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德国国有企业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2016-05-10 18:43郭晶莹
商场现代化 2016年8期
关键词:产权公共服务竞争

摘 要:改革开放30余年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本文借鉴法国和德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应遵循股权多元化和法制化原则。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地完善,作为我国经济支柱的国有企业也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但是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依旧低下,仍然面临着严重的亏损。本文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与法国、德国的国有企业的改革进行对比,从中找到偏差和不足,并提出一些改革措施。

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简要回顾

1.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认识

国有企业是一种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其全部资产归全民所有,政府占有终极所有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所要求的全民所有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有企业逐步显现出体制僵化、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在改革开放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有企业改革成为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

2.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

从我国建国以来到1978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基本上都是由公有制经济构成。改革开放开始后,我国正式开始了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放权让利的改革阶段(1978年~1984年),给予国营工业企业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让其留有更多的利润,向其征收固定资产税,并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等。第二阶段:两权分离改革阶段(1984年~1993年),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政府与企业职责分开。实行多种经营模式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重点,推行股份制试点。第三阶段:国企改革的制度创新阶段(1993年~2003年),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第四阶段:国企改革的纵深推进阶段(2004年至今)。政府逐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的进入石油、军工等重要产业部门,国有资本向公共事业、基础建设领域集中。

三、法国、德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

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断地进行私有化改革。其中,法国和德国是私有化过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并且对我国的国企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法国国有企业改革

法国的国民经济中以国有企业居多。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侧重点是对国有企业中公共部门进行私有化。主要是政府减少对企业的干预,让企业更多的通过市场机制来运行,并且对国有企业的股权进行改革,使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通过企业之间的竞争来提高企业的效率。具体的做法是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逐渐改变为国有控股,使国有控股企业再逐渐转变为国有参股企业。在其他可以私人提供的竞争性领域,尽量让私有企业自我经营,国有企业尽可能不参与。

此外,法国国有企业改革遵循法制化原则。法国政府严格明确的规定了国有企业改革中私有化的方法、适用技术与程序以及手段等。并且做到改革之前就有法可依。由国家立法机构专门立法,将整个改革过程中的各项规定以法律的形式颁布,使得整个改革过程能够有法可依,规范有序。

2.德国国有企业改革

较法国而言,德国同样也是一个以国有企业居多的国家,但是德国国有企业的数量相对法国较少,德国最主要的特点是公务员人数在欧洲国家中是相对较多的,实行官僚制。并且自从东德和西德统一后,德国实行了福利制度,德国的福利制度在世界上也是数一数二的。如此庞大的公务员队伍加大了德国政府的财政负担,所以德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势在必行。

德国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对公共服务进行民营化以及社会化:“联合民主”的一种特殊形式。

同样,德国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含义主要是让市场中存在更多的公共服务主体,政府能够放权,让私有企业也能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竞争,从而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政府在此过程中主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使得各个私有企业的竞争行为规范化,避免恶性竞争。但是其中最关键的是对公共服务的私有化并非是一次就完成的,不能一蹴而就,而要根据所涉及的公共服务的受众群体的意愿以及单位中职工的意愿分布实施,如此,不仅能保证改革过程的顺利还能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同时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即:先委托,后出售;先转企,后让股及分步出售股权。

另外,由于德国特有的文化传统,德国的组合主义在本国具有一定的地位。20世纪90年代以前,德国组合主义较私有企业在公共服务的提供商更具有优势,并且经过不断地发展,不仅是服务质量还是竞争力方面都远远高于私有企业。所以,对于德国特殊的国情,德国国有企业的服务领域可以逐渐的让步于私有企业及本国的组合主义。

四、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

1.股权多元化原则

我国的国企的改革已有重大的突破,但仍需不断地深推。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首先减少国有独资企业个数,使国有独资企业成为国有控股公司,然后再进一步使国有控股公司有计划的转变为国有参股公司。在一般性竞争领域,国有企业则尽可能退出,降低国企在一般性竞争领域中的比重。但改革的过程应该借鉴德国,渐进式改革,根据职工意愿分步推进,以确保职工权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借助于产业组织理论新奥地利学派的观点,如果没有政府设置的人为的行政性进入壁垒,国民经济的一切行业都是可以进行竞争的。同样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只要政府允许私人股东的参股,国有企业也是可竞争的,竞争必定提高效率。所以,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可以以部分企业作为试点企业,推行政府作为企业的一个大股东,同时允许另外的两个私人大股东参股,其余为若干小股东,做到股权的多元化,这样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就不会出现政府的盲目抉择,而使企业盲目的投资导致企业亏损。这样在股东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可以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及利润率。并且,企业拥有独立的经营权,由企业自己经营,自己发展,政府不参与、不干涉。这样可以使企业的经营更加灵活,在自身盈利的情况下也能提高公共产品的质量。

2.法制化原则

对于我国新的制度体制及发展,更多的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成熟的完全一样的模式照搬,在现实操作中都是实践先行,而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做支撑和规范。因此,我们的改革的实施总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跑偏”。所以,我们应该借鉴法国和德国的经验,建立健全法制体系。在每一次改革之前都做到法规先行。由国家立法机构专门立法,将整个改革过程中的各项规定以法律的形式颁布,使得整个改革过程能够有法可依,规范有序。如此,政府通过放权,让市场中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之间进行竞争,而政府只需依据法律规则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做到政府只管公平,而市场只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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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晶莹(1992.07- ),女,汉族,山西临汾人,硕士研究生,山西财经大学,研究方向:宏观经济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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