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皓轩,胡 凡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流域文明研究中心,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论洪武时期西南土司朝贡体制的形成
朱皓轩,胡凡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流域文明研究中心,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朱元璋击败陈友谅其势力进入西南地区后,大量土司归降。为了处理与土司之间的关系,朱元璋在前代朝贡基础之上,创制了明代特色的朝贡体制,为以后历代皇帝所沿用。各个土司朝贡物品主要为马以及各地的特产,同时故元土司也会向明廷缴纳元代颁发的信物;明廷对朝贡土司的赏赐本着“厚往而薄来”的原则。明廷的措施较妥善地处理好了与西南诸土司的关系。本文通过对洪武时期明廷与西南土司朝贡的具体事宜进行探讨,包括朝贡管理的机构、具体朝贡记录以及朝贡展开的基础,以此解读洪武时期土司朝贡之盛况。
关键词:洪武时期;西南土司;朝贡体制
元代之前,历代中央政府管理少数民族之方式多为羁縻政策;元代,羁縻发展成为土司制度,明代为土司制度发展之鼎盛期。明廷为有效统治土司大量存在的西南地区,于前代基础上创建出明代所特有的朝贡体制;明王朝开国洪武时期便奠定了明廷与西南土司之间近三个世纪的朝贡体制。
一、明代西南土司朝贡体制的研究意义
土司制度为我国少数民族史研究领域之重要组成部分,但少有专门对明代土司制度的详尽研究。洪武时期建立的土司朝贡体制为明代朝贡体制中的重要一环。朝贡体制为明廷与少数民族以及周边藩属国之间保持联系的主要方式。土司按中央王朝之规定,定期进表及携带本地特产向明廷进贡,中央王朝接受后对前来朝贡土司进行回赠、赏赐,这便完成朝贡。虽然这其中包涵了一个商品互换的过程,但是我们不能把朝贡视为简单的商品贸易。朝贡是古代中国为了处理与周边少数民族以及藩属国之间的关系而创造出的制度。综观明代的朝贡体制,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明廷与周边藩属国以及海外诸国的朝贡体制;其二是明朝中央政府与周边少数民族之间的朝贡体制。《明会典》亦有相关划分,“国初诸番国及四夷土官朝贡”[1]卷101,朝贡一说明了来源分别为“诸藩国”、“四夷土官”,更详尽的划分则有“东南夷”、“北狄”、“东北夷”、“西戎”、“土官”[1]卷104、卷105、卷106、卷107、卷108等五类。如今学界对第一层面的研究较深入,对第二层面的研究则相对薄弱。对明朝与西南土司而言,双方朝贡关系的状况如何?它们是如何运行的?尚需做系统的研究。明廷政权建立与元朝基础之上,开国之君朱元璋,除了对与自己的主要对手蒙古贵族给予关注外,肯定还得对聚集大量土司的西南地区有一个总体设计。本文对其加以探讨,焦点集中到明朝中央政府与西南土司之间的朝贡体制方面。
二、洪武时期朝贡体制的形成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采取了允许接受封号的各少数民族首领定期入朝进贡、明廷给以丰厚的赏赐并可在会同馆进行一定程度的互市贸易的政策,由此形成周边少数民族对明廷的朝贡体制。
明代之朝贡体制,以明朝统治者的“天下观”为其理论背景。此天下观是为“自古帝王临御天下,中国居内以制夷狄,夷狄居外以奉中国”,元以“北狄”入主中国实乃天授,元失其政,天“当降生圣人,驱逐胡虏,恢复中华,立纲陈纪,救济斯民”[2]卷26,吴元年十月丙寅条,朱元璋便为这天生圣人,代天行道,为新的“天下主”。在此天下观的指导下,朱元璋在洪武二年遣使四出时,就命礼部制定“蕃王朝贡礼”[2]卷45,洪武二年九月壬子条,礼部官员总结了历史上殷、周、汉、唐、宋、元历代蕃王朝贡的仪制,确定明代的蕃王朝贡仪制是:蕃王来朝到达龙江驿,首先派应天府知府“至驿礼待”,第二天进入会同馆,要由礼部尚书出面宴劳,第三天再由中书省派官宴劳,然后在“天界寺习仪三日,择日朝见”。在天界寺所学习的礼仪包括朝见时如何跪拜、如何向皇帝致词、如何按照雅乐的节奏进退周旋等等。在朝见皇帝之后,还有“见皇太子”等,然后有皇帝“锡宴于谨身殿”,接着是“东宫择日宴蕃王”、“中书省取旨宴劳”、“都督府宴”、“御史台宴”,不一而足。蕃王返回要有陛辞,“其陈设行礼如朝见仪,唯不设承制、传制、方物案、宣状等官,辞东宫亦如见仪,唯不跪致辞。礼毕,中书省率礼部官送至龙江驿,礼部设宴如初至,礼部官还,应天府官送起行。”如果蕃王不亲自来而是遣使朝贡,礼仪大体也如上述而略有减杀。此外,还有蕃国的遇正旦、冬至、圣节“望阙行礼”、“进贺表笺”等,“其诸蕃国及四夷土官朝贡所进方物,遇正旦、冬至、圣节悉陈于殿庭,若附至蕃货欲与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给价以偿之,仍除其税。”这一朝贡礼在洪武二年由徐一夔、梁寅等人编纂的《大明集礼》[3]卷30、卷31、卷32中也有细致的记载,洪武《诸司职掌》[4]礼部职掌,卷之四亦有同样的记述。
明廷执掌朝贡事务的机构主要有礼部、鸿胪寺和会同馆。礼部主管朝贡机构是主客清吏司,其职责为“掌贡献、建言、四夷朝贡、赏赉。”[5]卷74,洪武五年六月癸巳条,即“分掌诸蕃朝贡、接待、给赐之事。诸蕃朝贡,辨其贡道、贡使、贡物、远近、多寡、丰约之数,以定王若使迎送、宴劳、庐帐、食料之等,赏赉之差。凡贡必省阅之,然后登内府,有附载物货,则给直。”另外,主客司亦需查清朝贡土官来贡贡使之籍贯,待其返时发给镂金敕谕等。总言之“凡朝廷赐赉之典,各省土物之贡,咸掌之。”[5]卷72,志第四八,职官一鸿胪寺为另一个负责管理朝贡的部门。鸿胪寺前身为侍仪司,侍仪司设于吴元年,九年改殿庭仪礼司,三十年始改鸿胪寺。其责为“掌朝会、宾客、吉凶仪礼之事。”[5]卷74,志第五0,职官三便是管理礼节之类之事务,包括教各藩国觐见皇帝时之礼节。“侍仪司引蕃使于天界寺习仪”[3]卷31,宾礼二,“辨其等而教其拜跪仪节。”[5]卷74,志第五0,职官三据此可知鸿胪寺主要是教习朝贡礼节。会同馆为来朝贡者下榻之处。据载:“旧设南、北两会同馆接待番夷使客。遇有各处贡夷到京,主客司员外郎、主事轮赴会同馆,点视方物,讥防出入。贡夷去,复回部视事。”又载:“凡贡使至馆,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四夷归化人员及朝贡使客初至会同馆,主客部官随即到彼点视正从、定其高下房舍铺陈,一切处分安妥,仍加抚绥,使知朝廷恩泽。”[1]卷109,宾客此外皇帝还要派遣礼部侍郎“赐宴于会同馆”[3]卷31,宾礼二,赐宴。
洪武时期朝贡四夷可分为蕃国和四夷两部分,所谓蕃国不在探讨之内,而四夷中,“其西南夷隶四川者,军民府凡六,乌蒙、乌撒、芒部、卭部、普安、东川;安抚司一,曰金筑;宣抚司一,曰酉阳;宣慰司三,曰贵州、播州、石柱;招讨司三,曰天全、六番、长河西;长官司凡三十,庐山、慕役、西堡、大华、宁谷、寨顶营、十二营、平茶、程番、康佐、木爪、方番、阿昔亦簇、占藏先结簇、巾各匝簇、北定簇、祁命、阿昔洞簇、勒都簇、班班簇、者多簇、麦匝簇、泥溪、雷坡、沐川、平夷、蛮夷、岳希、蓬陇、木头静州;府四,德昌、马湖、建昌、会川;州十九,安顺、龙、永宁、镇宁、建安、礼、柏、兴、黎里、阔、武安、永昌、隆、姜、黎溪、会理、威、龙昌、普济;卫一,曰建昌;县三,中碧、舍麻、龙其;隶广西者府三,田州、思明、镇安;州二十五,龙英江、龙养利、上下冻、思陵、万承、安平、太平、都结、思城、结伦、镇远、左茗盈、南丹、纪安、思同、东兰、那地、全茗、利泗、城奉、议县、四陀陵、罗阳、崇善、永康;隶云南者,军民府一,曰姚安;府八,元江、丽江、景东、楚雄、鹤庆、寻甸、大理、临安;宣慰使司三,平缅、车里、八百;州二,姚、邓;土官三,海东、宾居、小云南;县二,广通、习峨;隶湖广者,宣慰使司四,施南、思南、永顺、保靖;安抚司一,忠建;长官司三,臻部、六洞、黄坡等处;军民府一,曲靖;西域之部也,西天泥八剌国,朵甘、沙州、乌思藏、撒立畏兀儿、撒来、撒马儿罕。”[2]卷232,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庚辰条
三、洪武时期明廷与西南土司之间的朝贡体制
明廷与西南土司之间朝贡体制之建立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随着朱元璋集团击败陈友谅集团后,统治区域扩大到有大量土司存在的西南地区时而形成的。通过对表1分析,可以较为清晰的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洪武时期,西南诸土司于明廷朝贡为多层次。体现于朝贡土司区域之广,其涵盖包括云南、湖广、四川、广西、贵州等省多数土司。西南土司朝贡亦有极强之持续性。多层次亦体现于朝贡贡使,其层次有高有低;管理区域大者往往能够影响整个省份,如宣慰司、安抚司、宣慰使等高级的土官;而有者仅统治个别村寨,如等级较低的土官如洞长、土目等;土司朝贡有派遣属下朝贡,亦有遣子嗣朝贡,更有本人亲自朝贡。总言之,西南土司朝贡极为频繁。
第二,洪武时期来朝土司可分两类:一为归降同时建立朝贡关系;二为纯粹朝贡。第一类主要集中于洪武初期,中后期亦有少许;应当注意,土司于归顺之时必须缴纳前代发给之印、章、敕书,尔后换取明廷的管理信物,此为对明廷政治臣服之象征。如忠建元帅墨池什用遣其子“来朝,贡方物,纳故元所授金虎符并银印、铜印、宣敕。”[2]卷71,洪武五年正月乙卯条播州宣慰使杨铿等来朝贡方物,同时“纳元所授金牌、银印、铜印、宣敕。”[2]卷71,洪武五年正月乙丑条杨铿等人之前接受元代颁发之管理信物物,归降明廷后须缴纳以换取明廷印章、官服;本质上,此为政权于地方之交接,由元过渡至明之统治,土司由元代属臣转变为明之地方管理者,此过程之完成实现明廷对西南地区之统一。同时,他们归降明廷过程中亦建立稳固之朝贡关系。反之,土官如若不缴纳或会惹至杀身之祸,洪武二十八年,“广西右江归德州土官黄碧言:思恩州知州岑永昌隐匿五县民,不供赋役,仍用故元印章。上以其不奉朝命,时左都督杨文方总兵讨奉议等处,乃令右军都督府谕文,使相机讨之。”[2]卷71,洪武五年正月乙丑条征收赋役为历代中央王朝实现统治管理之主要手段,朝廷颁发之信物为地方官吏管理合法依据,思恩州知州岑永昌拒绝向中央王朝缴纳赋役,此为拒绝明廷统治;继续使用元代印章,拒收明廷信物、印章,则为否认其统治之合法性,此土司为明廷所不能忍,必伐之。第二类纯粹朝贡土司,多为集中于明朝建立及全国稳定后,且朝贡渐成为土司赴京主要目的,此证实明廷于洪武时期已取得对西南地区绝对的统治权。
第三,西南诸土司之朝贡物品多为方物,明廷于土司采取“厚往薄来”之原则。总体看,土司朝贡主要以方物为主,即各自特产,如记录中的蕃犬、虎皮、象、象牙、驼、犀牛、香料、楠木、金银酒器等物;其中出现次数最多为马。明廷对土司封赏有比较明确规定,“凡诸番四夷朝贡人员及公侯官员人等,一切给赐、如往年有例者,止照其例。无例者,斟酌高下等第,题请定夺,然后礼部官具本奉闻,关领给赐。”[1]卷110,给赐二明廷对来朝土司封赏先查阅之前惯例,若有则按之;如无,则据朝贡土司等第与请求定夺。明廷对朝贡土司赏赐,可分两类:一、官职之赏赐;二、物质物品之赏赐。官职赏赐如,辰州永顺宣抚彭添保遣其从兄来朝贡马及方物,明廷“以永顺宣抚司为永顺军民安抚司,以添保为同知”[2]卷47,洪武二年十二月己卯条。彭添保原为辰州永顺宣抚,朝贡后,其职升至同知,而永顺则由宣抚司升为军民安抚司。再如四川马湖路总管安济遣他其子“来朝贡方物”[2]卷70,洪武四年十二月壬辰条,明廷“赐衣二袭,诏改马湖路为马湖府,以安济为知府,世袭其官”[2]卷70,洪武四年十二月壬辰条。安济派子入朝,其职由总管迁为知府。明廷赏赐土司之物品,主要为文绮绫罗、袭衣、钞锭、绮帛、罗衣、衣服、靴袜、白金、衣帽、禅衣、朝服冠带、珠翠首饰、珠翠如意、锦等物品。从内容来看,其赏赐可谓丰厚。
表1 明太祖时期西南土司对明朝廷朝贡一览表
﹡本表材料均出自《明太祖实录》
“厚往薄来”之原因,朱元璋曾解释,“蛮夷在前代,多负险阻,不受朝命。今无间远迩,皆入朝奉贡,顾朕德薄,其何以当之!古之王者待远人,厚往而薄来,其各加赐文绮袭衣以答之。”[2]卷87,洪武七年正月乙亥条其亦言“吾以诚心待人,彼若不诚,曲在彼矣。况此人万里来朝,若俟其再请,岂不负远人归向之心。遂皆授职名、赐衣帽、钞锭有差。”[2]卷79,洪武六年二月酉朔条土官或己或遣子或属下朝贡,跋山涉水,不远万里赴京朝贡,诚心十足,此为朱元璋厚待朝贡土司的原因之一。另外,“厚往而薄来”也是洪武与土司交往之基本政策。西南环境险恶,土司离心较重,洪武时期采取的政策大多以怀柔为主;朱元璋曾与礼部官员说,土官带着仰慕的心态长途跋涉远赴京城,故待之要“赉予之物宜厚,以示朝廷怀柔之意。”[2]卷79,洪武六年二月酉朔条显然,朱元璋希望通过丰厚的赏赐来坐实明廷之怀柔态度。
第四,朝贡缩短明廷与土司之距离,促进民族交流。西南诸省为多山地带,原始森林遍布,交通不便;此地理条件使西南地区自古以来较为闭塞。同时西南区域民族众多,各据山头,此使西南民族形成较闭塞的心理,与中原地区交流较少;致使历代统治者很难对西南进行有效管理,故元之前历代多取羁縻政策,仅需西南诸族守好边疆,接受中央统治即可。洪武时期朝贡活动展开,促进了西南诸族与中原地区的交流。从上表中可清晰看出,土司朝贡的物品除了马以外,其它多为各自的特产;明朝廷对土司之赏赐多为其本地所缺乏物品。于土司而言,“厚往而薄来”之朝贡回赐政策使其获得实在利益,这使他们愿意积极主动地与明廷保持长期稳定的朝贡关系。在此过程中,西南与中原地区通过朝贡实现文化交流,中原地区生产技术传入西南,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西南少数民族的国家归属感得到增强。
朝贡体制亦展现出强大的政治吸引力。土司归顺明廷并建立朝贡关系时,便是以政治臣服为前提;随着朝贡在双方之间展开,土司被纳入至明廷全国管理之中,尽管对土司地区统治以间接为主,但明廷通过管理土司头目,将其纳入明廷地方管理阶层。随着朝贡体制完善,中央对土司之管理日益细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1]卷6,土官承袭土官始隶属于兵部和吏部两套管理系统,土官与流官一样亦有相应品级,土官与流官之差异在缩小。土司之承袭亦为明廷掌握,“湖广、四川、云南、广西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部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札付,颁给。”[1]卷6,土官承袭土司一旦丢失明廷颁发的管理信物,明廷将“改土归流”。
土司赴京城朝贡亦是一种荣耀;朝贡能够获得当地没有的物品,亦能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重要的是,获得明廷之认可成为其继续统治的基础。种种利益驱动下,土司对明廷的依赖程度加深,明廷又更易于加强对土司之管理;此过程中,朝贡成为最大推动力。西南地区在明朝之前早已纳入中原王朝之版图,而在历史上,西南地区有一个由“化外”到“化内”地区的转变过程,其中朝贡起到了转变催化剂之作用。“朝贡”作为这段时期的特殊历史产物,推动了西南地区与中原地区的交流,并使其成为了中国版图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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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责任编辑李兆平]
The study of the Tributary System of Southwestern Chieftains in China During Hongwu Period
ZHUHao-xuan,HUFan
(CenterofHeilongjiangRiverBasinCivilizationStudies,HeilongjiangUniversity,Harbin150080,China)
Abstract:Large numbers of chieftains surrendered after Zhu Yuanzhang’s defeating Chen Youliang and intruding into the southwestern area.In order to well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chieftains, Zhu Yuanzhang established a special tributary system in Ming Dynasty, which is based on the former one and is carried forward by later empires.Chieftains paid tributes mainly including horses and special local products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y also had to pay the token releas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The court in return granted a reward to the chieftains with the principle of “giving more and getting less.” In this wa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Ming Dynasty handled properly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ose southwestern chieftains.This essay aims to unscramble the grand occasion of chieftains paying tribute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during Hongwu Period through a deeply study to the records of history, including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tributary, the detailed records of the tributary and the foundation from where the tributary derived.
Key words:the Hongwu Period; southwestern chieftains; the tributary system
中图分类号:K2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70X(2016)03-0087-05
作者简介:朱皓轩,江苏泗阳人,黑龙江大学黑龙江流域文明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明清史;胡凡,男,吉林东丰人,黑龙江大学黑龙江流域文明研究中心主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中国明史学会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明清史、中国文化史和文化学理论。
收稿日期:2015-10-22;修回日期:2015-12-24
PDF获取: http://sxxqsfxy.ijournal.cn/ch/index.aspxdoi: 10.11995/j.issn.2095-770X.2016.0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