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北京一小区内,一顺丰快递小哥在骑三轮车时,与一小轿车发生刮擦。轿车车主遂辱骂快递小哥,并抽其六记耳光。快递小哥一直隐忍,未还手、还口。该视频被传到网上后引发舆论哗然,而顺丰集团也声明“对于这种寻衅滋事现象,建议追究刑事责任”。警方调查后,对轿车车主予以行政拘留十天。
快递小哥案件的法律问题
赵虎律师
http://zhaochengcheng.fyfz.cn/b/886626
本来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没有想到演变成了一个公共事件。评论中既有对快递小哥这个群体的理解与同情,也有对快递车辆违规驾驶现象的揭露和痛恨。作为一个律师,还是喜欢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问题。
虽然这个事件关注度很高,但是仍然构不成刑事犯罪,因为情节还是轻微的,应该属于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从北京警方的处理来看,认为打人的出租司机属于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一般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从法律规定来看,这位打人的出租车司机可以处以10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那么打人的出租司机被人肉搜索,个人信息被放到网上,电话被暴打,是否有人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打人的出租车司机虽然错了,但是他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人身权益依然需要得到保障。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首先应该由上传他人个人信息的网络用户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如果网站或者转发者扩大了信息的扩展范围,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网站如果明知存在这种情况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得到通知后不采取必要措施的,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骂人打脸的,别讲歪了理儿
艾墨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7ed3840102w9d4.html
原本两个人的事情,却牵涉了北京人与外地人这等敏感话题,并且在快递员所在公司的表态中,变为对待一个行业从业人员的态度上。在媒体报道中,带有感情色彩的标题屡见不鲜,而对新闻事实的叙述却少之又少。直到事情最终结果的出炉——用行政拘留10日“这等轻判”再次引爆大众情绪,对相关法律解读只字不提。
在整个事件中,北京晚报就网友“人肉”行为进行了法律解答,文字中流露出对这种行为的无可奈何和加快立法的呼吁值得称赞。法律惩戒跟道德评价原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事者对人的不尊重仅仅代表其个人行为,其处罚更不会如同网友们所调侃或期盼的那样。在此事件中,公安部门严惩的更应该是那个貌似从“人口户籍系统”拍摄图片泄露个人隐私的人。并且,媒体更应就无端引用“人肉”消息得到惩戒。
情绪一点地说,,就人身安全而言,快递公司二十几岁的员工已然不是“孩子”,更应在做好员工交通法规培训中,就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做重点培训,事后出来“撑腰”的行为并不值得提倡。
自律,道路交通参与者需要,人与人之间需要,行业与行业之间也需要,不要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也不要把简单的道理弄得乱七八糟。北京城自古传下来的“规矩”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是人人认同的、民间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