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维护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是法律所存在的意义之一。由于法律不可避免地受流逝的时间所影响,因此设立时效制度可以一定程度制约这种影响的不利方面。民法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制度之一就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也是法律重要的制度,它规范并维护了社会公众的民事权利,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其秩序范围的稳定。本文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进行分析,对相关民法民事诉讼的时效进行深入探讨,希望为时效制度的立法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能带来一些启示。
关键词:民法;诉讼时效;立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27-03
作者简介:付滢洁(1990-),女,汉族,湖北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当今时代,社会公众对于事物的认知与反馈已有了迅猛的进步。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广泛使得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不再受地域与时间限制。作为民事诉讼时效的主体,在权利被侵害时,如何明确权利的选择权是唯一的问题,因此民事诉讼时效的立法制度的作用就凸显出来。
一、诉讼时效
(一)概念
法律的时效性包含三个要件,事态状态、法律规定时间及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诉讼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一定的法律时间内,事态状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根据时效性的相异特性,民事诉讼时效可分为取得诉讼时效及其消灭诉讼时效两种。公开、占有的事实状态在法律时限内产生获得所有权的行为是取得诉讼时效行为,反之,在法律时限内未行使权力,最终丧失权利的行为就是消灭民事诉讼时效行为。
(二)发展
诉讼时效的发展始于罗马,起初是为了使财产转让制度趋于完善,在罗马中世纪时期,取得时效行为与消灭时效行为合并为时效一体的制度概念。世界各地对于此时效概念做了不同的规定阐述,比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及相关意大利民法典对于时效都有相关规定来具体阐述它的意义。主要制度差别体现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时间及起止时间点的计算、最长时间期间的限制差别。我国起初并没有明文对时效诉讼确立相关制度,直到1923至1931年国民政府才真正颁发出关于时效制度的民法内容,1986年的《民法通则》最终真正填补了法律制度中时效诉讼的空白处,使得时效诉讼制度趋于完善。因此,时效诉讼的法律制度是符合法律制度思考的理论依据,对于民法时效诉讼的制度研究需要结合实际问题来进行思考。
(三)目的
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制度之一,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众和合法权益、维持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对于取得时效行为来说,长时间占有事物的状态从而最终实现合法占有,诉讼时效制度可以帮助明确事物的最终归属权。对于消灭时效行为来说,诉讼时效指的是可以使行使权受到关注,加快民事行为流转的效率,对于经济财产的发展有着稳定的深远意义。对于人民法院调查案件的事实期间,诉讼时效体现了制度的公正性,帮助探究了事件真相,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保护。因此,明确诉讼时效的目的,对于执行诉讼时效并完善诉讼时效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诉讼时效立法
(一)对象
关于诉讼时效行为的对象,需要了解行使权力的问题,对于诉讼时效的主体进行明确。按照世界范围的法域制度来讲,诉讼时效行为的使用对象分成三种:一种是针对诉讼时效行为的使用民事权利对象本身,二种是对诉讼时效行为对象为本体的请求权,三种是针对诉讼时效行为对象的使用实体诉权,无论是民事权利对象本身、诉讼时效本体请求权、使用实体诉权的任何一种,在诉讼时效的制度范围内,它都不归属任何一切的民事权利、请求权或实体权使用的诉讼时效制度。
(二)请求类型
关于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有多种,所谓债权的请求权又可根据原因的不同分成为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无理由管理的请求权、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及其他与债权相关的请求权。所谓物权的请求权是对物品的使用及占有享受收益及处分的支配权力,但在诉讼时效法律规定里尚未具体明确能否被使用;所谓人身权的请求权是关系到民事诉讼主体的利益及尊严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较为慎重复杂;所谓知识权的请求权是对智力成果及权利的总称,关系到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的内容,需要受到相关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所谓继承权的请求权一般给予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两年;所谓实为形成权的请求权,并不适用民法诉讼时效的制度。
三、诉讼时效立法制度趋于完善
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保障社会公众权益及秩序的相关制度,制度的完善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现今的民法诉讼制度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修整,只有诉讼时效法律的制度趋于健全才能真正为社会公众所服务。制度的健全方面需要从两方面探讨:
(一)原则的确立
原则方面的确立指的是民事诉讼效力的规定及约束,在民事诉讼纠纷期间,民事诉讼效力的规定及约束可以使得在当事人的利益纠纷时进行一定的权利约束,使得法律结果可以达到可控范围。
1.时间期间原则
我国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时间,特殊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所谓特殊民事情况包括身体损害要求赔偿情况、不合格货品未作声明情况、拒绝支付或延迟支付相关租金情况、所寄存的财务商品遭受损害情况。
2.起止时间点原则
在民法通则第137条有所规定,起始时间点的计算应从知道权利侵害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
3.期间限制原则
民事诉讼时效立法有所规定最长的期间限制为20年限制,超过20年的,国家将不再予以保护。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相关诉讼时效期间。这一点也是在民法通则的第137条有所规定的。
民事诉讼时效的原则分类,依照世界各国的诉讼时效法律制度来说,总体可以归纳为三种,一种是诉讼权利消灭,二种是实体权利消灭,三种是抗辩权利发生。可以说,民事诉讼时效的确立原则也是诉讼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对诉讼法律制度的执行有着直接影响力。因此,若想完善民事诉讼时效的立法制度就要从根本上将诉讼时效的原则进行把握,只有将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力消灭,鼓励抗辩权的发生,诉讼时效的效力得以明确,才能真正去实现诉讼时效立法制度的修整与完善。
(二)范围及时间的确立
要想明确范围及时间的确立,主要在于关注诉讼时效制度的客体范围。对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的明确,关系到最终事件的审理及裁决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诉讼时效权利的保障有着直接的依据。时间的确立是指民事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在有效的起止时间内,诉讼事件才能得到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所保障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法律制度的公正与公平,才能对民事诉讼纠纷的案件提供法律保障的后盾。
四、结语
民法诉讼时效的制度完善对社会公众的利益安全及公众秩序有着良好的保障意义,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诉讼时效立法的建立使得在时间的限定范围内,权利的行使实现了价值与目标,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社会公众的视角下,公平与效益价值实现了制约与平衡。诉讼时效立法的制度完善还需要多做努力,更多地去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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