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法规是否符合实际,只有实施了才清楚;法规的推动、落实是否到位,执法者最有发言权。通过动态监督地方法规实施情况,人大常委会能及时掌握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难点,有助于强化地方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2015年5月18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主任会议首次听取《重庆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等6件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开启了市人大常委會对法规动态监督的创新。
此后召开的第43次主任会议,再次听取《重庆市邮政条例》等5部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表明该项制度成为常态。
与法规密切关联的市人大法制委、内司委等专委会提前做好功课,就各法规在全市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形成了报告。
各法规实施单位负责人则向主任会议重点汇报实施单位宣传、贯彻法规的基本情况;法规主要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社会效果,社会公众、国家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对法规的评价和反映;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的实施情况;法规实施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对法规实施产生的影响;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反映的立法问题及处理建议等。
人大常委会与政府部门两项汇报下来,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难点一目了然,市人大常委会掌握情况更加真实、准确。
这也是创新开展“主任会议听取法规实施情况汇报”工作的初衷。
过往对法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主要途径是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并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对法规主要实施部门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作出审议意见。
常委会会议大约每两月召开一次,会期也只有几天,要对重庆近200件现行法规实现全面监督不太现实。因此,发挥主任会议动态监督法规的功能被决策者提上议事日程。
2014年10月,常委会第26主任会议通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汇报的规定》,从2015年起,主任会议每年两次听取现行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
根据规定,主任会议在听取报告后,可以针对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建议将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