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开启依法治“善”时代

2016-05-04 22:45张玉胜
共产党员·上 2016年4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善款全国人大

张玉胜

3月1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慈善法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承诺捐款不兑现或被起诉,摊派捐赠任务或构成犯罪。

纵观慈善立法的这10年,既有国人面对地震洪灾等重大灾难时所表现出的大爱情怀与众志成城,推动了中国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也遭遇了“郭美美”、嫣然天使基金及各类虚假骗捐和滥用善款等问题,让慈善的公益性、透明度及公信力饱受质疑。作为我国慈善事业建设的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填补法律制度空白、规范慈善公益事业、开启依法治“善”时代的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

解读《慈善法》,首先要树立“大慈善”的全新理念。与传统概念里的“扶贫济困”不同,法律语境下的“慈善”,更多的是体现“大慈善”的现代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传统意义上的温饱性救助,基本上已交由政府来承担,不再需要社会组织。现代慈善更注重人的发展和提升,比如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和社会服务等领域。这实际上诠释了慈善由施舍性到专业化的特质转变,也彰显出慈善事业与社会发展有机融合、同步提升的常态化趋势。

徒法不能以自行。践行依法治“善”的关键就是要恪守公开透明的原则底线和敢于向违规行为说不的亮剑执法。这就需要全社会提升敬畏法治、践行法规的自觉性与自律意识,强化对慈善资质、操作程序和善款使用的全程监管。尤其要发挥好政府管束行政权力、尊重慈善规律的示范引领效应。《慈善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将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有利于戒除“红头文件”逼捐的行政怪象,有助于各级政府以遵纪守法和相对超脱的开明姿态,矫正和规范慈善乱象,引领慈善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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