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领
内容摘要:小微金融产品创新有助于优化创业企业的融资环境,为落实国家的创新驱动战略提供支撑。本文从小微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政策目标相背离,小微金融机构的创新金融产品动力不足及其产品创新的内容残缺性问题等方面揭示制约小微金融企业创新金融产品的问题所在;给出支持创业的小微金融产品创新的政策环境优化,重构小微金融产品创新的业务内容及建构服务创业的小微金融产品创新运作机制等对策。
关键词:创业企业 小微金融企业 金融产品创新
引言
由于创业企业具有企业规模小、财务实力弱、经营模式非传统等特点,这决定了创业企业难以从习惯于向强财务实力和规范化经营模式的传统大规模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传统型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由此将创业企业的信贷业务需求推向了小微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机构在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夹缝中找寻到可以支撑其生存的新业务,通过对传统金融产品进行创新的方式来增强其服务小微型创业企业的能力。但由于金融产品创新具有较高的风险,创新型金融产品的市场前景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这要求小微型金融机构在深入研究创业企业特征的基础上来优化服务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路径,降低金融产品创新的制度成本并提高金融产品创新的运行稳健型。
小微金融产品创新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小微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政策目标相背离
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产品创新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小微金融企业是特定金融制度环境下的产物,其经营状态和其在金融产品创新上的努力水平直接受金融制度环境优劣的影响。当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将其主要精力集中于防控区域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上,在金融政策的制定上有着较强的保守主义倾向。而金融產品创新是运用新型金融技术来创造和经营新型金融工具,从而塑造金融市场竞争新格局的金融企业间竞争的新手段,金融产品创新中既蕴含着较大的商业机会,也潜伏着巨大的商业损失几率。金融产品创新中潜伏的风险与金融监管机构所追求的稳健的金融市场运行体系建设目标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再者,金融监管机构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上的努力主要聚焦于提升金融资产配置效率,通过提高金融资产配置效率的方式来增强金融市场运营主体的盈利能力。而小微金融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主要着力于服务小微型创业企业,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较强烈而盈利能力较弱小,这决定了小微金融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在短期内难以为企业提供较为丰厚且有保障的利润,而这是背离监管机构所追求的金融资产配置效率最优化监管目标的。
(二)小微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的动力不足
小微金融产品创新的主体功能单一。小微金融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主体功能单一导致小微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不足问题。由于当前创业企业在金融市场的融资行为多发生于银行市场上,且以间接融资为主。金融机构自然成为支持创业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主力。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处于传统行业,未能有效感受到小型创业企业所能感受到的那种时时刻刻迫近的生存危机,这就导致小微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不足。再次,小微金融企业在新型金融产品上的研发实力有限,缺乏齐头并进式推进多项金融产品创新的能力。虽然成功的金融产品创新可以给小微金融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但金融产品创新内在的高风险性决定了一旦金融产品创新失败,将严重影响小微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而小微金融机构的有限研发实力使其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金融产品创新的方式来分散金融产品研发和运营的风险。金融产品内生性高风险制约小微金融机构在创新金融产品领域的研发投资积极性。
创业企业对金融产品的差异化需求抬高了金融产品创新成本。创业企业具有市场分布广泛、产品交易对象分散和管理模式迥异等特征,这决定了小微金融企业在管理面向创业企业的金融资产时存在交易成本高企的问题。在较高的金融创新产品成本投入和难以控制的服务创业企业的金融投资风险两个问题构成的双重挤压下,小微金融企业通常选择远离面向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策略,转而专守于强化企业在传统金融产品与服务领域的实力,通过对传统金融产品进行增值性服务改造的策略来谋求更为稳健的财务目标。
(三)小微金融产品创新的内容残缺性问题
小微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停步于基础金融产品。小微金融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有限,缺乏研究开发和运营管理金融衍生产品来服务创业企业的能力,这使得小微金融企业将其在创新金融产品上的主要精力集中于对传统基础性金融产品的增值服务功能开拓上。从该类金融产品创新的实质上分析,小微金融企业围绕基础性金融产品供给的金融增值服务内容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金融产品契约交易各方的权责关系,其实质上仍是对传统基础性金融产品的继承。这种非实质性金融产品创新导致小微金融行业处于金融产品同质化竞争格局,同质化的金融产品竞争进而转化为恶性的金融服务成本竞争,最终阻滞小微金融企业获得必要的利润来支持其金融产品创新战略的落实。
创业企业的资产抵押能力不足遏制小微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空间。创业企业多属于新创企业,且主要表现为诸如互联网企业、科技研发企业等新兴工业企业。此类创业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有限,其主要的资产多为知识产权、软件等非物质形态的资产。从创业企业角度分析,这种非物质资产型企业特征使得创业企业缺乏必要的资产抵押能力,从而严重制约了创业企业通过资产抵押的方式来获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的几率。从金融机构角度分析,导致多数创业企业的资产抵押能力不足的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对创业企业的资产价值认定方式和方法缺乏与时俱进的“互联网”价值理念,将企业的价值简单化为传统的固定资产,否定了技术创新及由此引致的非物质资产价值的客观认可。而创业企业多为轻资产型企业,这类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即在于通过将资源投放在高端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上来巩固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并凭借其轻资产特征来增强企业灵活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的能力。
支持创业的小微金融产品创新路径
(一)支持创业的小微金融产品创新的政策环境优化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小微金融企业在服务创业企业相关金融产品上的创新。当前制约我国小微金融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是来自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制度阻力。金融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帮助小微金融机构消除面向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风险。具体而言,金融监管机构在服务创业的小微金融体系建设中可提供一些支持。第一,金融监管机构可为小微金融机构提供的创业型金融产品提供金融公共信息平台服务,通过将诸多小微金融机构的创业型金融产品汇聚在统一的金融平台上,小微金融企业可以通过相互转让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方式来分散本企业所承担的风险。第二,金融监管机构可为小微金融机构提供创业金融信用保障。由于小微金融机构的规模较小,且缺乏对申请创业投资贷款的创业企业的信用水平的必要审核能力,从而导致创业型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高企。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利用其超然的监管人身份来促使大型金融机构与小微金融企业共享基础性信用信息,并敦促大型金融机构为小微金融企业提供有偿的信用信息增值服务,以降低失信企业从小微金融企业处获取信贷支持的几率。
(二)支持创业的小微金融产品创新的业务内容重构
小微金融企业应当创新面向创业企业的信贷担保模式。考虑到创业企业所具有的轻资产特征制约了小微金融企业依据传统的资产抵押模式来向其提供信贷支持的能力。为此,小微金融企业应当积极创新服务创业企业的信贷担保方式,切实结合创业企业的特点来有效扩张其担保品的范围。立法机构应当深入调研创业企业的资金融通需求特点,制定和修改涉及到小微金融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控制系统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改革并規范涉及到创业企业的担保贷款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有序推进面向创业企业的金融信贷担保业务,适度扩大创业企业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范围,将创业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经营权等非有形资产纳入到可被抵押担保的资产范围内。小微金融企业则应当积极规整涉及到创业企业的信贷担保业务的作业程序,进一步完善面向创业企业的非实物资产的抵押担保资产的价值评估和信贷管理作业程序,以及面向创业企业的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的风险防控措施。在扩大面向创业企业的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小微金融企业应当在不背离既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创业企业所具有的所有者权益明晰的、风险可被有效控制的那些资产都纳入到小微金融企业的资产抵押业务中。此举有助于小微金融企业帮助创业企业将其尚未实现价值的无形资产转变为流动资金,使得创业企业可以提高既有资产的利用效率。
小微金融企业应当积极探索发展订单式金融产品。在面向市场推介其产品与服务时,创业企业通常面临着获取了市场订单但却缺乏必要的资金来采购原材料的问题。针对此问题,小微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发订单式金融产品,让拥有可信用户的高价值订单也成为可以金融机构对创业企业扩张贷款的信用基础。小微金融企业应当围绕提高创业企业的支持信贷的资产配置效率的角度来管理订单式金融产品,对订单式金融产品所指向的创业企业的订单的定价机制、订单履约机制和订单执行机制进行深入的可信度和可靠度考察,将具有真实业务背景、乙方资信水平高的创业企业的订单纳入到小微金融机构的业务范畴。从创业企业角度分析,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到位时间和企业的生产系统启动时间并不一致,传统创业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并非直接投入生产,由此导致的资金闲置成本降低了创业企业的经营效益。而创业企业可通过购入订单式金融产品的方式来确保本企业在获取订单后即行获得采购原材料的资金,并在产品销售和货款回收后即行偿付贷款本息。这种紧密的信贷资金安排不仅可以帮助创业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而且可以促使小微金融机构提高有限资金的运用效率并降低其资产风险水平。
(三)支持创业的小微金融产品创新的运作机制建设
小微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起适应我国创业企业特质的征信机制。创业企业多属于新创企业,其历史信用信息数据不足降低了创业企业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取信贷支持的能力。为此,小微金融机构应当着力建设适应创业企业特质的信用机制,用规范的风险防控制度来监管创业企业的信用遵守情况。小微金融机构可通过强化与风险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合作水平的方式来完善创业企业信用档案,以此为平台打造跨行业的创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从而降低小微金融企业在创业企业信用监管领域耗费的制度成本。考虑到风险投资机构在创业企业投资领域具有显著的专业投资经验,可以直接获取关于创业企业的核心商业机密和财务信息,故此可以对创业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较为真实的评估;而天使投资人通常与创业企业的创始人有着较为深厚的私人交情,具有掌握创业企业非财务数据化的内部信息的能力。故小微金融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之间的合作有助于提高小微金融企业对创业企业信用水平的评估准确度,降低其面向创业企业的小微金融产品的创新风险。
小微金融企业应当健全适应创业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动力机制。鉴于创业战略是当前我国政府为刺激宏观经济稳步增长的国家战略,这决定了创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既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又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为此,小微金融企业应当充分激活政府支持创业活动的产业政策动力,在与政府协同努力的基础上着力打造政企合作共同体,共同为创业企业提供高效、安全的资金融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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