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无讼思想刍论

2016-05-10 14:49杨金春
卷宗 2016年3期
关键词:无讼海瑞孔子

摘 要:本文文献研究的方法,从《海瑞集》中的海瑞的“无讼”思想入手,分析海瑞的“无讼”思想、对比海瑞的“无讼”思想与孔子的“无讼”思想,在更加深刻地了解“无讼”思想的深刻内涵后,为现在的法制建设提出一点建议,即对“无讼”思想批判性继承,发挥其促谐的长处。

关键词:无讼、海瑞;孔子;调解制度

1 海瑞的“无讼”思想

(一)海瑞无讼思想之解读

《海瑞集》记载了一代名臣海瑞的思想与主要活动,在书中他的法律思想表现得比较有代表性。从书中不难看出海瑞的法律思想颇具特色,一方面他在司法上身体力行,是古代公正严明法官的缩影,另一方面他反对诬告,排斥刁讼,以期达到止诉息讼的目标。其中海瑞的“无讼”思想尤其耐人寻味,值得去考究一番。在他当政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实践他的“无讼”思想,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大力推行教育感化,以德化之,改造社会上的热讼风气。②出大力打击诬告,促使平民不敢轻易行使诉权。③重视并推行调解制度,甚至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调解制度。④把“无讼”理解为诉讼的禁止并功利性的减少诉讼。

(二)海瑞“无讼”思想之弊端

海瑞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即专制制度高度发展、重典治国强压的社会环境中,适应决策者的意愿践行了自己的无讼主张,并在一定范围内收到了成效,这也说明了其思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进一步分析可知,这种思想是在司法病态的环境出催生出的产物,虽然表面上对于稳定社会、巩固统治有一定作用,但从长远看,这种极端追求无讼与抵制诉讼的做法是对客观矛盾的逃避,这不是解决矛盾的根本之策,从根本上看,这是不利于国家根基的稳固。海瑞在对无讼思想的理解中,与孔夫子的本意也是相去甚远,虽然他也是为了拯救苍生,也有治国平天下理想的驱使,然而“无讼”思想的内涵已经走样,可以说是对传统“无讼”的发展,有旧瓶装新酒的意味,不过这到底是历史的倒退还是进步却不能轻易下结论,需要我们回到最初的“无讼”思想中去。

2 无讼思想溯源

(一)“无讼”源头及背景

“无讼”最初由孔子在《论语·颜渊》中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其大概意思是“审理诉讼案件,我同别人也是一样的。重要的是必须使诉讼的案件根本不发生!”。孔子的无讼可不仅仅是表面这样的激进,孔子的无讼只是他的理想,也就是说他不是追求表面的没有诉讼,而是通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种教化以及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和解来达到息讼之争的目的。同时,孔子提出的“无讼”也不是简简单单的说没有案件发生,而是说没有民事上的纠纷。孔子所说的“无讼”应为民事意义上的无讼,否则就不能解释孔子动用刑罚之力杀少正卯这件事了。

孔子在当时提出无讼,是有特殊的背景的,这也是中华传统文化深厚的积淀所致。“聚族而居的血缘关系、世代为邻的地缘关系,追求和谐的民族心态,特别是农业社会的经济结构,使得社会成员之间枝蔓相连,以和睦无争为准则,如发生争执则寄希望于族长邻右的调解。”同时,当时盛行的中庸哲学思想、儒家坚信的贤人政治理念等思想對于无讼思想的形成有着重要催化作用。应该说,孔子在此时提出这一思想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先进思想,在当时虽然不受重视,在后代却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甚至对当代世界的调解制度都有重大启迪意义,只可惜后世理解走入歧途,没能把握这一思想的精髓,甚至走向了极端,最后只是空空移了一个空壳,偏偏丢弃了最有价值的内核,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文化损失。

(二)无讼的价值分析

孔子提出无讼思想不是偶然为之,除了背景使然,也是现实需要的推动,即无讼思想有其固有的现实价值。基于孔子的理想,我们不难看出无讼所体现的和谐价值。孔子是当时贵族统治者的一员,为了实现统治的稳定、和谐,他从司法这一角度对百姓进行教化,试图减少人与人之间的诉讼来促成和谐;另外,基于经济成本分析,在耗时长、成本高、风险大的诉讼面前,选择和解显得更加理性;同时,传统的熟人社会也容不得熟人在公堂上剑拔弩张;最后,司法官员的非专业化,民事法律的缺乏也使得诉讼结果难以预料,行使诉权的结果往往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对比之下,一个理性的社会人会轻松的选择非讼手段来解决矛盾,这也是无讼价值的所在。

3 无讼思想的启示

(一)“无讼”思想对法制建设有补充作用

“无讼”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其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首先“无讼”思想强调德治,这一点就是对法治的一个很好补充,法律不是工具,实行法治也不是为了惩罚,而是规范社会关系。一个社会不能没有底线─法律,也需要对人们进行引导以期待更加美好的社会,而“无讼”思想追求的德治在一定程度上就发挥着这种引导作用,它可以从内心规范人的行为,在缺乏信仰的中国,这种触及人内心的调控是难能可贵的,也是现在所缺乏的;更重要的是,法治中国的实现必须建立在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的基础上,只有法律被人们从心里接受才能达到制定法律的目的,否则,法律只是没有生命力的条文。其次,“无讼”思想所倡导的非诉讼途径对于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也有显著的作用,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调解制度了。 在现代社会,虽然鼓励诉讼,但客观上由于诉讼程序较复杂、耗时长、成本较高,而调解制度因为其操作简便、效率高,不仅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及时解决问题,也可以有效减少司法机关的负担。最后,“无讼”思想也加深了对法律认识,不能陷入一个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想法中。“无讼”思想在促进部分民事问题的合理解决,缓和社会的矛盾等方面确实发挥着作用,对当今法制建设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二)权利观下“无讼”思想的反思

与中国“无讼”思想强调和谐、调解不同的是,西方在近代权利主义兴起,“无讼”思想强调的那些东西是不利于个人权利的主张,而个人权利不主张后果是严重的。个人权利的主张也不仅仅是个体自己的私事,它甚至牵连到法制建设的成功与否,个人对权利的漠视其实是对法制的破坏。换言之,“无讼”思想实际上阻碍了中国人对权利的主张,尤其海瑞“无讼”思想表现得更加明显,这种极端的“无讼”且不说是违背自然规律,对矛盾的逃避,在客观上也造成了中国人自古以来对权利的忽视,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制建设要求的,所以,即使要发挥“无讼”思想的积极方面,也必须得警惕其消极方面。

4 结束语

回到“无讼”思想的源头,对比海瑞在这方面的实践,在深入了解“无讼”思想之后,发现其精髓在新时代下仍然可以发挥余热。党的四中全会也强调“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可见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无讼”思想指导下的调解制度是可以具体实施的,甚至还可以完善村民调解委员会、居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形成调解、仲裁先行,诉讼保障在后的格局,在理性的前提下适当减少诉讼,不仅仅节约成本,更是符合中国国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海瑞集》,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页,21页,22页,23页,29页,114页,115页,117页,146页,251页,256页,274页,275页,276页。

[2]《论语》,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3页。

[3]方潇:《孔子“无讼”思想的变异及其原因分析》,《法商研究》2031年第1期

[4]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5]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2014年10月24日。

作者简介

杨金春(1995-),男,土家族,湖北恩施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宪法与法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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