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届咨询专家的通知

2016-05-14 08:57
财会学习 2016年8期
关键词:会计准则纳税人财政部

财办会[2016]13号

有关单位:

为了协调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于2015年成立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和实施中的技术支持作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我部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届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推进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与实施贡献力量;

2.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承担政府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咨询工作;

3.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得到所在单位领导和研究团队的支持。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

1.政府会计理论界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政府会计研究,在政府会计领域具有丰富研究成果。

2.行政事业单位专家,应长期从事单位的会计、财务、预算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预算、国库和资产管理等法规制度,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相关会计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原则上应担任副处级职务或取得会计、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专家,应具有从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咨询、审计、评估等相关服务的丰富经验,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在本单位担任政府会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三)优先条件。

在基本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咨询专家拟从以下领域中优先选聘:

1.全国和地方行政事业类会计领军人才;

2.中国会计学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

3.熟悉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在政府会计领域研究和实务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

二、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政府会计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和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财政部有关政府会计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财政部有关政府会计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6.参加财政部组织的政府会计准则宣传培训工作。

(二)主要义务。

1.按时保质完成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2.及时对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3.配合做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的调研等相关工作;

4.按照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三、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请如实填写《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附件),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与政府会计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

应聘者可登录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会计司子频道下载申报表电子版。

(二)所在单位审核。请应聘者所在单位予以审核把关,并在《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2人。

(三)提交材料。请应聘者将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的《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连同上述(一)中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

(四)审定聘任。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我部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咨询专家聘期2年,聘期届满经考核胜任的,可以续聘连任;聘期内经考核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专家条件的,将予以解聘。

联系人: 杨海峰、谭笑

联系电话:010-68552898、010-68552531(带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件:yanghaifeng@mof.gov.cn, tanxiao@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4月7日

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6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的管理,确保2016年5月1日如期顺利开出增值税发票,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对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提出的工作要求,既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组织,科学安排,履行好统一组织协调职责,也要维护纳税人权益,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有序。要督导服务单位认真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培训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及时处理回应纳税人投诉,对存在问题的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服务单位,不得以权谋私,更不能从中牟利,否则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二、各服务单位要规范内部管理,调配资源,加强力量,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做到人员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技术支持到位,全力以赴做好系统操作培训、税控装置及开票软件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服务工作。工作中不能出现“抢户”、“漏户”现象,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对服务单位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恶意竞争、服务不到位、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对纳税人通过总部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单位的,原则上分支机构可依据总部选择的结果确定相关服务单位,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服务单位被暂停服务资格的,可暂由其上一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四、国税机关与服务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难以解决的应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国税机关采取坚决措施,迅速处置,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坚决杜绝群体性负面影响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发生,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接到此文后第一时间转发至市县国税局及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19日

猜你喜欢
会计准则纳税人财政部
A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税负平衡点在混合销售时纳税人身份选择中的应用
论小规模纳税人税制弊端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印发
FASB会计准则汇编及更新目录
新增值税条例下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国奥队应向纳税人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