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笑雪
摘 要:近年来,我国艺术基金会数量迅速上涨,艺术基金会的发展备受关注。与西方相比,我国艺术基金会在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与各方力量的互动关系仍显不足。在新公益视阈下,以社会服务为出发点,通过一定的市场手段来达到双方共赢的理念,来拓宽我国艺术基金会发展的思路,建立灵活的过程性管理及合理的回报机制等,以拓宽艺术基金会发展的广度与深度。
关键词:艺术基金会;中介机制;互动关系;新公益
[本文系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基金项目名称:《艺术基金会“中介人”机制研究》,项目编号:KYLX15_1035]
艺术基金会是促进国家或地区发展的重要机制,随着2009年两会期间提出的议题“建立公益型文化艺术类基金会”及2010年“艺术基金会国际论坛”的召开,艺术基金会迅猛发展。但由于我国艺术基金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很多矛盾和问题,其自身各项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我国基金会的学术性研究大多从宏观方面进行整体建构,从法制建设、政策环境等宏观层面入手,这也适应了我国艺术基金会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艺术基金会现状分析
我国自1981年成立了第一家基金会以来,在基金会的发展史上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和变迁。我国艺术基金会的数量随之增加,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对于基金会的关注度也逐步提升,艺术基金会自身的建设也在不断地完善之中。
在艺术基金会成立初期,我国仅有几家艺术基金会,艺术类基金会占基金会的比例很少,起初只有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田汉基金会及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这三家。随后,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划分了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非公募艺术基金会逐步增多。我国艺术基金会自1984至2003年共成立了公募艺术基金会16家,非公募基金会20家,发展速度较为缓慢。而在2004至2015年间,共成立了公募基金会16家,非公募基金会91家,尤其从2009年起,我国非公募艺术基金会每年成立的数量就远超过公募艺术基金会。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关于基金会的相关法律措施相继出台,对税收的优惠有所提升,从法律政策方面培育了艺术基金会发展的土壤;另一方面,我国也逐步意识到艺术基金会对于艺术发展的重要作用,随着国家艺术基金会的成立和运作,大众对于艺术基金会的关注度逐步提升,其运作也逐步走向规范化。
我国艺术基金会的捐赠来源主要以政府机构、企业捐赠为主,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艺术基金会的捐赠数额则相形见绌。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显示,在2010至2014年间,企业方面共有206个捐赠方,合计捐赠8.23亿元;个人方面共有58个捐赠方,合计捐赠0.91亿元;还有来自媒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机构等其他社会捐赠。当然,不同种类艺术基金会的主要资金来源不同,公募型艺术基金会比非公募型艺术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更广一点,但都面临着筹款的压力。艺术基金会作为发展文化艺术的重要组织形态,在我国刚刚起步,还有很多需要完备的地方。
二、我国艺术基金会互动关系的不足
艺术基金会在西方是促进艺术发展的重要第三方组织,它对文化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西方艺术基金会相比,我国艺术基金会尚未形成健全的运营机制,与市场、政府、捐赠者等各方力量的互动关系不足,中介力量难以全面发挥。
艺术基金会与各方之间的关系是纷繁复杂的,从简化论的角度看,笔者把艺术基金会分为核心层和相关层来探讨基金会的互动关系。在核心层中,基金会直接连接着捐赠方和受赠方。就捐赠方而言,包括了政府、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等。在国外的一些艺术基金会中,负责人不仅把握着基金会的发展方向,同时也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资源向各界人士争取捐赠额度,而我国的艺术基金会则缺乏主动性和灵活性。就受赠方而言,包括艺术机构、艺术家、艺术项目等。如何更好地把所募集的资金和获得的资源合理有效地投入艺术界中,是值得艺术基金会考虑的问题。艺术基金会应以一个合作者的角色来与受赠方共同进步和发展,而我国则缺乏这种长期的合作机制,往往只注重对项目的审批和成果的审核。就艺术基金会自身而言,要想与各方建立良好长效的互动关系,需要完善自身建设。国内外的很多文章中就基金会的透明度、公信力、筛选机制、监督机制等进行讨论和研究,这就表明了艺术基金会的人员体制、规章制度的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关乎到基金会的常态化运行,也是对各方负责的表现。
在艺术基金会的相关层中,涉及艺术基金会的相关法律政策、社会的捐赠氛围及基金会所在地的区域环境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艺术基金会的发展。首先,我国的艺术基金会相关法律政策较为缺乏,还不能够形成体系。对于捐赠者的税收减免力度不够,使得企业没有足够的动力来为艺术募捐。同时,我国也没有实行遗产税,由于中国传统的观念中遗产留给子女,所以,现有的法律对于基金会的发展虽已有优惠,但仍难以形成气候。其次,我国社会中尚未形成一种艺术赞助的氛围和习惯,一些企业家或个人通过捐赠艺术来获得一定的社会声望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却很少有人出于纯粹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目的。此外,我国艺术基金会往往受到地域空间的限制,多在其所在地开展相关的活动。比如,潘天寿基金会注册在潘天寿纪念馆内,该馆位于中国美术学院校内,因此潘天寿基金会的资助领域(如潘天寿美术奖和潘天寿奖学金)就以中国美术学院的师生为主。[1]所以,我国想要大力推行艺术基金会以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和艺术界的进步,就应打破各相关层中影响因素的限制,培育适宜艺术基金会生存的土壤。
艺术基金会是一个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的中介机构,在此过程中离不开与各方的互动协调。根据贝克尔的“艺术界”理论,它强调艺术不是一个人独立完成的,而是集体创造出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相互影响的关系。由此,艺术基金会想要不断地健全发展,不仅需要艺术基金会自身的建设,同时也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的共同努力,创造一个适宜艺术基金会生存的环境。
三、新公益视阈下艺术基金会回报机制的建构
在西方,基金会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从20世纪初现代基金会的确立,基金会在不断地摸索和发展中不断突破,到21世纪有了新的发展,新公益成为了一股强劲的潮流。新公益模式表明基金会的定位不再是无偿的捐赠,而是试图“把供应与需求、硬件物质与软件服务、资本市场和政府规则结合起来”[2],以市场为基础使参与各方都能够达到互惠互利的共赢状态,但值得强调的是它仍以社会效益、社会服务为根本出发点。
由于我国艺术基金会各方互动关系不足,艺术基金会的中介力量难以全面发挥,可引入“创投公益”“社会企业”“影响力投资”等理念来有效加强我国艺术基金会与各方的勾连和互动,在服务社会、服务公民的前提下,通过市场的有力手段来增强社会、企业及个人对于艺术基金会的兴趣,建立合理的回报机制,变捐赠为共赢,给艺术基金会注入新的活力。
首先,艺术基金会可在艺术机构的捐赠上,在给予资金之外,建立具有过程性、长效性的多种形态的帮扶机制。艺术基金会可以建立一个将社会企业和艺术机构相关联的平台,让一些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来帮助艺术机构进行有效地管理,帮助其引进人才,帮助艺术机构解决财务、融资等方面的问题,通过跨行业、跨领域的方式来对这些艺术机构进行长期的帮扶,从而有效提升该机构的运营管理素质和团队的配合能力。艺术基金会不仅仅在资金上是捐赠方和受捐方之间的中间人,同时也能够将管理技术等艺术机构需要的经验带给艺术机构,这对于艺术机构而言才是长期有效的发展。所以,艺术基金会的中间力量体现在很多方面,不仅仅是捐钱,而是要“研究对象、调整药方、因地制宜、对症下药、负责到底”[3],并在更多领域进行不断地开拓。
其次,对于艺术家的捐赠,也可以设立回报机制和退出机制。对于艺术家或艺术项目的捐赠,可以在其获得收益之后,把受到捐赠的资金再还给艺术基金会,这一方面能够使基金得到回流,以帮助更多在艺术方面有造诣但因生活困顿而无法完成的艺术家,使资金得到再循环。另一方面,艺术家一般是有自尊心的,它与一般的弱势群体不同,对于他们的帮助如果采用一味的捐赠,会让艺术家产生依赖,或让艺术家的自尊心受挫,这反而不利于艺术家的创作和长期发展。同时,经过一段时间后,若被资助者达到了预期效果,或者找到了接替的资助者,初始的投资人就可以退出。如果对方已经盈利,还可以收回之前的投资。[4]此外,我们在关注艺术家或艺术项目的同时,也要对艺术家的生存境遇给予关注,西方的一些艺术基金会会涉及对艺术家的生存环境的改善,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也可以从侧面来促进他们的创作。由此,艺术基金会所要致力的方向非常之广,而不能够将自身囿于狭窄的空间。
借用新公益的理念,对于艺术基金会回报机制的建构,不断拓宽我国艺术基金会地方向,改变原来单一的资金捐赠的方式,对艺术家、艺术机构等给予长期的建设性帮助,这有利于刺激我国企业对于艺术的关注与捐赠,促进艺术基金会与各方更为深入地交流和互动。
综上所述,一个国家或一个文明,最终成为强者的一个标志就是文化的输出。[5]艺术基金会在西方国家已成为其文化艺术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不仅促进了艺术界的推进和发展,同时对于公民社会的文化建设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大力发展艺术基金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而只有大力培育艺术基金会发展的土壤,充分发挥艺术基金会的中介力量,以及促进艺术基金会与社会各界的互动关系,借鉴西方艺术基金会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才能够不断推进我国艺术基金会的发展、完善,促进艺术基金会的机制建设。
注释:
[1]吴宁.中国艺术基金会发展报告[J].美术研究,2011,(02):9.
[2][3][4]资中筠.财富的责任和资本的演变[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5.9:402;431;406.
[5]王昱臣.在局者言:运营艺术基金会需要的资本哪里来?[J].艺术与投资,2010,(12):67.
参考文献:
[1]北京2010艺术基金会国际论坛[J].当代艺术与投资,2010,(11).
[2]松雨.中国国家艺术基金模式探析[J].艺术评论,2014,(07).
[3]卢杰.美国的艺术赞助和艺术基金会制度[J].东方艺术,2006,(17).
(注:本文数据均来源于基金会中心网:http://www.foundationcenter.org.cn/)
作者单位:
南京艺术学院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