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
摘 要:自遗嘱出现以来,产生的遗嘱纠纷越来越多,其中遗嘱失效的现象趋于普遍化,究其原因,还是订立遗嘱人对于有效遗嘱的细节不够重视,我国的立法也不够完善造成的。
关键词:遗嘱;遗嘱失效;原因
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4-88-2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部法律法规给我们设立了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权利。但是从个人方面,人们更倾向于将自己的财产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划分。但是据统计,法院受理的因为遗嘱产生的纠纷中,过半数被宣告遗嘱失效。究其原因,还是订立遗嘱人对于有效遗嘱的细节不够重视,我国的立法也不够完善造成的。
1 概述
与法律规定相比,遗嘱遗嘱继承是个人意志的体现,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充分行使更加人性化也更容易被群众接受,遗嘱继承制度由此应运而生。
1.1 定义和特征
通常情况,遗嘱人生前订立遗嘱,遗嘱只有在其订立人死亡时才会发生效力,属于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但是与法律相违背的不成立。《继承法》给了公民一个标准来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分配,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易言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定下的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先来看看遗嘱都有哪些特征:
①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的意思是,遗嘱人说什么就是什么,继承人接受还是不接受都不对遗嘱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只要遗嘱人不死,就可以随时修改或者是撤销遗嘱,当然,有效与否后面还有叙述。
②遗嘱不可以由遗嘱人之外的人代理,必须是遗嘱人亲自、独立设立,保证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即便是代书,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
③只要遗嘱人不死任何人都不能够强行要求执行,也就是说遗嘱发生效力的时间是定死不变的——遗嘱人死亡时间。在这个时间点之前,遗嘱内容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愿无限次的变更撤销或者修改。
④遗嘱的形式是不是符合法律规范要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情形为准,订立之后不符合法规了,那么只要在订立的时候符合法律就是有效的。同样,如果订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自然失效。
1.2 法定形式
订立遗嘱的方式直接决定着遗嘱是否具备效力,我们也力求保证遗嘱人的个人意愿能够准确表达并被执行。这一规定极好地避免了由于财产分割导致的纠纷,全世界都有各自的标准。相应地,这么多的方式方法给公民带来的便利,但也不可避免的会影响遗嘱的有效成立。
2 失效的基本原因
2.1 由遗嘱人引发的遗嘱无效
2.1.1 不会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不会无效
这一点很好理解,同其他法律一样,这个主体是有一定限制要求的,如果不具备,遗嘱人根本就不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这份遗嘱根本就不成立。
这里有一个时间点:订立遗嘱时。这个时间点非常关键,之前也有提到过,必须是这一时间点发生时,只要遗嘱人符合主体限制条件,那么这个遗嘱就不会因此而失效。之前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就算后来有了也不能成立因为订立的那一刻他不具备条件;如果订立遗嘱之前是无行为能力人,但是后来有了,再订立遗嘱就属于合法的了。
比如某人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生前订立了一份遗嘱,签名写了年月日,但是法院判定在其发病期间产生的遗嘱失效。
2.1.2 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订立的遗嘱内容更必须是他自愿的符合他的真实意愿的。受胁迫、欺骗或者利诱所立的遗嘱自然会失去效力。当然,这个事后遗嘱人必须得有充分的证据才行。在《继承法》实施之前订立的遗嘱,形式上稍微有点欠缺的,也会被认为有效。
2.2 遗嘱人对财产的处分引起的遗嘱无效
这里指的能够划分的必须是合法的个人财产。这个不难理解,遗嘱人能够处理的职能是自己的财产不能是别人的,比如遗嘱人要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儿子,这是不合规定的,因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只能处置房子的一半。处分国家、集体、他人的就更不行了。尤其是抚恤金要格外注意,这个钱是给家属的,不属于遗嘱人不能进行分割。在保险合同中有指定受益人时,这个,遗嘱人也不能够分割。
再一个就是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已经不存在,包括遗嘱人生前自己处理掉不存在、灭失、所有权转移(包括部分转移)的和其他原因导致不存在、灭失的,遗嘱对这一部分就失去了效力。
2.3 继承权丧失引起的遗嘱失效
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继承人就取得了继承权,从而取代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由于遗嘱是单方面的,继承人的意志不发生在里面,但是继承人却可以选择继承,也可以选择不继承。还有一点,如果继承人因为法定原因不具备继承权的,那么在遗嘱中涉及这一块,也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这部分的遗产份额的份额,这是丢失或放弃,是按照规定的法定继承的原则。
第二种情况,就是继承人没有活到遗嘱人死亡那一刻,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死亡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那么代位继承什么时候允许呢?就是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可以代位继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不一样的,遗嘱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由于遗嘱生效,他的份额可以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4 遗嘱形式及内容引起的遗嘱失效
2.4.1 遗嘱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虽然我国采用的是遗产自由原则,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遗嘱人可能太过自由而忽视了社会利益和法律准则任意处置自己的财产这是不行的。比如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法律规定无论意愿如何都要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会在分割之前先对其保留必须得份额,剩下的再分别按照遗嘱处理。
这里还有一个案例说明另一个问题。有一个老人有一男一女两个继承人。但是老人多年卧病儿子极为不孝,全是女儿赡养老人。但是老人在订立遗嘱时却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儿子,女儿自然不服上诉,因为老人的遗嘱违背了《继承法》中“男女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但是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却没有对遗嘱与法律相矛盾是如何处置明确规定,女儿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继承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遗嘱继承,那么笔者认为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内容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经审查属实时,应当宣布遗嘱失效,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财产。
2.4.2 遗嘱形式要件欠缺引起的遗嘱失效
上面已经提到5种遗嘱形式,然而将在立法会的形式将是非常容易被忽视,所以在实际情况往往会导致失败的意志。《继承法》第17条有明确规定。其中比较关键的就是“见证人”。《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做出了限制。但是由于人们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个人原因往往忽略了这一细节。比如在农村,代书和口头遗嘱仍然是比较常见的形式,如果里面的见证人不符合法规,那么遗嘱内容自然就会失效,遗嘱就会按照法定继承。
2.4.3 多份遗嘱内容相冲突致使遗嘱失效
本文多处强调了遗嘱生效的时间点,也就是遗嘱人死亡时。在此之前,遗嘱人可以变更遗嘱内容。前面也提到了有5种遗嘱形式可供选择,所以遗嘱的变更可以随时作,但这就产生了问题。多分遗嘱同时存在。如果这些遗嘱内容一致,遗嘱多了反而会做相益的补充,但是一旦遗嘱内容前后不一致,矛盾,怎么处理呢?要遵循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遗嘱效力低的遗嘱就会失效。这一点《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作了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一般是公正遗嘱效力最高,以最后公正的遗嘱为准。
2.5 清偿债务导致的遗嘱失效
如果遗嘱人生前存在债务问题,那么应该先偿还债务,余下的再进行分割,当然,这也要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偿还债务。如果财产不够还债或所剩不多那么遗嘱人的遗嘱也就基本失效了。
3 遗嘱失效的其他因素
我国继承法的滞后以及继承制度的立法缺陷也是导致遗嘱失效的重要因素。
3.1 遗嘱形式的立法缺陷
由于遗嘱形式多,遗嘱更改十分随意,那么如果立法不够完善将会产生诸多问题。
3.1.1 公证遗嘱效力过高,规定不够完善
前面我们讲了,如果遗嘱人做了多份遗嘱,并且这些遗嘱内容相矛盾时,《继承法》规定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易言之,只要有一份公证遗嘱,无论设立的时间先后,其他的遗嘱都将不再产生效力。这种效力优先没有任何科学合理的依据,完全是因为这种形式的权威,不能够真实表达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愿。如果遗嘱人想要撤销,也不能实现了。试想一下,如果遗嘱人在身体健康的时候到公证机关经过重重手续办理了公证遗嘱,后来,身体欠佳,几年前设立的遗嘱已经有些不合时宜,比如分配比例,比如某些财产灭失,但是这时候他的身体条件已经不允许再到公证机关做公证遗嘱,只能是其他方式,但是事实上,其他方式已经不存在法律效力了。这样一份遗嘱,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却跟遗嘱设立本身的意愿背道而驰。
3.1.2 录音遗嘱难辨真伪,口头遗嘱易被篡改
录音遗嘱在现实生活中是挺难操作的。任何形式的遗嘱我们都要保证他的真实性,见证人是不可或缺的关键所在。但是法律尽管规定了这一条,对于见证的内容也好,见证程序也罢都没有做相应的规定。在录音过程中会有很多因素影响录音的效果,在法院判决的时候很难判定真伪。
与录音遗嘱相似的还有口头遗嘱。这在民间尤其是农村也是比较常见的形式。老百姓自古以来都是这样的,因为以前没有多少人会写字,再就是危重的病人,在危急关头所立的遗嘱,据以往事实,病危过后所表达的意思与病危时不一致的较多,因为病人疼痛等原因表达上经常会有问题,想说张三却说成李四,也是常见的,口头的没有其他物质作为载体,内容更容易被篡改和伪造。
3.2 遗嘱必留份规定的缺陷
前面提到的分配财产前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备的份额。如果只有一个,还好办,如果有好几个顺序如何确定?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是不是都有权利?腹中的胎儿算不算其内?留份额的话,留多少?如何限定?这些都有待界定。
3.3 遗嘱执行人的规定不足
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执行人的资格、遗嘱执行人的职责,都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4 结语
遗嘱继承制度最直接的体现了遗嘱继承的态度和意愿。我们要尽可能地保证这将是有效的,不仅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而且要培养年轻人的好习惯。
参 考 文 献
[1]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J].河北法学,2012(12).
[2] 梁慧星.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J].法商研究,2010(06).
[3] 王成.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实证分析——兼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J].中国法学,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