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发展与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6-05-14 16:08卢龙兵辛儒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改革发展

卢龙兵 辛儒

摘 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住是人们的最基本的需求,而合理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人们需求的根本保障,是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十几年来的发展中,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让人们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但在发展过程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够切实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重要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发展;改革

中图分类号: 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4-98-2

1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不健全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的是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和财政监督的原则。但实际的运作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着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导致监督缺失和责任不明的现象。

1.2 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缺乏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再加上没有实现严格的监管,从而时有出现住房公积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着一定的约束作用,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并未健全,从而造成住房公积金的挤占、挪用现象,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动向并不明确。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机构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的,若是不能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解决将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的运行,从而对人们的正常购房、租房造成严重影响。

2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实质

我国各地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创新,实质上是在既有政策约束下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赋予了住房公积金更多的消费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之初确定的住房保障目标及制定背景在实践中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职工住房需求,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有限的调整。住房消费多元化,住房公积金从单纯支持购房,到购房、租房并举,增加了住房消费的使用方式,有效盘活了“沉睡的”公积金,提高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2.1 重新审视住房公积金的功能定位

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关键是要将住房公积金的功能重新定位,变“普惠制”为“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住房公积金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其最大的特性就是其保障性。然而,随着城市房价的快速上涨和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增大,致使不同阶层的住房可支付能力差别显著。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提供住房保障的基本初衷在实践中已经发生了转变,高收入者不存在住房问题却可以通过购房而使用住房公积金,存在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者因无力购房而无法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无法实现平等的互助互利。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之初立足于全体职工的公积金缴纳,在使用设计上体现“普惠制”,这在制度设计之初有其合理性。然而,随着各收入阶层住房支付能力的显著差异以及商业住房金融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应从“普惠制”转变为“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为不同收入层次的职工群体提供不同程度的住房需求服务,兼顾大众性和保障性。

2.2 重新厘定基本居住保障目标

“居者有其屋”的住房观念应转变为对“住有所居”的基本居住保障。“居者有其屋”更多地强调居民对住房的所有权,在我国住房改革的实践中,“居者有其屋”更多的被解读为让越来越多的人买得起房子,因而也一度被很多人视为这是我国政府的基本住房保障目标。“住有所居”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被首次正式提出,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住有所居”也因此成为我国居民基本住房保障的目标。“住有所居”更强调居民有房可住,对住房拥有使用权,它并不要求居住者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居住和购房并不必须重合,“住有所居”可以租购并举,通过多途径和方式满足居住需求,“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行住房多元化、梯度化消费。

2.3 重新诠释住房消费新含义

住房消费并不单纯限于购房消费,而是与人们居住相关的消费。人民收入和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要求住房公积金也必须同时进行相应的改革。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创新的规定和实施办法虽然与《条例》有出入,但反映了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的需求,通过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群众对住房的现实需要:住房消费的保障内容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增加,从纯粹单一的“购房消费”转变为多元化的住房消费,即与居住相关的消费,从单一的购房消费扩展至住房消费的相关支出,包括租房、装修、物业、暖气、水电、旧房改造等。住房消费几乎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不能贷款购房的中低收入群体如果有机会使用住房公积金,则可以避免因无力购房、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只能沦为退休后养老金的窘境。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与居住相关的消费”,对于生活困难的职工及家庭来说,则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获取住房公积金来改善他们基本的居住消费需要,能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居住权,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价值,为职工提供公平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基本居住保障的机会。

3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方向

3.1 修订《条例》,明确功能定位、目标群体

住房公积金的储蓄性、专属性、政策性和互助性特征,决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必须兼具住房保障的政策性属性和金融性属性。《条例》的修订,应首先将住房公积金界定为具有金融属性的住房保障资金,从法律上明确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应对职工的居住起金融支持和政策保障作用。实践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资源分配方面,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其中有很多地区在住房公积金缴纳和分配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一些正常缴纳公积金的公民并不能享受到公积金购房和租房的优惠,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动向并不明确,一些人想用住房公积金买房,但却因为公积金的储量不足而无法达成目的。一方面有钱人已经多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充分享受了优惠利率;另一方面,大部分人虽然已缴存了公积金多年,却无力购房而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存在逆向再分配效应。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改革,不仅是资金利用总量的提高,更重要的是确定谁在使用,用在什么方面,改革要围绕“基本居住保障”目标进行,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利。《送审稿》拟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条件,降低使用门槛,扩大使用群体,这体现了新政策的公平考量,更多地惠及中低收入群体,但具体执行环节上要保证操作的可行性。

3.2 支持基本居住消费,拓宽使用条件

各地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功能仍然是发放购房贷款。面对房价收入比悬殊的情形,大量付不起首付的职工,实际上也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导致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提供的支撑力也随之下滑。住房公积金应拓宽使用条件,以支持职工的基本居住消费。对于中低收入群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降低购房使用门槛,比如首套购买中小型房屋可降低首付比例,在新房装修、房屋租赁和房屋物业管理等方面允许使用公积金支付,并且要将相应的审批流程简化,为公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创造提供便利,并且要减少提取公积金过程中需要的手续,避免公民在各个部门之间来回奔走,另外要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建立绿色通道,避免与其他业务冲突。

4 结语

住房公积金实施的主要目标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在实行过程当中也以此为基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有需要的公民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并不能正常使用,对其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我们需要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不断地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使其能够切实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也更好的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参 考 文 献

[1] 耿杰中.住房公积金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14(04):79-81.

[2] 李德蓉.关于住房公积金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4(31):155-156.

[3] 姚程.住房公积金公平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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