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有“互不扶养”协议,丈夫能对患病妻子免责吗

2016-05-04 22:49廖春梅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6年4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公共利益义务

廖春梅

【案例】薛丽红与丈夫结婚后不久,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内容为:两人的生活费实行AA制;个人收入归自己支配,相互无扶养义务,即使对方患上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也由自己承担。该协议执行了3年后,半年前,薛丽红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需要大笔的治疗费用,但她的积蓄已全部花完,她多次要求丈夫承担其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丈夫以双方签订有“互不扶养”协议为由一再拒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薛丽红的丈夫对她还有扶养义务吗?

【分析】 薛丽红的丈夫必须承担扶养义务。一方面,她与丈夫之间“互不扶养”的约定违法。《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表明,只要是夫妻关系,彼此便不能以任何理由规避义务或者剥夺对方的权利。另一方面,薛丽红与丈夫之间的“互不扶养”约定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正因为薛丽红与丈夫签订的“互不扶养”协议同时具备违法、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决定了该协议自始至终无效。因此,即使她的丈夫有“互不扶养”协议在手,也不能拿协议说事,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她的丈夫固执己见,那么,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她的扶养请求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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