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宏祥 秦风
年过六旬的夫妇痛失独子后,儿媳产下遗腹子。此后,老人在看望孙子过程中与儿媳屡屡发生冲突,致使其探孙受阻。那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失独老人该不该享有隔代探望权,又应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给了说法。
失独后孙子降生
移民澳洲的许国建夫妇,为培养独生子许伟倾注了大半辈子心血。儿子从小学到大学,一直就读于国内名校,品学兼优。从美国常春藤名校研究生毕业后,成为一家外企的高级白领。2012年初,许伟认识了李岚,许国建夫妇十分满意。2012年9月,他们为小两口举行了一场“高大上”的婚礼。
2013年3月4日,小两口婚后所居住的无锡市一家高档酒店式公寓传出噩耗,许伟从高楼飞身坠亡。许国建夫妇赶到现场后,公安部门告知其排除他杀可能。被吓傻了的李岚边哭边说,肚子里的孩子怎么办呀?
料理完许伟后事,李岚住回了娘家。悲痛绝望之际,许国建夫妇挂念李岚腹中一个多月的胎儿,赶到其父母家,请求李岚无论如何留下徐伟的血脉,并表示孩子的出生以及今后的抚养费、教育费都由他们承担。李岚原来顾虑孩子出生后没有父爱,不利于健康成长,打算人工流产。此时,李岚深为老两口对小生命的企盼情感所动,为不让老人再度伤心,便同意继续妊娠。
之后,许国建夫妇每月都送来5000元的孕期营养费,截至生产前,累计付给4万元。胎儿6个月时,许国建送来一份协议,写明孩子生下后,哺乳期由母亲抚养,祖父母可随时探视。哺乳期一过,孩子由祖父母抚养,允许母亲去探视。孩子将入澳大利亚籍。李岚看罢协议,认为老两口意欲买断孩子,因而愤然拒绝。她明确表示:“宁愿不要一分钱财产,也要亲手把孩子抚养成人。”
2013年10月29日,李岚在医院生下男婴,取名李聪。孙子的降生,给饱受失子之痛的许国建夫妇带来新的希望,他们带着大包小包的奶粉和纸尿裤到医院探视,并提出贴身照顾孙子的要求。李岚想起婚后因琐事与老人产生的隔阂,就以不方便为由婉言谢绝。11月下旬,老两口再次上门探望孙子时,李岚话里话外暗示二老不要常来。
自从儿子出事那天起,许国建夫妇一直对儿子轻生的起因有所猜疑。当时,因一心想让李岚生下孩子硬是按捺下心头的疑云。如今孙子出生后,不随许家的姓不说,他们看望孙子时,李岚在态度上不冷不热,老两口越想越怄气。双方闹到妇联后,经过协调缓和了矛盾。之后,许国建夫妇每月一次携带一些食品和玩具,到李岚住处探望孙子。
2014年8月下旬,老两口准备赴境外探亲,要求提前见见孙子,李岚以当月已探望过为由予以拒绝。8月31日,他们又带上两个亲戚前去探望,见李岚紧闭家门,许国建怒从心起,拿起随身器械,破门而入,并与李岚发生肢体冲突。李岚当即向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后,许国建夫妇提出每个月看三次孩子的要求,几经协调未果。
诉请隔代探望权
2014年11月, 許国建夫妇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月探望孙子三次,同时要求李岚在他们探望过程中给予协助。
许国建夫妇诉称:独生子许伟因故突然离世,让原告夫妇痛不欲生。而孙子的降生,给其莫大的精神慰藉。在妇联等单位协调下,双方形成每个月探望一次的约定。但随着孩子的日渐成长,已远远不能满足祖孙两代的心理诉求。事实上,在原本每月一次的探望期间,原告夫妇已感觉到孙子对其陌生,现要求增加探望次数,每月给以三次的探望机会,以增进祖孙间的亲近感。同时,原告夫妇对李岚独自抚养孩子的艰辛表示理解,愿意给以经济帮助。
李岚在一审法院开庭时辩称:原告将儿子的死因归咎于其而致双方产生纠纷,自己仍忍辱负重继续怀孕,除了对孩子的母爱情结,也包含了对逝去丈夫的告慰之情。即使如此,原告亦未消除怨恨情绪。随着孩子的出生,他们的保留血脉愿望实现后,原有的怨恨又再次显现并愈加强烈。自己和家人虽为他们探望孩子提供了方便,但原告在每次通知需要探望孩子时,总以自身便利为原则,充满着盛气凌人的霸道,而其与家人提出的建议总被否决,并由此而产生冲突,原告的言行给其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不安心理,且严重扰乱了其母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7月9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从文书生效之日到李聪10周岁时止,许国建夫妇每月可探望李聪一次,李岚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的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探望地点除双方商定的地点外,以市区范围内李岚经常居住或由其指定的地点为宜。
二审详解情理法
一审判决后,李岚不服。她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出上诉称:《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并没有赋予其他人,因此许国建主张探望权没有法律依据。《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条款不当。请求二审驳回许国建夫妇的诉讼请求。
许国建夫妇在二审中辩称:孩子出生后至2014年8月31日,其共探望了12次,仅有两次探望发生了争吵,并不存在“持械打砸”的事实。孩子是两家共同的血脉传承,祖孙之间是有血缘亲情的,基于血缘关系,其要求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虽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应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进行综合衡量并作出妥当安排:
首先,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因此,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之权利,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应有之义务。
其次,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
再次,近亲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遵循法定的顺序位阶,在未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探望须遵守监护权行使的代际位阶,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否则监护人可依法要求中止不当探视。当然,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之时亦应为其他近亲属合理探视提供必要之便利。
最后,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和谐共处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在不影响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本案中,李岚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对李聪的监护权毋庸置疑,作为李聪的祖父母许国建夫妇应当充分尊重李岚法定第一顺位的监护权利。之前因探视发生争执和过激的行为不管起因如何,但在客观上的确对孩子及其父母的生活造成了相当影响,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矛盾继续存在,不仅不利于探望,而且亦不符合立法之精神与家庭和谐之理念。鉴于许国建夫妇已承诺不再纠缠过去矛盾,主动缓和双方关系,故可支持其采用适当方式探望李聪。李岚作为直接抚養人也应理解和尊重许国建夫妇,并感念他们在精神及物质上给予的帮助,其家人在两位失独老人进行探望时应当给予恰当的、必要的便利,共同营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如果今后双方再因探望发生矛盾且对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作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李岚可以通过法定途径依法维护其监护权的行使。
2015年12月1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法博士点评
监管有据,规则需完善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权,法律并没有规定。但是,据卫生部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而据一些人口学家推算,我国失独家庭未来将达1000万。失独家庭的孙辈承载着比一般家庭更沉重的情感寄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子女去世的情形下,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代替身故子女对随另一方生活的孙子女隔代探望权,符合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共利益,亟须法律明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