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监察部网站近日在文章中,将腐败分子的涉案款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所得,即案件经过司法程序,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定是实施犯罪所获得的财物,由法院依法上缴国库;第二种情况是违纪所得,是指不构成犯罪,但被纪检监察机关认定为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实施该行为所获得的财物,由纪检监察机关收缴并上缴国库。
文章称,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官员通过实施腐败行为,在收受钱款的同时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就会在办案的同时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地区挽回经济损失。
在查办腐败案件的过程中,涉案款物只是被纪检监察机关“暂扣”,属于涉嫌犯罪所得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的同时,相关款物一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系违纪所得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收缴,上缴国库;经调查不属于涉案款物的,及时予以退还。
此外,根据现行的党纪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等——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所得采用三种方式处理: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
“没收的应当是一律上缴国库;对于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款物,依法不应当退回、退赔,或者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退回、退赔的,也应当上缴国库。如果是物品,就要由相关的部门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以后把变价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