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丽娜 郑伟
【摘 要】 鉴于我国目前职业病纠纷和职业病诊断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笔者从我国现行职业病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出发,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议,并重点探索了未来职业病鉴定的新方向,以期促进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法律制度之完善。
【关键词】 职业病鉴定制度 互联网视角 建议
近年来,我国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屡见不鲜,从2008年安徽省无为县昆山乡小煤窑186名农民工患尘肺病事件,到2009年云南省水富县返乡农民工30余人患矽肺病事件,再到2016年陕西洛阳小镇百余人患尘肺病,28人因尘肺病去世事件都充分暴露出当前我国劳动者职业病维权的艰难处境。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伴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新闻媒体对于这方面的报道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人们对于职业病的鉴定逐渐有了新的认识。
一.我国职业病鉴定的困境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属于工伤,劳动者经鉴定确实患有职业病的,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单位申请工伤待遇与职业病补偿。职业病的产生与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生产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有关(比如:矿场、工地)。近年来,由于用人单位生产条件不达标和卫生条件恶劣等情况导致职业病发病率急剧上升,职业病在鉴定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一)当前我国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材料过于繁琐,材料对用人单位依赖性强,且没有对用人单位不予材料的明确惩罚制度。
1.申请材料繁琐,诊断鉴定门槛高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当中的法律条文规定,进行职业病的鉴定必须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某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当前我国职业病鉴定的模式,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一个劳动者觉得自己身体有样,要直接去职业病鉴定机构去鉴定是行不通的,即使已经表现出明显的职业病病症,在没有上述资料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也无法对劳动者进行鉴定。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鉴定的门槛是很高的,必须在各项资料都准备完全的基础上才具备申请职业病鉴定的资格,而极其繁琐的材料和过程无疑增加了鉴定的难度,无形之中给职业病病人施加了较大的压力。
2.职业病鉴定中所需材料对用人单位依赖性强
在职业病鉴定中,所需材料大部分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一定的隐私性,几乎都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开始的时候就办理的证明材料,大多由用人单位所掌握,这就要求劳动者在进行职业病鉴定之前必须拿到这些证明材料,这就在无形之中对劳动者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3.对用人单位的不予材料没有明确的惩罚制度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提供这些必须的证明材料,劳动者就无法进行正常的鉴定治疗和合法的维权行为了。因為根据当前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2]。但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这些材料的话,势必会对劳动者的维权行为造成一定的困难;同时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并未有任何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证明材料在法律上也不负具体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钻了法律的漏洞,势必会增加用人单位逃避具体责任的放纵程度。
(二)职业病鉴定机构单一垄断且具有双重职能,职业病程序的申诉制度不合理。
1.职业病诊断鉴定主体单一
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鉴定要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患者的职业史,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其他综合类医院无权对职业病进行鉴定。这意味着中国的职业病鉴定完全掌握在国家手里,只有国家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能够行使鉴定权,民办医院和第三方机构进行的鉴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2.职业病认定机构承担双重职能,不能透彻履行鉴定(治疗)
按照当前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鉴定与治疗都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这表明我国职业病防治机构承担了鉴定与治疗的双重职能,职业病防治机构在在鉴定上类似履行了劳动行政职能,在治疗上履行了劳动服务职能。但事实上,职业病防治机构并非行政机构,没有行政职权。
3.职业病诊断的救济(申诉)制度存在缺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综合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在表面上,劳动者职业鉴定部门与申诉部门是相互分离的,受害劳动者可以从一个不同的部门对之前的鉴定结果进行验证。而事实上,这样的申诉制度存在着两个致命的问题。一方面,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同属“医疗卫生”属性,其职务有交叉有重叠,两部门不可避免的具有“亲密关系”,在亲密同伴的关系下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做的鉴定结果难免会有偏差。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地区辖地有限,往往导致鉴定人员或技术有限,最终会出现在前一诊断机构中的诊断人员出现在后一鉴定委员会的现象,甚至造成同一班人员再次对自己的诊断结果进行鉴定的现象。显然,这些情况是极不合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所做的鉴定结果更是令人质疑的。
二.职业病鉴定机制的完善建议
1.打破职业病鉴定机构的垄断,让职业病鉴定机构多元化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职业病种类逐渐增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数量急剧增长,当前以“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的职业病鉴定主体在数量和质量上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针对现状,国家应扩大职业病鉴定主体的范围,鼓励符合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对于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申请,在无特别情况下,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拒绝批准。另外,国家可以鼓励社会公益性组织建立职业病鉴定机构并在运营上给予其相应的补贴,充分发展职业病防治事业。
2.职业病鉴定机构与治疗机构相分离
为了改善当前职业病鉴定难,资料过于繁多的局面笔者提出职业病鉴定机构的多元化,但这并不意味着职业病治疗机构的多元化。笔者认为职业病的鉴定与治疗应该分离,即在保证职业病鉴定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治疗仍是在国家指定的职业病治疗部门完成。职业病的诊断治疗无非是帮助理清劳动受害者与用人单位的赔偿关系,如果扩大职业病的治疗主体则不能保证职业病的治疗费用的合理性(比如:治疗方为了盈利故意增加治疗费用),可能会再次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受害者的纠纷。
3.申请材料分类,明确划分患者与用人单位提供材料范围
针对职业病诊断申请材料繁杂的问题,笔者建议应该将申请材料分类,分为诊断鉴定申请书和诊断鉴定证明书两类。与此同时,鉴定机构应该详细明确诊断鉴定申请书包括的材料,鉴定机构所明确的材料应该是一般劳动者可以掌握的资料[3]。相应的鉴定机构应该明确诊断鉴定证明书包括哪些材料,这些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所掌握,举证时也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交。最后,为了保护一般劳动者的利益,法律可以规定劳动者可以补充提供诊断鉴定证明书的相关资料。
4.明确用人单位责任,降低事实上对用人单位依赖性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这加剧了职业病鉴定对用人单位的依赖性,也造成了劳动者在材料申请上的被动性。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法律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的材料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鉴定资料成为一种法定的义务,严格限制其主观随意性。
5.改善当前的职业病鉴定申请机制,要重点实行跨区域合作
对于改善当前的职业病鉴定的固有模式,笔者提出了以下的建议:首先,劳动者个人对于当前的鉴定机构的诊断结论表示不满意要进行专业鉴定的时候,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专家开始则是由随机产生,若劳动者个人对选出的这些专家表示不满意的时候,这时的选择权便交到了劳动者个人的手中,劳动者个人则可以在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名单中选择出自己比较满意的鉴定专家,这样则可以保证了鉴定的公平性和透明化。其次,如果劳动者个人对此鉴定结果表示不服从的时候,则可以在此基础上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国内任意一家具有法律允许资格的医疗机構进行重新鉴定,这样就会在各个医疗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竞争机制,这在无形之中就使得鉴定结果更加注重公平化和专业性,并且人们也同时对职业病鉴定中心进行了监督,也减少了一些灰色的交易的产生。
三.我国职业病申请鉴定模式的新探索
当今时代网络信息化模式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合理应用,互联网+的概念深入人心,人们的生活消费愈来愈与互联网分不开,而职业病鉴定问题作为劳动者的安全保障问题其发展趋势也一定与互联网息息相关。针对当前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资料繁多,用人单位在资料上故意为难受害者的局面,笔者认为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将传统的医疗诊治与互联网云端相结合构建新的医疗鉴定诊治模式。
笔者认为新的医疗鉴定诊治模式可以借鉴我国银行系统所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我国的银行个人信用系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生的一种全新的新模式,该系统可以把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合法手段进行采集、加工、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并可以根据金融、商业机构、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需要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银行的个人信用系统通常分为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信用报告、二则是个人的信用评分。所以当我们在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可以及时的调出我们的个人信息,查看我们的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从而决定是否给我们办理个人业务。
同理,笔者将银行的个人信用系统转换到新的医疗鉴定诊治模式上,重新构建以互联网为核心的职业病鉴定申请新模式,即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工合同时同时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采集,加工,存储,并进行网上录入从而形成一个个人健康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就像公民的第二身份证,任何人如需要自己的健康记录,都可以随时查看与调出。由此,申请职业病鉴定的资料由单位提供变为了互联网提供。
职业病诊断鉴定是国家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但是在我国的职业病鉴定与防治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期待未来的职业病鉴定机制能够进一步完善与创新,也期待笔者所探索的互联网下职业病鉴定机制能够早日被实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使职业病患者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 刘移民.对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的思考[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7(11):697-698.
[2] 廖晨歌.关于我国农民工职业病维权困境的思考——从"开胸验肺"事件谈起.{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
[3] 陈绍辉,袁杰.职业病诊断立法中的若干理论问题初探[J].中国卫生法制,2010(5):18-21.
[4] 高彦彦.浅析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
[5] 孙胤羚.职业卫生管理政策分析与评价研究.{J}山东大学2014年.
作者简介:魏丽娜,女,1995年9月生,云南昭通人,大连海事大学公共管理与人文学院,2013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