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解决当前贪腐案件和黑社会恐怖活动活类案件中被追诉人因死亡或者逃匿等原因不能直接到案,针对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的处置,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程序是在对程序正当价值予以限制而更加注重社会效果,因此,该特别程序应更加注重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进而补正其程序正义的价值。故而理当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主体范围以及保障其充分参与没收
程序过程,才能平衡该特殊程序中公平正义的天平。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利害关系人;诉讼地位;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00-02
作者简介:吴家兴(1991-),男,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纵观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历程,“重人轻物”的现象一直存在,即将刑事诉讼的目的重点放在对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生命的剥夺上。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过去被追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因为死亡或者逃逸等不能到案,在不同诉讼阶段必须做出撤销、不起诉、中止或者终止审理的现象。但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公民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影响,不能片面重视申请一方的作用,因此,更应当发挥利害关系人的作用,充分保障其参与程序。
一、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
根据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职能、诉讼参与人与审判结果是否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可以将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作为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而新增加的角色,在诉讼中并未明确这一角色的诉讼地位。笔者认为,将利害关系人归入当事人的范畴更为合适。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由于被追诉人的逃匿、死亡使得申请人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这时,赋予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最大限度的恢复控辩双方的平衡,尽可能的实现程序正义的价值。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及法理分析
笔者查阅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现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类:一、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近亲属;二、对被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近亲属由于其通常与被追诉人的财产形成共有关系或者具有继承关系,对其财产的没收,将直接影响近亲属的财产利益。法律将其他利害关系人限定为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这种限定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共同特点是都可能对被申请没收的财产享有权利。但近亲属显然承担着比利害关系人更多的责任内容。近亲属作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特定关系的人,其参与不仅可以对涉案的财产主张权利;更可以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自己所知晓的案件情节发表意见,承担着举证质证参与辩论的责任。近亲属还可以充当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纽带,通过自身参与诉讼,了解其中利害,劝解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日积极主动投案自首。而其他利害关系人则只能就涉案财产举证质证。这也就导致了刑诉法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在参与诉讼方式上的不同规定。近亲属只须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近亲属的证明,而其他利害关系人则必须提供与被申请没收的财产的所有权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与近亲属相对宽松的参诉条件设定对比可以得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所有权关系证明的限定条件就显得过于严苛,应在此基础上加以扩展。如将具有债权关系的利害关系人纳入到利害关系人当中。因为通过合法得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完全有可能占有他人的合法财产。这样就尽可能扩展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使其参与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来,进而具有相应的诉讼地位,挽回自己的损失。
三、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保障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在被追诉人未到案的情况下,专门针对其财物的处置程序,由于财产占有主体无法到案,这就导致了由侦查机关自身来甄别财产的性质,很可能由于先入为主的主观认识,产生对非涉案财产的不正当处理。而利害关系人由于债权或者担保等原因而暂时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此时就需要充分参与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去积极挽回自己的损失。所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参与审前程序、获得法律援助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来保障利害关系人权利。
(一)严格履行通知义务
目前,借鉴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规定的通知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即公告和直接告知。公告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广而告之”的效果,但是随着各种信息工具的发展,传统的报纸、期刊、公告栏张贴等方式,未必能达到使得利害关系人知悉的效果。所以人民法院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互联网媒体工具发布信息,如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软件和自媒体发布相关内容,扩大信息的传播渠道,进而保障利害关系人能够知晓诉讼信息。另一方面,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已经初步掌握了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人民法院法院则有义务通知其公告的内容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最终由受通知人自身决定是否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二)审判前程序的参与
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该特殊程序中,一般要等到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的没收财产申请之后,这就导致法院公告或者通知利害关系人之前,违法所得程序的侦查程序一直在进行当中,可是利害关系人却不知晓这一程序进行的事实。然而在公告之后加入到没收程序中,使得利害关系人准备诉讼的时间仓促,又会面临信息缺乏等一系列问题。这也会影响到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实质效果。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在调查程序中知悉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信息,在不阻碍相关侦查活动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其必要的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没收程序中的法律援助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律援助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但是并未将特别程序也纳入到法律援助的制度当中去。利害关系人作为由于检察机关申请而被动进入到诉讼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其是由于对方的事由而使自己陷入到权利不确定的状态。利害关系人参加到没收程序中通常有两种结果:一是法院判定利害关系人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此时利害关系人并非因为争取自己的所属权利而承担损失;第二种结果就是法院查明利害关系人确实和涉案财产之间有足以对抗没收的关系,此时利害关系人是由于争取自己财产权利而被动陷入诉讼的处境。“任何人都不得因他人之行为而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我们的程序设计不应该让利害关系人因为争取自身财产权利而遭受时间、精力和金钱上的损失。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允许利害关系人在符合条件下申请法律援助辩护或者由法院指定法律援助辩护。
四、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特殊程序,这种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单方主导的程序构造往往容易导致其他利害关系人财产权利的侵犯。所以就要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明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前提下,通过通知方式确保其知悉相关案情,加入到审前程序并赋予其法律援助等相关诉讼制度配合下,才可以保障程序的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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