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三方數據,滴滴出行占有超過80%的網約車市場份額,而優步中國也曾宣佈擁有30%的網約車市場份額,如今因合併而產生的行業巨頭是否已構成壟斷?消費者出行成本是否會因此提高?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宣佈與優步全球達成戰略協議,滴滴出行將收購優步中國的品牌、業務、數據等全部資產。消息一出,立即成為熱門話題,人們在感歎資本力量變幻莫測的同時,對兩家重量級企業合併可能會增加出行成本表達了擔憂。隨著8月2日商務部發言人的聲明以及新華社對本次收購的連續追問,「反壟斷」的呼聲愈發高漲。
是否構成壟斷
根據第三方數據,滴滴出行占有超過80%的網約車市場份額,而優步中國也曾宣佈擁有30%的網約車市場份額,如今因合併而產生的行業巨頭是否已構成壟斷?消費者出行成本是否會因此提高?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壟斷行為包括三種情況:(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根據目前公開信息無從得知滴滴出行與優步全球是否簽署了壟斷協議;二者合併目前尚未完成,亦不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那此次合併是否屬於上述第三種情況呢?
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本次收購是否構成壟斷的關鍵在於是否構成「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部門在審查經營者集中時,除要考慮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因素外,還要綜合考慮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等因素。
滴滴出行和優步中國曾分別宣稱各自的市場份額超過80%和30%。然而這裡的市場份額僅指網約車市場份額,對於整個出行市場來說,消費者可以選擇的出行方式非常廣泛,不僅包括網約車,還包括計程車、公車、地鐵等傳統公共出行方式。因此滴滴出行和優步中國在大陸出行市場所占份額實質上處於較低的水準,更談不上對整個出行市場具有控制力。另外,滴滴出行、優步中國並未與司機簽訂勞動合同,大多數司機均通過手機軟體同時使用多個服務平台,並可以自由切換,各個服務平台之間的替代性很強。同時,根據近幾年市場發展情況,網約車領域市場進入門檻並不高,不存在難以逾越的壁壘。除了滴滴出行和優步中國之外,易到、神舟、首汽約車等服務平台的順利進入和成長即是本行業技術壁壘和資本壁壘不高的表現。
綜上所述,本次收購並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後果,因此並不構成壟斷。
是否需要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
2016年8月2日,商務部例行新聞發佈會對本次收購做出回應:「商務部目前尚未收到有關滴滴出行和優步中國相關交易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按規定,凡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申報條件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中申報標準的,經營者均應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根據2008年發佈的《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滴滴出行和優步中國的營業額應當如何計算呢?由於網約車經營模式的特殊性,該行業的營業額計算不應以乘客支付的全部費用來計算,而應計算乘客所付費用中進入滴滴出行與優步中國賬戶的金額。因此,根據目前公開的數據,滴滴出行2015年度淨收入超過60億元人民幣,超過20億元的標準,但優步中國2015年會計年度淨收入未達到4億元的申報標準。據此,本收購案不需要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2月滴滴出行與快的合併也未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
不需要對壟斷過於擔心
回顧以往互聯網行業併購的案例,2015年2月滴滴出行與快的合併、2015年4月58同城與趕集網合併、2015年10月美團與大眾點評合併、2015年11月攜程與去哪兒合併,都曾被公眾質疑為「壟斷行為」,但商務部門基本保持沉默,未加干預。其實公眾不需要對此類合併過於擔心。例如,目前常用的即時通訊軟體為QQ和微信,都屬於騰訊公司,但是騰訊公司絕不會因為自身在即時通訊領域處於絕對領先地位就胡作非為,因為隨時都會有競爭者闖進來代替它。同樣,我們也完全不用擔心滴滴出行和優步中國的合併會損害消費者利益,因為如果這種情況發生了,一定會有其他公司來代替它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