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卫民
司法改革中"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下简称"省统管"这一制度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展开,各地具体实施方案不一。
成功推行省统管地方法院人财物的改革举措首先需要厘清省统管人财物的内涵及本质。由省统一集中管理地方法院并为其提供相关资源的新模式,其价值在于:一方面,省级统管为上级财政全面、充分地介入地方法院经费管理领域,破解现有司法受制于地方当局的消极影响提供了可能路径。另一方面,省统管有助于法官任用标准和选任程序实现省域内的统一。
然而,这一改革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些许障碍。改革的客观困境在于,一是骤增的人事工作量与有限人事管理能力产生矛盾,工作量的增加会对管理效果产生一定消极影响,信息获取的渠道与方式也同样制约改革目的实现。二是经费需求与省级财政能力产生矛盾,财政改革面临同样的问题,制约了省级管理权的充分落实。从试点情况看,省统管在事实上是一种妥协式的有限统管,在法院人事任命方面采取少数管理、关键管理,财政经费为形式统出,并依然承认和保留地区差异化。省级有限统管表明了在目前的国情下很难实现省一级的全面统管,也预示了未来中央统管的更大难度。
与传统的“人与财”分散型管理模式相比,改革模式为“集中型”模式。实证研究表明,分散型模式有其长处,集中型模式也有其短处。值得延伸思考且攸关集中管理模式的深层次、基础性问题是:审判权究竟属于中央事权抑或属于央、地双重事权,这是决定推行什么样管理模式的要害所在。司法的彻底去地方化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在普遍推行这一改革举措时,应结合省级机构的实际治理能力等,推行务实、渐进的改革方案。
(摘自《法学评论》,2016年第3期,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