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思考

2016-04-25 18:07王茂琼徐芙蓉曹杰
2016年10期
关键词:独立董事我国独立性

王茂琼 徐芙蓉 曹杰

摘 要:在中国商业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上市公司能否成功进入市场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作为其必设机构,独立董事的职权行驶和股东利润分配之间存在的对立性,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方向。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含义、形式化和影响因素的探讨,得出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非完全有效的结论,并着重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进一步的思索和探寻。

关键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思考

一、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含义

独立董事又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它是由除担任公司董事外不担任其他职务的人组成的,与公司或其经营者不存在重大业务关系或专业关系。独立董事理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所受聘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就公司董事和管理层在公司事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判断和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是其特征之一。所谓的独立性,即指独立董事须在人格,情感,业务,利益等方面同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分隔开,独立客观地做出决断。这就要求独立董事的成员不得与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存在亲友、公司合伙人、雇佣及其他可能影响和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上市公司要上市,除了公司制度,员工素质,管理体系等要达到相应的要求外,最重要的指标就是公司的经营状况。独立董事在公司运营、管理决策、规模扩增直至最后成功上市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独立董事具有专业性。独立董事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能力,能够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来提高公司决策的有效性,这使得上市公司可以更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代表着公司整体的利益。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不仅仅是制度的要求,更是出于整体利益的考虑。独立董事有着自身的知识专业和判断客观的优势,在极大程度上可以保护公司利益,维护股东权益,降低公司决策失误,督促和检查公司业务经营。

二、 独立性存在形式化

独立性从其内容上分为“实质上独立”和“形式上独立”。“实质上独立”更多从利益的角度考虑,即独立董事不在所服务上市公司有大额股份或其他经济利益,或在其他关联企业和分支机构、母子公司不存在利益分配。另外,独立董事还不应涉及所服务公司发放股息和红利等利润问题。“形式上独立”要求独立董事不与公司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存在“关系”,这里的“关系”是指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客观上存在的关系,包括情感,亲友,合伙等。独立董事是由上市公司设立的,按制度要求,独立董事维护公司集体的利益,但又需得与公司利益区分开来。然而,在实务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被模糊化。在涉及到利益问题上,公司可能趋向于高利益而不惜涉足较大风险,股东追求更多的分红,管理层想要一次跨大步提高公司收益。此时,独立董事的立场出现了偏颇。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特别董事”集合机构,在人事罢免和薪酬发放等程序上依然遵从公司的安排,这难免存在独立董事在对公司决策判断和提供意见的时候人为忽略潜在的风险,估高投资报酬率。因为公司若能在经营活动中获得更大的利润,独立董事的工资薪酬、人力资源成本、活动经费等就得到了保障。

三、 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因素

(一)独立董事制度亟待完善

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作为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枢纽,对于明确公司的决策方向有着建议性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着不足,这就导致制度无法全面保障权利的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过低。独立董事要想发挥有效作用,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就得有明显的人数优势。尽管证监会《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人数有了在董事会中占2名和1/3的最少限制,但并没有从实际上提高独立董事所占董事会的比例。换言之,自上市公司中,只要达到《指导意见》的要求,独立董事会的成员能否发挥人数优势取决于公司安排,这使得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只能充当“纸老虎”的角色,而无法真正地提意见,做判断。(2)独立董事职权设计不合理。一般说来,独立董事有知情权,监督权。但在实践中,公司重要的财务信息由会计、财务总监掌握,独立董事所能得到的会计信息并不是全部。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独立董事在进行专业判断时无法真正做到与管理层独立开来。(3)独立董事薪酬过低,且不与公司经营风险挂钩。独立董事能从公司得到的薪酬主要是津贴和交通费。独立得到津贴不仅数额差别较大,而且公司也存在拖欠或不付津贴的情况。至于交通费,数额较小,无法对独立董事的执行力起到激励的作用。再者看来,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公司所承担的风险独立开来,这容易使得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面临的风险无关紧要,也就不会提供有效的意见。

(二)独立董事自身专业能力匮乏

根据指导意见,担任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时下,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般是社会名流,服务于多个行业领域,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公司做出的贡献极小,对上市公司情况也无法全面地了解,更谈不上提供实质性的意见。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使得独立董事在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对公司出现的问题和决策分析存在专业能力不足的情况,无法胜任客观判断和有效建议的工作。这不仅影响到公司的投资经营,而且增加了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咨询机构或专业评估师的成本。

(三)独立董事的实际地位低下

独立董事一般社会地位较高,但这并不意味着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实际地位与其社会地位的高低等同。独立董事是公司区别于董事会而另设的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独立董事中的成员至少有两名来自于董事会,但这并不意味着董事会的职权和代表公司的作用能够递延到独立董事。实际上,独立董事虽然也是董事,但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会和实际控制人来说,仍是外来人员。在公司财务信息、经营状况、经营成果和公司实际决策等方面,更多地是作为观众,而不是参与者。这是因为独立董事在公司中受到一定地排斥,公司很难将其作为内部员工看待。独立董事只有在需要其发挥专业知识和提供有价值意见的时候,才能短暂跻身于上市公司内部人员行列。独立董事实际不高的地位使其无法真正拥有独立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独立董事得遵守公司安排,在行驶权力时会受到各种妨碍进而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长而以往,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在需要其发表客观意见、做出专业判断的时候,独立董事会选择大股股东或经营者的意见,而不再有积极性去为公司做真正地合理地打算。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已形同虚设。

参考文献:

[1] 任小平,刘国保.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研究[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2,16(6):62-64.

[2] 崔赫.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200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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