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借鉴外国成熟经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2016-05-06 03:08张钰羚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博士
世界环境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土壤环境整治

■文/张钰羚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博士

科学借鉴外国成熟经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Scientifically draw lessons from mature foreign experiences so as to promote legislation on soil contamination prevention

■文/张钰羚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博士

今年“两会”期间,环境保护部陈吉宁部长在答记者问时,谈及“土十条”的制定进展。可见,土壤污染依旧是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土壤污染形势严峻,刻不容缓

根据2014年4月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

土壤污染不仅来自大气、水体、还有农业耕作和自身性质的退化。工业废水、废渣、废气往往只造成局部和严重的土壤污染,大气沉降带来的土壤污染则是大面积而持续的。因此,土壤污染问题不容忽视。

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世界上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和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都经历了从分散立法到专门立法的过程,专门立法已经成为世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潮流,基本都侧重于土壤污染的整治、修复和开发利用,基本上都采取了单一的土壤污染整治法模式。

专门制定法律的有日本《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对策法》及其实施细则、韩国《土壤环境保护法》和《土壤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我国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和《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等;专门制定法律修正案的有英国增加“第二部分——污染的土地和废弃的矿山”对《环境保护法》修正、美国《小型企业责任免除和棕色地块振兴法案》对《综合的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修正等。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土壤污染还没有专门立法,现行立法只有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星分散的规定,而且基本上都只是确立制度的宣示性规定,缺乏相关的配套性规定来支撑制度得到切实实施。

在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下,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一直处于较为滞后的状态。不符合专门、综合控制土壤污染的趋势和客观要求,未能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环境的目标。

2013年5月,在环境保护部的牵头下,多部门开始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研究工作。经过50多次修改以后,目前“土十条”的文稿已经基本成熟。

除此之外,我国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还应该借鉴上述有效经验,采取单一的土壤污染整治法模式和“利益主导模式”,将土壤污染整治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结合起来,通过土壤污染整治实现土地的再利用,也通过土地再开发为土壤污染整治注入动力;在此基础上,专门制定针对土壤污染的法律对土壤污染进行规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形成科学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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