思的整体主义方法论,从社会出发来研究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同时又要借鉴诺斯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对人的需要给予充分的关注,真正体现制度的人本性,这样才能真正抓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人为本的核心。

第二,从国家理论来看,马克思更注重从宏观上把握国家的作用,但过分地强调国家政权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诺斯更注重从具体方面对国家作用的二重性进行分析,虽具有普适性,但过分强调二者的对立表现,过分强调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面。事实上,政府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利益最大化之间并非完全对立,只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坚持马克思国家理论的指导意义,合理地界定和行使产权制度,发挥国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借鉴诺斯的思想,不断完善政府职能。如此,才能充分发挥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职能,使政府利益与社会利益完美统一。

第三,从产权来看,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注重宏观产权,视野广阔;诺斯的产权理论着眼具体产权,操作性强。我们需要在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框架下结合诺斯可操作性的产权理论,研究在社会既定公有制前提下的公有制实现问题,使公有制更有效率。在社会经济制度研究中,应该像马克思一样明确地把所有制界定为生产关系的总和,在此基础上运用诺斯的产权理论,更好地把握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公平性与效率性的统一。

四、结论

综上所述,马克思与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补充、互相融合。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一部分是非科学的,一部分是科学的。我们应该摈弃其中的非科学成分,吸取其科学的因素。唯其如此,才能形成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制度变迁理论的新综合。同时,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在某些方面是对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这启示我们在今后的学习中,既要继承前人的优秀研究成果,同时也要根据现实情况对相关理论进行相应的完善与发展,从而推动科学理论的不断前进。

主要参考文献:

[1]孙圣民.制度变迁理论的比较与综合——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视角[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3.

[2]林岗.诺斯与马克思:关于制度变迁道路理论的阐释[J].中国社会科学,2001.1.

[3]周小亮.马克思与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差异及其对我国改革的启示[J].东南学术,1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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