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
摘要: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意识不断加强,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检察机关是国家的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不仅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我国政府树立良好的形象。在党的十八次代表会议上,对检查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指明了发展方向。本文主要论述了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检查机关;行政执法;执法行为;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2;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11-02
一、引言
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上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位一体的法制建设思路。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其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划和约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主要手段。二、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现状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超期办案现象严重,例如某个罚告案件在2014年5月立案,到2015年12月才将案件移交到城管部门进行处理,案件长达七个月,超过3个月结案的期限;(2)行政出发出现欠缴的现象,例如2015年对长春市四家房地产公司没有缴纳的返款进行催缴,对催缴的案件发出催缴通知书,但是依然有法院进行强制执行;(3)工商局存在案卷证据不完备的现象。例如在对“假猪肉”的调查事件上,虽然对涉世单位做出罚款3000园的处理,并停止在超市销售猪肉的行为,但是在案卷中并没有找到星光的处罚规定,处罚没有具体的落实材料[1]。三、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一)行政权力受到干预,导致工作受到阻力
在我国的行政机关内部,一直受到“行政本位”思想的错误影响,导致检察机关在具体的司法执行过程中受到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并且在某些程度上,已经被默认为是行政隶属关系。在我国的某些地区,地方政府对检查机关的财政权利和人事权利进行控制,导致其行政权利受到干预,工作受到阻碍[2]。由于长时间行使地方保护政策,导致政府的行政权利在不断扩大,检查机关的检查权利地方化。在这种行政模式下,检察机关对政府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大大的降低,工作效果难以保证。
(二)立法上存在漏洞,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降低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上,法律文件中对检察机关形式行政监督职能的规定较为匮乏,甚至无法可依,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较弱。检察机关是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形式行政监督的权利,属于国家的监督机关,在对形式案件形式监督时,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但是在行使行政监督时,其立法严重不足。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形式行政检察手段主要是通过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来实现监督目的和对行政机关涉嫌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这些内容仅仅是提供了监督的方式,对于行政机关拒不采纳检察事项、履行监督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从目前的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上来看,检察机关只能是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基础之上来开展工作,并且是与上级机关达成利益上的共识来形式监督权利,这就导致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较差,没有发挥国家职能部门应该具备的工作能力。(三)缺乏制度保障,导致监督工作难以落实
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缺乏相关的制度来保障其执法行为,导致其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的执法现象,监督工作难以开展和落实[3]。例如,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规定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但是其可以提出的条件必须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如果是其他方面则不可以提出。这种规定并不具有实用性,与当前的社会现实也不相适应,例如有些犯罪是多次行为,如果没有仔细追查,就很难把案件进行串并,发现窝案、串案。检查机关一旦结案,就不可能对案件再次审理,这就导致检查机关的监督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监督工作难以落实,监督活动名存实亡。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的主要措施(一)对检察机关的各项事物建立垂直管理制度
检察机关在财政经费上受制于地方政府,所以地方政府对检察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经费进行控制,这就导致了地方检察机关在工作的过程中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无法公正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在党的十八届三种全会上提出,检察机关的人、财、物方面要由省级进行垂直管理,该方案的提出与实行,体现了我党已经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具体的工作中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有所畏惧,不能给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带来重要的影响。从当前形式上来看,实现对检察机关的人、财、物方面进行垂直管理,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在必行。(二)提高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必须有法可依,才能保证其监督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在法律制度层面,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程序、效力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给相关组织和个人提供执法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形式检察权利时,不仅要保证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同时还要杜绝依照个人的主观情绪,任意执法[4]。检察机关对其自身的检察职权要充分运用,并且在办案中要讲求方式和方法,对存在的管理漏洞,要采取相关措施,例如采用《检察建议》等形式健全和完善其检察行为。为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能够在检察机关得到有效的开展,所以要采用多种有效的监督手段,并且让各种手段之间相辅相成,形成一个监督体系。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同国家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合作,有效的发挥行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三)建立明确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仅仅通过检察机关这个部门来形式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不可能达到监督的目的,起到监督的效果。我国政府应当实行出司法监督之外的多种监督手段,共同实行监督的职责。例如,当前社会存在大量的强拆、劳动报酬无法获得、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等事件,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妥当,从而导致群众个人或集体的上访事件不断增多,甚至发生集体在上访门口集体自杀等恶性事件。目前,我国所设置的行政机关中的内部监督机构不能达到应有的监督效果,同时,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无法深入,监督力量不能达到监督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要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上,多设立监督机构,让更多的国家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参与到监督的队伍中来。五、结论
现阶段,我国的检察机关受到管理体制、传统思想得能方面的影响,导致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在工作形式受到限制,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导致其工作开展和落实受到限制。所以,要加强对检查机关的垂直领导,保证其工作不受同级行政机关的控制,还要有法律制度作为其执法的依据,并且要完善监督体系,多部门要共同开展监督工作,从而促进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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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玄玮.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03:7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