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视角下对学生事务发展的思考

2016-04-27 07:10路姜男唐金楠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类型化

路姜男 唐金楠

摘 要:住宿书院模式在我国高校中经历了多年的探索。澳门大学融合了中西文化的特点,其住宿书院模式发展较快,在学生事务体系上形成纵、横两个维度构成的矩阵式格局,学生事务的实践凸显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种形态。基于综合型和专业型事务背后的陌生人关系和熟人关系上的相对差异,这种类型化趋势在内地高校学生事务中也有所体现。在类型化视角下,专业型和综合型学生事务需要在理念和资源配置上,解决专业型育人更专、综合型服务更全的问题,并且在学生事务体系下保持好二者的内在张力,才能使学生事务取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住宿书院;学生事务;类型化

素质教育、通识教育已经成为高校育人的基本共识,在学习借鉴西方高校学院制(College)和我国古代书院传统(Academy)的基础上,住宿制书院(ResidentialCollege)已在我国高校中经历了十年的实践探索[1]。客观地讲,书院模式在我国高校中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2],但在相对数量和规模上尚未成为主流。

澳门大学于2010年开始试行住宿制书院模式,由于澳门地区融合中西文化的特点,可以借鉴东西方大学发展的有益经验,澳门大学的住宿制书院模式取得较快发展。以学习借鉴为目的,笔者赴澳门大学考察了其住宿制书院模式,对书院模式的宏观架构和微观运行进行了细致的观察和思考,特别是跳出了对“书院制”符号化、概念化的主观想象,通过体验观察得以发现书院模式在细枝末节的微观运行中反映并符合学生事务客观规律的要素和特性。基于此,在笔者看来,“书院”的概念本身反而不再那么重要,而在“书院”背后真正具有价值的元素,如学生事务在书院模式下凸显的专业型和综合型两种类型化形态等,更具有思考和借鉴的现实意义。

基于书院模式的澳门大学学生事务体系

经过四年尝试,澳门大学于2014年全面实行住宿书院制度,推行融合专业、通识、研习和社群教育“四位一体”的教育模式,一年级本科生必须进入书院住宿,二年级后自愿选择去留。目前,澳门大学已建成8间书院,每个书院的学生规模都为400人~500人。澳门大学在全面推行书院模式后,其学生事务体系呈现出由学生事务部和书院系统在纵、横两个维度上构成的矩阵式格局[3]。

在横向维度上,每一个书院都自成体系。这种自成体系源于书院模式所承载的“社区教育”的理念,在全方位的资源保障下,每间书院均在院长、副院长的带领下,配备有驻院导师、非驻院导师、行政保障团队。驻院导师与学生在书院中同住共处,是通过与学生沟通、互动和指导学生活动实现社区育人目标最直接的角色;非驻院导师基于大学各学科教师的个人意愿和兴趣,其对书院学生的互动与指导并没有制度化的硬性约束,但这种师生互动往往更为深入和充分;行政保障团队主要负责书院行政事务、物业、网络等方面的日常运行,并为学生的餐饮、住宿,学生活动的交通、场地、财务等进行协调保障。每间书院还按照楼层配备10名左右由研究生担任的住宿辅导员(RT)以及10名左右的学生助理(RA),他们作为辅助书院导师团队和行政团队的重要力量,确保各项工作和事务的全覆盖。此外,书院的学生会、楼层委员会、兴趣社团等学生自组织也构成了书院学生事务系统的一部分。在各书院之间,决策者层面的院长联席会议和学生组织层面的Networking(负责人定期沟通机制),是主要的协调联动渠道。

在纵向维度上,学生事务部作为学校层面的职能部门,由学生辅导与发展、学生资源与服务两个团队构成,在学生事务长的领导下,主要开展心理辅导、升学与就业服务、能力培养、宿舍分配与管理(针对非书院学生)、各类代表队的组织与训练等工作,同时也指导和支持澳门大学的学生会、研究生会、内地生联合会、宿舍生联合会、兴趣社团等学生自组织开展活动。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学生事务部在名义上是校级层面学生事务工作的主导部门,但其与各书院的学生事务工作并没有层级关系和管理指导关系,实际上学生事务部与各书院之间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共享资源和协同配合。

澳门大学学生事务工作总体上由主管副校长统筹,通过例行联席会议协调沟通,议决相关事项;但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学生事务由学生事务部、各书院自行运转,只有涉及全校范围内的,如组团出访、公共资源配置等事项才由联席会讨论决定。

学生事务类型化的趋势

在考察过程中,澳门大学实施书院模式前后的一个变化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在全面实施住宿书院制度之前,学生事务部是学生事务工作的最重要主体,全面承担着学生服务、素质教育、资源配置等全方位工作,即便在2010年学校用两间书院进行试点后,学生事务部仍然主导着各项主要工作。但在2014年全面实施住宿书院制度后,由于书院系统覆盖了大量的本科生(特别是全部的一年级新生),且各间书院都拥有完备的组织体系和硬件设施,学生事务部的业务范围很难继续“大而全”。因为书院模式下要求更多地发挥书院的主动性和社区教育功能,此时学生事务部就需要再次定位其自身的职责和功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塑造,学生事务部的工作开始更多地朝“专而精”方向发展,着重配备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人员,在心理辅导、就业指导、代表队管理等方面形成非常明显的比较优势,书院也非常愿意在这些事务上依靠学生事务部。而在素质教育、社会技能、学生活动组织等方面,书院则更具有优势和主导性。

可以发现,在图1这种矩阵式的工作格局中,学生事务呈现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种形态。住宿书院作为学生的社区,无时无刻不与学生发生着关联,“零距离”使书院很容易通过工作团队[4]和学生活动实现服务、育人以及管理的功能,并且主要是以社区中的熟人关系为基础。这种“熟人”的人际关系源于书院模式下形成的社区共同体,是一种制度背景下自然衍生的结果。平时朝夕见面、餐餐共处的师生之间在彼此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熟人”印象,即便是由驻院导师向学生提供专业性的指导,师生双方也必定不会全然抛开社区熟人的身份意识。在师生共处、同学互助的书院社区中,师生之间作为学生工作主体与对象意义上的关系往往弱于社区熟人的关系,学生事务所担负的功能和任务也很难用量化、明确、清晰的标准来界定。因此,书院中的种种学生事务在整体形态上必定是综合型的,是难以用专业概念和量化标准划分的,是熟人社区运行中自然形成并实现的一种育人价值。

相对而言,在学校层面,学生事务更突显出专业性的比较优势。形式上看,澳门大学学生事务部在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方面配备有专业程度很高的人员,书院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时更愿意依靠学生事务部的专业力量来解决。但或许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书院模式全面实施后,学生事务部与学生之间的“距离”为其工作向专业型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一方面,澳门大学全部大一新生和大多数本科生都处于书院系统[5] ,学生事务部不必再像之前那样大范围地直接关注和服务于全体学生,有关新生教育、日常服务与管理等生活问题和学业规划等事务都可由书院在社区生活中完成。学生事务部便有可能得以抽身,集中关注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的工作规划和发展,也使其在资源上可以使用更大的比重引进专业人员提供专业化指导;这种可能性还包括学生和学生事务部之间的关系与书院相比是一种陌生人关系,因而关乎服务、教育、管理目的的各种学生事务在这个层面更容易构建一种专业权威性,更容易依靠制度实现流程化运转,更容易用量化标准和权责界限来约束各方。另一方面,学生事务部也必须向专业型学生事务发展,书院模式大大弱化了学生事务部与学生的联系,改变了其垄断学生事务供给的“市场”格局。从垄断地位到竞争市场,面对书院可以轻易覆盖学生的“劳动密集型”优势,学生事务部必须依靠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人力资源优势,通过提供难以替代的专业化事务,形成自己的“技术密集型”优势。可以说,专业型的学生事务形态是基于陌生人关系和分工细化、市场竞争的需要形成的结果。

澳门大学学生事务专业型与综合型的类型化趋势,在内地高校学生事务中均有所体现,只是由于澳门大学书院模式的重大改革将这一趋势放大并进一步发展。实际上,无论是屡屡探索的“大学—书院”模式还是仍处主流的“学校—院系”结构,学生事务向专业型和综合型两种形态发展的趋势都日益显现:书院/院系作为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单元,各项学生事务无论在概念上、文件上、理论上如何划分界定,实际操作层面往往是混沌一体、不分泾渭地开展;而学校职能部门虽乐于直面学生,但现代大学的规模使其难以有效覆盖大多数学生,因此必须通过更高的专业化程度、标准化流程、规范化运作来有效甄别并服务于真正需要其“产品”的学生。据此,笔者认为,伴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大学现代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发展,学生事务专业型和综合型的类型化趋势将愈加明显。

类型化视角下学生事务发展需求

专业型和综合型的类型化趋势事实上是在学生事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一定能力时,根据对象群体的分布形态、需求偏好的不同趋势,在调整自身工作形态以回应需求的过程中自然形成并加以强化的。这种类型化是以学生事务工作本身已实现高水平、精致化的状态为前提的。在类型化的视角下,专业型和综合型学生事务都需要在理念和资源配置上获得支撑。

专业型和综合型的学生事务意味着两种不同的工作场域:前者意味着学生事务的工作主体与对象之间的陌生人关系,是由数量相对较少的学生事务工作者面对不特定多数学生的人数格局,教师对学生的吸引力是依靠其所能够提供的指导、培训等专业化的育人“产品”而实现的。因此,专业性是其核心竞争力,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其特点。后者则是教师与学生处于一种相对的“熟人社区”中,辅导员与学生人数的比例不会过于悬殊[6],师生之间因学业、生活的安排而天然形成密切联系,工作的全覆盖是其首要标准,综合性和融合性是其特点。因此,两种类型化的学生事务的差异和特点,要求应当用不同的思维、逻辑和方式来推进相应的工作,其背后是相应的不同理念。而在实践中,类型化的发展趋势更多的是由高校学生事务为应对客观需要而作出的自发调整,并没有充分的意识和科学的理念进行自觉的谋划和布局。

在资源配置上,两种类型化的学生事务应当匹配不同的资源要素结构。以澳门大学为例,在专业型事务较为集中的学生事务部,大量的资源用于提高其育人服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对工作人员在心理、管理、教育等方面的专业背景有严格要求,也动用巨大财力为学生的兴趣训练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指导,在制度保障、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等方面也具有完备的配套措施;在综合型事务比较典型的书院,大多数资源用于学生活动的组织开展[7],以提高“社区”的运转活力,从而提高师生接触频率和学生事务工作的覆盖率。可以说,专业型学生事务需要一种“技术密集型”的资源投入,而综合型学生事务更偏向于“劳动密集型”的形态,其背后是不同的资源配置和使用方式。

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发展进路

以类型化的学生事务为视角,高校学生事务的发展取决于如何使专业型育人更专、综合型服务更全。只有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并且在学生事务体系下保持好专业型事务与综合型事务的内在张力,才能使学生事务取得更好发展。

在专业型事务方面,首先,应当着眼于制度化、标准化建设,依靠一系列制度确定基本工作规范,通过探索学生工作行业标准形成基本工作规程,从而在学生工作主体与对象的陌生人关系之间提供客观的行为范式,以确保具体事务依规、有序、高效、公平进行。其次,可以探索专业型事务的课程化建设,如职业发展规划、创新创业指导等专业型事务,在高校学生工作中大体上属于育人属性较强、知识技能体系性较强的一类,且与传统课堂知识相比其实践性又特别突出。可以利用高校教学综合改革的契机,依托既有师资在专业型事务的基础上研发课程,进一步提升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育人效果。最后,专业型事务需要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继续引入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实务操作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加盟;另一方面,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既有师资的专业化意识和能力,确保专业型事务的核心竞争力,从而真正使专业型育人工作呈现精耕细作的状态。

在综合型事务方面,要特别加强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一方面,辅导员要与学生进行高频率和全覆盖的接触,在空间时间安排、活动组织形式、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好基础工作,确保师生之间能够及时沟通、有效交流、高效互动;同时,需要继续努力扩大辅导员队伍规模,以合理的师生比提高综合型服务的人均受益度。另一方面,提升综合型学生事务调动能力的“综合”不仅体现在对学生的服务、管理、教育的功能实现,而且还需在与学生相关的各项事务上具有影响力和协调能力。如果学生工作系统对物业、安保、餐饮、交通、后勤等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没有影响力或相应的协调能力,综合型事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便无从谈起,也难以在服务中实现管理、教育的综合目标。

在专业型和综合型学生事务之间一定要保持必要的张力,这就要求高校学生事务体系必须形成统一的管理服务育人理念,从而使学生事务无论在何种类型化的形态下运行,都处于理念共识、目标一致的状态,避免因工作方式的不同造成冲突,避免因具体事务的侧重造成疏漏,从而在保持张力的过程中强化整个系统,推动学生事务整体高水平发展。

参考文献:

[1]在笔者有限的文献检索中,较为公认的住宿制书院探索是从2005年复旦大学开始。当然,这仅是基于对住宿制书院物理空间和组织结构意义上的理解而进行的界定。在笔者看来,2001年北京大学“元培计划”的启动,即已开始了对书院模式育人理念和模式的探索.

[2]郭俊.书院制教育模式的兴起及其发展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13 (8).

[3]事实上,无论是我国古代的传统书院/私塾(Academy)还是西方古典的学院(College),都先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形成,最广泛意义上的学生事务也都全部由书院承担;直到书院模式与现代大学制度有机整合之后,学生事务才因“书院—大学”的治理结构出现了层级、职责、定位划分的问题,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矩阵式架构.

[4] 根据对澳门大学官方网站的统计,每间住宿书院涉及学生事务的工作人员(包括RT 和RA)在40人~50人之间,故学生事务工作人员与学生的比例大约为1:10。

[5] 澳门大学住宿书院成员实行终身制,一旦入院即使不再住宿也仍然是书院成员,至2017年,所有本科生都将处于书院系统之内.

[6]对于是否“悬殊”的判断很难有明确的标准,一个可能的经验性参考是:在访谈中,澳门大学何鸿燊东亚书院院长姚伟彬教授认为: 其目前450人左右的书院规模已是极限,参照英美成功的书院经验,理想状态应在200人左右;与此相关的数据是,何鸿燊东亚书院与学生事务相关的专职人员为8人,兼职导师17人,学生事务助理25人.

[7]在访谈中了解到,澳门大学一间书院年度预算中大约三分之一用于各类学生活动的开展,其余部分则用于导师、助理等工作人员的薪酬和整个书院的食宿、物业保障.

(作者单位:路姜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唐金楠,北京大学艺术学院)

[责任编辑: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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