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派驻检察室作为新生事物在各个乡镇得以发展,但其职能未从法律上得以确定,仍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检察室是否能够参与的社会管理的过程之中,以及该如何参与,如何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不仅是检察室探索发展的过程,还是推动检察机关创新发展的过程。通过论证,将从能否参与、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两个角度去分析检察室职能的定位。
关键词:派驻检察室;社会管理;职能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97-02
作者简介:周崇聪(1993-),男,汉族,广东雷州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一、为何能参与
派驻乡镇检察室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设立,在80-90年代得到快速的发展,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检察权力滥用,最终于1997年后被最高检要求整顿和撤并。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得到重新启用,以“促进检力下沉,延伸法律触角”为目标,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然而迟迟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其职能,仅有最高检于2010年10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指导意见》给予了规定,对派驻检察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也只是粗略的规定。对其能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传统的观点认为“检察室应当重于监督职能,不应过多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而社会管理理论则认为“检察室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不应只侧重于监督,还应积极参与社会管理”。而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角度看,检察室要更好地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应当积极参与到社会治安、维稳合作、环境保护等领域,推动检察职能的创新,在服务人民群众的过程中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正能量,推动社会法治。派驻检察室能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当下的时代背景研究,因此,在以下多重社会背景下,派驻检察室应当积极应对,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之中。
一是,社会治理多元化的需求。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下称《决定》)明确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部分。普遍的理论认为“狭义的社会管理则是指对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子系统并列的社会子系统的管理。”[1]在这个社会子系统之中,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类社会问题不断凸显,特别在新农村建设领域,在此种背景下,社会管理形式要不断创新,推动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充分提高社会组织、群众的主体优势与活力,促进其参与社会治理,以维护社会稳定的运行状态。那么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是否能够作为其中的一元参与到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治理创新的过之程中?《决定》明确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基于此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推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以司法的方式保障社会治理管理的创新。那么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关也具有参与的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之中。
二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派驻检察室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动检力下沉的重要载体。派驻检察室的优势在于“派”和“驻”,它是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相对于乡镇机关具有更高级别的权力;而其驻扎在基层,具有近距离接触群众、各基层行政机关的优势,较为容易获取民意、对基层干部进行法律监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2013年到2015年5月期间,全国涉农职务犯罪28894人,占同期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22%,有些地方村“两委”达70%-80%”。[2]而农村所涉及的职务犯罪大多涉及“三农”问题,严重影响到了群众的权利,如果不能及时做好预防工作,将会影响群众生活、加深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被不法分子乘虚而入,最终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面对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其在农村治理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室参与到社会治理本质上可以说是一种社会治理创新,从另一个角度上说,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能的创新。其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调群众之间、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
二、以法律监督为主线,服务群众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肩负着对国家机构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在以司法为民为宗旨的指导下,应当立足于检察职能,扮演好保护公共利益的角色,切实做到司法为民。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派驻检察室建设的目的在于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动检力下沉,监督社会治理主体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行为,做到合法、合理行使权力,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此更好地服务群众。环境保护、“三农问题”是乡镇密切相关的问题,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中之重,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派驻机构,其与乡镇联系更为密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要加大对该领域的监督力度,引导并确保公权力为群众服务。
其一,加强法律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服务。要“通过综合运用教育、规范、预防、惩治等有效手段,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3]能否做好对基层部门和村“两委”的监督,关乎到群众的情绪、村(居)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最终影响社会管理的创新。因此,派驻检察室要运用派的威力、驻的优势,全面履行监督职能,创新参与社会事务的方式,以监督职能为主线,参与到各类关乎社会稳定的事务之中,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在服务中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除此之外,加大法律宣传,开展法制宣讲、法律游园、法律咨询等送法下乡活动,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监督在身边的局势,形成村“两委”不能腐、不敢腐的社会氛围。
其二,积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鉴于环保组织发展滞后、环保行政机关自身缺陷、宪法对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办案实践中积累的人力、物力、智力等资源优势,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检察主导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在此背景下,派驻检察室要以2015年新环保法的施行为契机,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作用,监督环保部门环保执法,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环境领域举报申诉和控告,掌握移交环境犯罪线索,加强与公诉科的协作,积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保障公共利益。
作为检力下沉的机构,派驻检察室加大对辖区内各单位的监督,确保国家“三农”投入、惠农政策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落实,维护辖区的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更好地服务群众。
[参考文献]
[1]向春玲.论多种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10(5).
[2]全国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涉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28894人[EB/OL].http://news.jcrb.com/jxsw/201507/t20150722_1528058.html.
[3]司徒瑞芳.以检察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04:22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