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侵权案件法律救济的实证研究

2016-04-28 16:04赵旭李响陈炳旭
中国市场 2016年14期
关键词:权人保护模式商标法

赵旭++李响++陈炳旭

[摘要]地理标志的保护涉及“三农”问题,地理标志权是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不法分子以投机取巧的方式谋求利益,针对于地理标志侵权而言则会出现仿制,以假充真,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地理标志,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企业名称用作自己企业名称等行为。侵犯地理标志权的现象频出既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制度及法律层面存在一定不足有关,同时也与既有立法没有得到理想的贯彻实施有关。

[关键词]商标法;地理标志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4207

1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模式研究

11历史进程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加入《巴黎公约》,标志着我国对于地理标志产品开始实行保护。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该《办法》出台后,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可以受到保护。几年后,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随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而初步确立。二十一世纪初,随着《商标法》第二次修订,我国确立了对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两年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优化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的保护。[1]三年后,20世纪末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与《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被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所取代,使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农业部分别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实施行政行为。我国涉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律法规除了上述《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也都涉及了有关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不同的是,这些法律法规不是从正面直接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而是更多地从生产者、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谈及保护的。虽然我国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面的立法脚步一直在前进,在几部法律法规的作用下逐渐搭起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律框架,但现实中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又向我们真实的展现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诸多不完善之处。

12存在的问题

121制度方面

(1)法律术语不统一。同一部法律规范中,有时会出现“地理标志”“原产地标志”“产地”“原产地”等诸多容易引起人混淆的用语。2013年《商标法》中,对证明商标的定义使用了“原产地”一词,但后面又定义了“地理标志”。

(2)立法体系不统一。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是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的两种方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农业部三个机构在立法上分不出孰为主导,由此造成的不统一的立法局面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各机关参差不齐的立法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对应法规中的具体规定相互交汇或冲突,这无疑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的维护。比如,商标法保护模式与专门法保护模式就存在诸多区别。其一,保护宗旨不同。商标法保护模式以证明产品具有某种品质或特征,或者证明产品具有特定的地理来源为保护宗旨;专门法保护模式以产品的地理来源,以及产品的质量或声誉为保护宗旨。其二,管理部门不同。商标法保护模式的管理部门是国家商标局;专门法保护模式的管理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其三,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主体不同。商标法保护模式下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主体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成员组成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专门法保护模式下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主体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其四,地理标志获得保护的时限不同。商标法保护模式下权利人自获得商标注册之日起即受保护,保护期满后需要自行申请延长时限;专门法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权人自地理标志注册或公告之日起受法律保护,只要符合法律保护的条件,则该地理标志一直有效,不需要地理标志权人再另行使期限延长。[2]

122实践方面

(1)地名商标、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冲突。在我国,同一个地理名称既可能受到《商标法》保护,又可能受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保护。如,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姿美堂公司商标侵权案中,二审法院认定姿美堂公司使用“东阿阿胶”字样的行为系对商品中描述性信息的正当使用,并未侵犯东阿阿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东阿阿胶公司的诉讼请求。

(2)行政部门职能交叉、管理混乱、效率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农业部都享有地理标志的行政管理权,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权责不统一,分工不明确,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矛盾和冲突频发。

2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类型研究

现实生活中,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类型各异,笔者通过阅读法院大量相关判例,将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

(1)违反有关地理标志的国家标准,生产假冒伪劣的地理标志产品。如孟亚梅诉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消费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亚梅发现涉案商品福建省安溪县金榜白云茶厂生产的“红心铁观音”是假冒伪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告未在涉案商品上标注产品等级的做法违反了GB/T19568—2006,即“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的国家标准,被告没有严格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假冒伪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

(2)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权具有专属性,是私权的一种,且只能属于地理标志权人,即只有地理标志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地理标志。现实生活中,常有不经地理标志权人授权就擅自使用他人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发生,如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无锡爱莲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调查发现爱莲超市未经授权销售印有“西湖龍井”字样的茶叶,侵害了该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仿冒他人地理标志,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在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植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植民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在其销售的五粮液白酒的外包装、瓶包装盒、瓶盖、瓶贴上使用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又如,在原告平阳县南麓岛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南麓岛海之韵渔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通过生产销售仿冒原告公司商标的产品进行牟利。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似的字体、位置、大小及产品整体包装设计,并足以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再如,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蔡小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西湖龍井”竖排字样标识,与原告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区别仅在“龙”的繁简写法,但二者读音、字义相同,因此两者构成近似。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易致使消费者混淆,导致误购,被告应停止侵权,承担相应责任。

3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不同救济方式

31行政救济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有关地理标志侵权的行政处罚。譬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地理标志侵权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地理标志权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我国涉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各法律法规中,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救济主要方式有:责令地理标志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机关没收地理标志侵权人非法所得;对地理标志侵权人处以罚款;吊销侵权人营业执照等。其中,对地理标志侵权人处以罚款是最普遍的行政处罚方式。

32民事救济

侵犯地理标志权人的权利,给地理标志权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侵权人要向被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被侵权人而言,民事救济往往比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更能弥补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失,故对被侵权人的民事救济方式需要十分完善。纵观我国关于地理标志的立法,侵权人对于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例如“盱眙龙虾”案中,被告未经龙虾协会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外悬挂带有“盱眙龙虾”商标的字牌,使用了“盱眙龙虾”注册商标的图形或字样,误导消费者,损害了“盱眙龙虾”的市场声誉。法院认定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侵权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相应损失。被侵权人损失难以计算的,依照地理标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地理标志权人因调查侵权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权人侵害地理标志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的可以被定义为商业欺诈,针对商业欺诈行为的民事救济有以下几种形式。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地理标志侵权人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如果地理标志侵权人以欺诈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并且地理标志侵权人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地理标志权利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百分之三百。再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地理标志被侵权人可以向地理标志侵权人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赔偿,以及被侵权人在康复期间因误工减少的工资的赔偿如果地理标志侵权人向地理标志权利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地理标志权利人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另外,地理标志权利人还可以要求地理标志侵权人赔偿其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地理标志侵权人给地理标志权利人造成残疾。地理标志侵权人也可以要求地理标志侵权人赔偿相应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地理标志侵权人造成地理标志权利人死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侵权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被侵权人提供,造成被侵权人死亡或者使被侵权人健康状况严重下降的,被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由此可知,侵权人对于地理标志侵权人与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不同的。

33刑事救济

我国虽然没有针对地理标志犯罪的特定罪名,但《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对虚假广告罪的规定可适用于地理标志侵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发布广告,如果其宣传的内容不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或者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亦可适用到地理标志侵权的刑法救济中,该条规定,地理标志侵权人在其所生产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果地理标志侵权人依靠上述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大于五万元小于二十万元,则我国司法机关将对地理标志侵权人处以小于两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地理标志侵权人销售金额高于百分之五十低于百分之二百的罚金。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不同,刑期和罚金大小也有所不同。由此可见,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刑法救济手段主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形式或做虚假广告宣传的形式体现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参考文献:

[1]孟祥娟,李晓波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J].知识产权,2014(7):62

[2]王莲峰,黄泽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之争与我国的立法选择[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6):49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研究——以“洞庭山碧螺春”为例”(项目编号:201510307074)。

[作者简介]赵旭(1995—),女,天津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李响(1994—),男,河北唐山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陈炳旭(1995—),男,河南三门峡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

猜你喜欢
权人保护模式商标法
猫科动物的保护色
我国破产重整担保权暂停行使适用范围的研究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论动产质押监管中质权人与监管人的义务界定与责任承担
论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及其侵权判定标准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以启航案为视角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申请注册”的解释及相关问题研究
CBD体系下传统知识保护模式研究
宁夏盐池县小麦野生近缘植物蒙古冰草保护模式探究
资产拍卖中如何保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