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洵
【摘要】本文梳理了限售股减持的相关税务法规,分析了资本市场实务中限售股减持税收筹划的多种方法和案例,最终总结当前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限售股减持税收筹划的实务方法。
【关键词】限售股减持 税收筹划
一、相关法规
(一)《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该文件明确了限售股的范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等,同时限制了限售股转换ETF基金份额、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避税、无偿赠与直系亲属避税、假离婚方式避税、通过协议转让等避税方法。
(三)法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所得税的法规
依据现行税收规则,公司制法人股东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收益后先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再向个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达到45%。
二、方法探讨
(一)自然人股东税收筹划
1.在限售股解禁期后大比例送、转股。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的规定,限售股在解禁期前孳生的送、转股属于应征税的限售股范围。在解禁期后的送、转股,不属于167号文征税范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解禁日后公司实施高比例的送股、转股或分红,在获得大量流通股(出售时无需缴纳所得税)的同时,还可降低公司股价,从而有效减少减持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缴纳。
案例一:兴民钢圈(002355)2012年2月18日,兴民钢圈大股东王志成等人的限售股解禁。2月19日,兴民钢圈发布2012年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总收入同比减少24.82%,净利润下降46.54%。尽管如此,公司也同时公告了10股转增10股派0.3元(含税)的高送转预案。通过这一方法,包括公司大股东在内的众多原始股东在解禁日后获得送转股,而解禁日之后进行的送转股则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征税。此外股价下降,应纳税额下降。
2.在股价低点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对倒转让解禁股票给亲属。自然人股东可以在其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限售股以较低的价格协议转让给自己的亲属,该次转让完成后,被转让股份的性质转化为普通股,受让亲属再行转让即减持套现的,免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受让亲属可选择在股价低点抛售股票,从而降低应纳税额的基数。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宗交易的价格不能过低,从单笔交易看,少缴的税费金额可能并不大,但如果持股量较大,累加起来节省下的费用是较为可观的。
案例二:嘉欣丝绸(002404)2009年5月,嘉欣丝绸公司高管韩朔的原始股解禁。此后在5月至11月间,两次通过大宗交易定向其妻转让184.5万股,每股转让价均为当日跌停价6.495元/股,转让股份由韩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0年5月至9月间,其妻通过二级市场持续抛售,抛售价格在8.2元/股至9.97元/股不等,由此,其妻赚取二级市场差价且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变更证券开户地至可退税地的证券公司减持。个人股东通过变更证券开户地,实现减持地的变更,实质上是变更了纳税义务所在地,如鹰潭(在鹰潭市转让限售股的个人交易者,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80%的返还奖励)、西藏、新疆等财政奖励力度极大的地区。在这类地区进行减持,可获得税收返还奖励,从而在经济效果上达到节税的目的。
在实践中,由于地方财政政策的不确定性,出现过不少关于财政返还的税务纠纷。
(二)法人股东税收筹划
法人股东的税收筹划除上述自然人方法外,还可参考:
1.注销公司清算股票。成立项目法人入股拟上市公司,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增,解禁期满后即刻解散或清算,并将股权转让至自然人名下。从而避免二次征税且降低实际税负率。
案例三:东软集团(600718)2011年3月14日,东软集团9亿限售股上市流通。次日,公司第二大股东慧旭科技的137名自然人股东申请对慧旭科技进行强制清算。3月21日,东软集团公告称,慧旭科技持有的2.1亿股将过户至137名自然人股东名下,其中包括公司13位高管。从而慧旭科技回避了二次征税的问题,即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在减持时只缴纳不到原总税款二分之一的个人所得税。
2.向个人协议转让。企业股东可以在限售股解禁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将所持有的限售股协议转让给其自然人股东。待解禁后,直接由自然人股东通过上述自然人减持筹划方案实施减持,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3.变更注册地到西藏、新疆等有税收优惠的地区。上市公司的企业股东可以变更注册地为基础,辅之以变更组织形式及经营范围的方法来实现减持避税。具体有三种实现路径:(1)新设公司;(2)变更企业注册地址;(3)并购重组。减持地的变更充分利用了境内不同区域之间的税负差异,相较其他几种方案合规性风险更低。
案例四:兆驰股份(002429)2011年9月,兆驰股份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深圳兆驰公司变更为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变更到乌鲁木齐市,且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股权投资。新疆从2010年起出台地方性优惠政策,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只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且承诺再按企业缴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兆驰公司更改为有限合伙企业后减持自身持有的限售股,纳税义务主体为合伙人,从而使整体税负极大降低。
三、总结
(一)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
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只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税收筹划。
(二)自然人股东限售股税收筹划
在公司上市时筹划自然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开户地,并妥善保留限售股原值凭证。
在限售股解禁后,上市公司可进行高送转,随后自然人股东在股价低点时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将限售股分批转让给亲属,最终由亲属在股价高点时通过二级市场出售。但此方法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嫌疑。
(三)法人股东限售股税收筹划
在公司上市时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入股拟上市公司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并筹划法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开户地和项目公司注册地以在减持时获得地方性的税收优惠。
在限售股解禁前,法人股东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以较低价格协议转让法人股东限售股给其自然人股东。
在限售股解禁后,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即刻申请解散或清算该法人股东,由此将原法人股东持有的限售股转让至自然人股东名下,再以自然人股东身份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