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生态经济法治化做法

2016-05-14 02:25陈晨
法制博览 2016年9期
关键词:生态经济澳大利亚德国

陈晨

摘要:近些年来,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经济这些概念被不断的提及,拟从生态经济方面通过介绍国外法治化经验得到启示,用以指导国内生态经济法治化研究。鉴于篇幅的限制和有限的资料,以及与我国国情的相关性,主要从澳大利亚和德国两个国家入手进行研究,得到经验。因为两国在生态经济法治化研究领域处于世界先列,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生态经济;澳大利亚;德国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61-02

一、生态经济的概念

生态经济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最早产生在经济学领域。按照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要求,运用相关的生态经济学原理,开发新能源,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资源消耗方式,促进产业发展,达到经济和生态和谐发展的目的。生态经济不仅能够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是符合经济新常态具体要求。

生态经济法治化研究和施行比较成功的地区,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国家,例如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对国外生态经济法治化较为完善且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研究分析,达到对我国生态经济法治化研究的启发作用,为我国的经济转型提供法律方面的参考。二、国外生态经济的立法概况(一)澳大利亚生态经济的立法概况

澳大利亚拥有丰富的动物及植物资源,而且地广人稀,四面环海,在其他国家工业革命开展之初未受影响,对资源要求不高,对环境的破坏小。通过总结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自1930年左右开始着手制订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的政策,注重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

澳大利亚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的理念在世界范围内都算得上先进。就澳大利亚的具体国情而言,在澳洲联邦不仅有联邦法,又有地方法,邦、州、市多层次的环保机构三位一体,形成宏观-微观的管理职能体系,注重单部门工作的最优化,强调政府关系的协同化,这种管理职能体系帮助澳大利亚更好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澳大利亚特别注重食草类动物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破坏问题,这一做法主要是吸取了野兔曾经疯长的教训。所以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每隔五年澳政府都会对该国的野生动植物普查,进行数据分析,之后还出台了相关法律条文。澳洲独特的动物物种不仅受到了广大人民的喜爱,也有少部分人图谋不轨。鉴于此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政府承担对动物的主要责任,而澳联邦政府则负责严格把控海关,控制动植物贸易,签订相应的保护自然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CITES))等。1989年制定《资源评价委员会法》一方面能看出澳大利亚对生态环境管理范围的广阔,也能看出他们未雨绸缪,重视预防环境危害的思想。为了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企业生产,澳大利亚1992年颁布了《国家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与之相关的企业,比如矿业,在还未开展生产时,就必须要向政府的环保部门提供方案,证明其能不损害环境,对于复破的坏植被有修复方法,要不然就要按照规定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额用于环境保护。这种商业模式下的法律条款从根本上实现了几乎零污染的效果。同年出台的《澳大利亚政府间环境协定》,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签署的协定,也意味着澳洲对于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变得更为先进。(二)德国生态经济的立法概况

德国最早提出“经济法”概念,将经济法归为独立的部门法,现代经济法也最早形成于德国。而且由于德国之前大力发展重工业,环境污染相当严重,与我国当下的情况极其类似,因此也就更有借鉴意义。德国的法律条文中有这样一条:“国家应该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保护自然的生存基础条件。”也给了我国生态经济的发展不少的启示。

德国较早参与到工业革命,德国的钢铁工业、电力工业、化学工业都得到了很大发展。但由于产品结构单一,过度发展重工业,德国的水源污染、空气污染、河床下陷问题十分严重,不仅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对他们的生活也造成了极大不便。德国自一战起,就开始注重经济和环境的保护,并相继出台了很多法律保证经济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末,德国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经济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转型。而这当中,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放在最为重要的位置,确立了生态优先的方针。这一做法不仅有利于生态和生产的协调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新生产方式上来,而且能够促进结构调整、生态保护和居民就业三者的发展。1967年6月8日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组成了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法。从上世纪70年代起,当局接连出台数部保护环境的法令和条例。德国的《垃圾处理法》是德国最先出台的作用于保护环境的法律,主要是由于当时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越来越多,已经对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主要思想是在保护人民利益的前提下,有计划的清理历史遗留下来的垃圾。1986年又完善了该部法律,旨在减少垃圾的产生。1991年德国进一步出台了《避免和利用废旧包装条例》,用于规制废旧包装,使废旧包装的对于污染危害能够降到最低。针对水源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其中《用水规划法》,将政府对水源的管理放在重要的位置,提出了解决措施和必须遵守的原则,在预防洪涝和其他几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特别是用水规划深入到了具体的生活之中,在生活的细枝末节中都有着法律规定。像是农药的使用,用水的规范,雨水的检测等,能够根据不同的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是很有价值也极有成效。1996年伴随着《循环经济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德国在环境保护和经济领域共同发展的认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除此之外,不仅德国各级政府设立的环保机构,在各地区之间的领域也同样设有环保研究机构,除此之外,联邦政府对于环保贷款和企业对于环保的投入也占很大比重,不仅带动了环保产品的产生和发展,也为德国民众的就业提供了不少的岗位。并且还有设有环保警察,在经过严格的上岗培训后,环保警察能及时觉察到环境污染,第一时间里迅速进行补救工作,将危害降到最小。他们的管辖范围十分广泛,不仅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也针对化工污染和随之引发的水污染、空气污染等。

现在德国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有8000部,除此之外,欧盟的数百个相关法规也在德国施行。良好的环境保护法是构建生态经济法治化的基础,在这方面德国做的很成功。三、给我国的启示

我国在生态经济法治化进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通过对澳大利亚和德国两的研究,认识到环境保护应该放在首要地位。同时也要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构建全民参与到环境建设的机制中去。要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生态经济的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吸收各国的宝贵经验和总结教训,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得出有价值的参考用于指导我国的生态经济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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