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污染损害信息公开问题的探讨

2016-05-14 18:38路忻李祥华张清敏宋宇
决策探索 2016年8期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众政府

路忻 李祥华 张清敏 宋宇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损害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隐患。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所具有的不确定性、连带性和信息不充分性,环境污染损害信息公开的保障和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是公众实现环境知情权、在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維护自身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权益的前提条件,也是政府部门吸取公众意见、寻求公众配合,从而解决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环境污染损害信息公开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虽然都提到了在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时进行信息公开,但这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公布什么信息、何时公布信息、如何公布信息、公布信息的监督者是谁、如何评估信息公开、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公开义务的责任问题等,都没有过多涉及。这就导致了政府部门在公布环境污染损害信息时往往有所取舍。个别地方政府及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瞒报事故,封锁消息,直至无法掩盖时才被动承认。

当公众不能第一时间从政府部门获取真实的环境污染损害信息时,必然会造成各种谣言、小道消息到处散播。不仅影响到公众的情绪,使一些人陷入恐慌,而且会严重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这些都不利于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处理。

二、环境污染损害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影响到公众的权益,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威胁。当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时,公众普遍缺乏安全感,或者茫然不知所措,或者按照个人意志行动,极容易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如果政府能及时发布客观真实的信息,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谣言,起到安抚人心、稳定秩序的作用。

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后,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企业可能不会主动披露其污染信息。政府是环境的管理者、治理者和保护者,有权要求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制造者公开环境污染损害信息或者直接由政府公布环境污染信息,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事件的发展,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不仅有助于防止暗箱操作、群众监督,有效约束政府的权力,也有助于政府依法行政理念的落实和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加强环境污染损害信息公开的对策

(一)建立统一公开新格局

我国环境资源管理职能分散在环保、 国土、 农业、 林业、 渔业、 海洋、 海事、水利等部门。这种以资源板块和利益分配为格局的管理体制,各自为政,在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往往会公开不同内容的信息。这就需要在政府层面建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有序协作的环境污染损害信息公开体系,明确各类型的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由哪个部门负责牵头、哪些部门参与配合,同时吸纳环境方面的权威专家参加,从而提供一致的、详尽可信的环境污染损害信息,为公众和政府应对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法律法规制度层面,扩大强制公开环境污染损害信息的主体范围,细化环境污染损害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方式,增强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对于不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完善。规范政府在环境污染损害事件中信息公开的义务,明确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法律地位,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环境污染损害信息公开制度。

(三)拓宽信息公开途径

随着网络的普及,相比于其他传统媒体,网络在信息传播方面更为快速便捷。因此,环境污染损害信息应优先以公众熟知的语言公布在环保部门的网站和其他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与传播。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对于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应对,不能仅仅依靠各级政府的力量,广泛的公众参与也是非常关键的。因此,应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互动机制,将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公众的积极参与有效结合起来,以增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减少或避免由于认识不同而引起的社会冲突,避免公众由于不了解真实情况而发表一些偏激的言论,减少公众由于造成损失而对政府或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单位发泄怨气。

(四)健全行政问责机制

行政问责有助于强化政府在环境污染损害事件中的责任。要按照各部门、各机构的职能分工,健全行政问责机制。明确信息公开主体,细化信息公开内容,严格信息公开时限,规范信息公开方式,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各部门、各机构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将环境污染损害信息公布于众。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企业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四、结语

环境污染损害信息及时进行公开,政府相关部门就能及时行使法定权力和履行法定义务,提高对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综合应对能力,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公众只有及时得知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信息,才能充分行使其法定的监督权,形成足够的参与基础,推进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顺利处理。因此,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损害信息公开机制,对预防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发生、合理处理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路忻、李祥华、张清敏的单位为河南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宋宇的单位为河南省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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