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016-05-14 13:38孙睿丝
中文信息 2016年7期
关键词:关系道德法律

孙睿丝

摘 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思考与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论述了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和区别,探讨了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的冲突以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关系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7-0313-01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1.存在状态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习俗、习惯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经不可能,社会需要更强有力的、更广泛的、普遍的标准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也就应运而生。法律的出现,并非由此结束道德的历史使命,道德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我们可以这样概括法律和道德的一般关系:道德所禁止或许可的也为法律所禁止或许可。如在日常生活中,杀人、抢劫、欺诈等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在法律上也是禁止的;而诚实信用、见义勇为、尊老爱幼等都是道德上赞许的,法律上也是许可的。道德上不许可但是法律上是许可的。例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法律是许可的,但却是道德所不容的。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是不许可的。复仇,在法律上是禁止的而在道德的层面上却是许可的,甚至是有意义的。一般来说,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道德可以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可以从价值上指引法律;而法律则可以校正道德的标准。

2.联系与区别

2.1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其一,相互渗透。法律贯穿道德的精神,道德从价值上指引法律。法律的很多规范都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其二,相互制约。道德可以对法律的公正性及其程度作出评价以保持法律发展的伦理方向。而通过立法和司法的环节又可以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发展和完善以制约不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其三,相互保障。从实质上讲,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或可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或可能是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尽管不一定必须直接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其四,相互转化。相互转化关系首先表现为“引德入律”或“从律到德”这样两个过程,道德规范作为社会自律的内容,可以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他律的内容,而随着法治的加强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规范中他律机制,也会逐步内化为人们道德自律的机制。

2.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的背景不同。道德是在原始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最早表现为禁忌、风俗和礼仪等。道德产生于社会观念并存在于人们的信念之中,是自发的。法律却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2)表现形式不同。道德是一种自发的过程和结果,所以它往往不以文字或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也不需要专门的人员制定和颁布,它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中,存在于人们的信念之中。法律则不同,它必须有专门的形式和特定的制定程序。(3)规范的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诞生前,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主要是由道德来完成的;法律出现后,将道德的一部分内容分离出来,由法律来调整。违反了法律规范的一般违反了道德规范,而违反道德规范的却不一定违反法律规范。(4)调整的对象不同。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即意志的外在表现。法律并不追究那些形式上合符法律要求,内心却没有接受它的人的法律责任。道德则不同,它不仅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符合其标准而且对于人们的内在动机也要符合道德准则,并且更注重后者。(5)实施方式不同。道德的实施主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其次是舆论的强制,内心信念的约束等。法律的实施,虽然也需要人们的自觉遵守,但其具有道德所不及的强制实施力量——国家强制力。(6)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道德通常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自我的良心谴责。而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制裁。

法律出自国家而道德来自社会,两者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较之道德更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完整性、国家强制性等特点,必然在调整社会关系起主导地位作用。但法律的作用亦具有其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强制力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它并不能取代道德规范的作用,也不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法律的局限和短促,需要道德的辅佐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和道德两种调整机制,来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实践中如何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要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在立法环节,应充分发挥道德对制定法律的指导作用。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甚至还要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第二,在执法、司法环节,法律与道德不可混淆和替代。其一,以道德代替法律,必然冲击法律的权威。其二,执法、司法环节以道德的灵活性补充法律迟滞性是难以成立的。

第三,在社会控制环节,必须倡导和建立法律秩序为主导。道德是法律有效用的基础,即道德觉悟、道德良心是法律实施和遵守的基础,法律制度和规范只有内化为社会成员自觉的价值选择和行为准则,法律秩序才能化为现实。

三、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首先,在健全“法治”方面,应构建法治形式合理与价值基础相统一的“现代法治”。对“传统法制”从法律观念、法律体系到法律实施予以系统性变革。

其次,在强化“德治”方面,应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设。把道德调整由内在心里扩延至外在行为、由舆论谴责升格为强行制裁的过程。这种通过道德制度化赋予道德“硬”的约束力的做法,就可以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者遭受道德惩罚,在法律难以干预的地方,使用“道德权力”来弥补。

最后,道德的天性决定其无强制威慑的约束效果。所以,只有寻求另一种强制力的帮助,以此构建道德的硬性约束力——道德社会强制力。法律制定的过程严格性及其高成本,决定了法律规范是不能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而道德随机应变的特点恰恰符合变幻莫测的社会,但作用力弱化常常让道德无法发挥作用产生良好社会效应。正是因为“强制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的法律规范,与“灵活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的道德规范之间的这种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容易构架起与法律、道德相关联又区别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种力量。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并不完善,必须深刻认识到二者的不同,并在二者的不同中寻求更多的一致性,以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治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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