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星
16年前,赵燕和丈夫杨刚拿出全部积蓄建了一幢楼房,未雨绸缪地将房子登记在儿子杨军名下。坐拥“豪宅”,杨军浑然无知,可十多年过去,偶然的一天,他知道了房产证的“真相”。杨军心思活络起来,四处张罗寻找买主。
儿子要卖房,急坏了年过六旬的赵燕。此时,丈夫杨刚已经去世,这房子虽然是她和丈夫出资修建,可终究登记在儿子名下,那么这套房子,谁能做主?
未雨绸缪,儿子成房主
时间回溯到1999年年初,湘中某县,赵燕一家人日子过得平稳幸福。丈夫主外,搬不回金山银山,养家糊口还是绰绰有余,赵燕主内,相夫教子,生活井井有条。一个挣钱得力,一个持家有方,慢慢地,夫妻俩存下一些钱。有了钱,该干些什么呢?看着身边的亲朋好友,经济条件改善后一个个建起房子,赵燕和丈夫也决定赶赶这个潮流。也真该换套房子了,儿女已经长大,总不能让孩子们还跟着他们挤在这50来平米的小套间吧。
赵燕和丈夫早年购有一块重建地,自己建房,比购买商品房划算得多。上世纪90年代末,房价还没有飞涨,但对于普通人家来说,要建一幢房屋,也不是一个小工程,建房费用,怎么说都是一个大数目。这个大数目,赵燕和丈夫左算右算,都有不小的缺口,但夫妻俩下了决心,钱的缺口没有成为障碍。一番筹备,赵燕夫妇拿到设计图纸,并与施工队签订合同,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拉开了新房建设序幕。就这样,一幢三层小楼不到半年就完工了。又空置几个月,到1999年底,一家人宴请亲朋,乔迁新居。
住在宽敞明亮的房子里,感觉真好。可房子建好了,房产证呢?马上办吧。购地建房,手续齐全,办房产证不过履行程序而已,夫妻俩不担心。他们思索的是,这房子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他们知道,有不少人把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便也想效仿,因为听说,那样可以带来不少好处,比如将来征收遗产税的话……百年之后,房子终归是儿子的,现在登记在儿子名下,事实上还是自己的。没费多大工夫,赵燕和丈夫就办房产证的事达成一致意见。
2000年年初,房产证办下来了,没有出一分钱,也没有出多少力的杨军成为了房子的“主人”。房产证共有人一栏,也不见赵燕和杨刚的姓名,赵燕夫妇大方地与房产登记权属绝缘。
筹划卖房,要当真房主
转眼到了2014年,杨刚因病去世,赵燕也步入晚年。赵燕和儿子、女儿一起居住在当年修建的房子里。房产证压在箱底,赵燕妥善保管着,这是权属凭证,要到死的那一天,才会交给儿子。对房子,杨军没有什么想法,他并不知道,房子其实登记在他的名下,没有谁告诉他这个“秘密”。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杨军看到了房产证,也没放在心上,房子是父母建的,他无非分之想。
可想法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改变。也就是在2014年底,杨军的想法变了。住了15年的房子,突然就觉得看着不顺眼,住着不舒服,而且位置也比较偏僻,外出购物都不方便。生活在社会中,总会自然不自然地比较。城市发展很快,处处高楼林立,装修豪华,看一看,自己住了十多年的房子,只能称为寒舍。而且,十多年里,不少亲朋都购了房,搬了家,居住条件一个又一个地赶上并超过了他,跟他们比一比,真是羞死人。提质升级搬新居,杨军有这样的想法,但他没有这样的能力,一句话,他拿不出这么多钱。他就是一个工薪阶层,这些年来,靠着工资养家糊口,只能算得上小有积蓄。
量力而行,没有钱当知难而退,但杨军的回答是不。他想起,房子不是登记在自己名下吗?能不能把房子卖了,用卖房款解决居住问题,剩下的钱用来投资?或许,将来就不用靠死工资生活,人生从此开辟一番新天地……可母亲会不会同意?杨军摇摇头。房子卖了,母亲和妹妹可以搬到原来那套50平米的旧房子里,不至于露宿街头,但他知道,以母亲的性格,不会支持他。他还是决定卖房,料想母亲不支持,那就瞒着母亲,不让母亲知道。
杨军把卖房的消息放了出去,还特别交代,别告诉他母亲。可圈子就这么大,何况母亲还住在房子里,这事儿哪里瞒得住。还没找到买主,有人便告诉了赵燕,一场阻止行動旋即拉开序幕。然而,杨军卖房之心非常坚决,母子争执几番,谁也没有说服谁。
赵燕急了,这房子是她和丈夫辛辛苦苦修建的,她舍不得。可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人家卖房过户,是不需要她点头同意的。而当年建房,杨军没有出钱,也没有出多少力,仅仅因为房产证上写了他的名字,他最终把自己当成了真正的房主。但出资出力的母亲还在,这房主的位子,杨军能坐稳吗?
房产证不是唯一凭证
儿子不听话,老妈没办法,至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和谐化解的路走进了死胡同,怎么办?僵持几个月后,赵燕不得不走进当地律师事务所求助。在律师建议下,她使出最后的“杀手锏”——与儿子对簿公堂,诉请确认她也是房屋共有人。
赵燕重在摆事实。起诉状中,她阐述了1999年建房的经过,一分一厘,建房资金是她和丈夫攒的;一砖一瓦,建筑材料是她和丈夫买的。儿子只是一个旁观者,跟房屋的修建没有多大关系,儿子与房子的关系,只是体现在房产证上,她和丈夫当年将儿子登记为所有人。正因为这个缘故,她承认房子儿子有份,但儿子并不是房子的唯一所有人。作为出资者、修建者,她也应当是房子的主人。律师告诉赵燕,只要确定她为房子共有权人,这房子卖或者不卖,就得两个人商量着来,没有她的同意,杨军无权擅自做主,想卖也卖不了。
湘中某县法院受理这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后,向杨军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与母亲追根溯源不同,杨军只认房产证,当年父母在房产证上写了他的名字,是赠与,自此之后,他便是法律上的房主。
纠纷闹到法庭,母子俩仍然针锋相对,他们究竟谁有理呢?抛开法律,单纯从情理上讲,显然赵燕占据着道德制高点。我国有个成语“鸠占鹊巢”,说的是杜鹃鸟,将自己的蛋产在别的鸟类的巢里,一出生它就把其他的鸟蛋推出鸟巢。引申开来,就是强占别人的住屋或占据别人的位置的意思。杨军是赵燕的儿子,当年母子情深,将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哪料,儿子竟以此为由要将房子据为己有。换来声声叹息的同时,也让人疑惑,除了赢得道德上的声援,赵燕能否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2015年年底,湘中某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法院认为,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房产证是重要凭证,但不是唯一凭证。诉争房屋,系赵燕与杨刚出资修建,但登记在杨军名下。杨军要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只能是一种情况,即赵燕和杨刚将房屋赠与杨军。办理房产证时,赵燕和杨刚有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杨刚无证据证明,不能推定为有;那么,将房屋登记在杨军名下,能否视为赵燕夫妇将房屋赠与儿子杨军呢?这是问题的关键。现实生活中,一家人将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登记于一人名下的情况较为普遍。登记于一人名下,房屋仍系家庭共同财产为通常理解,也就是说,房屋登记于一人名下,不能推定为将房屋赠与该人。赵燕夫妇出资修建房屋,自建成之后居住至今,诉争房屋一直由赵燕和杨军共同管理,该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据此,法院判决确定赵燕为房屋共有权人。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法博士点评
房屋,往往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因房屋问题,争执时有发生。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房事惹人恼,而争执的根源常常在房屋的权属上。一般来说,房屋权属看房产证登记,但是不是房产证上没名字,房子就必定没有份呢?也不尽然。很多情形下,房屋的出资也是确定所有权人的重要因素。比如,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没有特别约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登记的一方也享有一半产权。又比如,像本案这样,父母出资建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屋也当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出资者也应享有产权,是房屋共有人。
本案中,赵燕拿起法律武器,最终赢得官司,阻止了儿子卖房,但也应当看到,付出的代价也不小。为房屋,母子对簿公堂,怎会不伤害亲情,母子亲情如何弥补,还有很多功课要做。当前,不少父母买房,喜欢登记在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少孩子因此成为房二代,这似乎是父爱母爱的无私体现,也似乎会带来诸多好处,但实际上,纠纷隐患远比预期好处多。父母若感情破裂离婚,房子分割易出纠纷;若有急需要用房子抵押甚至变卖,处置有麻烦……在此奉劝天下父母,把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真得三思而后行。给孩子投资一套房子,不如给孩子一片天地,孩子若成才,怎会在乎一套房子;孩子若不成才,岂不是悲守穷庐,又有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