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杰 严泉
摘 要:近年来我国地震频发,例如08年的汶川地震和14年的四川康定地震,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文通过对国外保险制度的探讨,思考如何构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提出构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为主导,居民住宅为基础险种,建立多元化的风险损失分摊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地震保险;制度;国外经验;风险
一、 国内地震保险发展近况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地震保险又主要是以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形式出现,所以造成地震保险在国内很少有人了解,没有市场需求。比方在2004年,有一款地震保险产品主要是承保居民的住宅,但是由于地震保险风险较大,保费收取很高,导致很少有保险公司愿意主动去推销,投保人根据自身收入水平的原因,更不会主动去进行投保,所以造成地震保险在经营和发展上比较困难。例如2008年汶川8.0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2亿元人民币,严重破坏地区超过10万平方米。之后四川也积极开展了地震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但是由于保费较高,其保险费率为1%,所以很少有企业和居民投保,投保率很低。
我国地震保险存在如下问题:(1)我国保险业刚起步,地震保险发展相对缓慢,保费较高,投保率低。当发生地震灾难,经济损失严重,赔付率低。例如,2008年的汶川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8452亿元,但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只有20亿元,仅仅占了经济损失的0.2%,而世界平均赔付能达到损失的37%。(2)国内地震风险的预测水平不够精准远不如国外发达国家,地震发生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非常严重。另外,我国保险人才供不应求,保险技术水平缺少原创性和专有性,管理模式比较单一。我国的地震灾害一直都是依靠政府给予的补贴,从而没有引起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足够的重视,对地震风险的分散意识很薄弱。(3)国外的地震保险基金主要是通过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和政府给予的财政支持建立的,但我国地震保险发展缓慢,保费收入低,国家的财政支持也有一定限度。
造成我国地震保险问题的主要原因:(1)我国没有与地震保险相关的法律,因此政府有义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地震保险的机构设置、风险管理、监管、费率等进行规定。(2)地震风险造成的损失巨大,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分散地震风险是经营地震保险之前都要考虑的问题。而再保险是保险市场公认的分散地震保险的重要工具。可是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刚刚起步,无法有效的利用再保险分散地震风险。(3)地震风险有别于其他保险产品的特点,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的时候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策略,需要考虑在经营过程中效益评估的合理性,如何在本地区进行经营。
二、国外地震保险制度的探讨
在国外地震保险的发展中,保险制度的构成和实施主要是通过政府主导,因为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巨大,发生地震后保险公司无法做到正常赔付,政府就要作为最后的一道防线对地震造成的灾害提供帮助和支持。所以国外的保险制度要相对比较完善,当发生地震时,国外的地震保险就能起到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财产损失的作用。因为地震具有巨损性,在地震保险的运营过程中也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需要特别重视分散风险。国外地震保险制度还通过再保险市场来分散风险,保险公司将一部分保费给予再保险公司,换取同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地震风险。国外还建立专门的地震保险基金,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又可以降低保险公司运营中的风险。通过对国外地震保险制度的探讨可以了解,任何单方面的力量都无法独自承担,所以需要政府成立地震保险机构使其成为运营主体。
三、我国地震保险制度构建方式
中国位于世界两大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之间,受太平洋板块、印度板块的挤压,地震断裂带十分发育。20世纪以来,中国发生6级以上地震共800多次,地震活动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分布广,是一个震灾严重的国家,所以防震减灾任务十分艰巨。地震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得社会各界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呼吁越来越高。当前,建立地震保险制度应该从一下几个方面开始:
(一) 地震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
地震保险制度的运营需要政府通过立法来实行,在制定地震保险法律法规的时候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同时需要考虑核心机构如何运营、保险费率的设定方法,保险公司如何监管和社会机构如何参与等方面,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地震保险制度。在制度地震保险法律法规的时候首先应该考虑风险的规避,规避风险的方法可以利用市场行为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同时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功能和社会救助责任,保障居民受到公平的救助。
但是当前我国各地的风险差异较大,将全国的地震保险法统一起来不太现实,所以建议先开展各地方和部门立法工作,同时采用泛社会化的强制保险方法,以每家每户为单位每年强制缴纳部分保费,同时政府也给予一部分的补贴。
(二) 地震保险基金的设立
地震保险基金在地震保险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用来帮助政府和社会处理地震造成的灾害。我国地震保险的保费应该由地震保险基金负责管理,其获取方法,首先,可以通过保险公司销售地震保险所收取的保费获得。其次,政府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给予地震保险基金作为长期的本金或者通过减免税费的方式给予支持。再者,政府可以允许地震保险基金会进行投资,但是要控制其投资范围,不可以进行高风险高流动性的投资,以此来保证地震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三) 运营地震保险的政府核心机构
通过借鉴国外的地震保险制度,我国可以设立一个有政府支持的地震保险机构来负责地震灾害的救助和防护工作。这个机构负责的工作主要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地震保险制度,运用自身的功能保障地震保险的成功运营。然后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地震保险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进行宣传,鼓励民众进行自发的投保。
(四) 地震保险应与商业保险合作
地震保险的经营应该借助商业保险强大的运营网来进行运作。首先应该以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地震保险的经营主体,因为商业保险公司有专业的销售、理赔服务人员。国外的地震保险制度也都采取相应的公私合作模式。
(五) 保险经营方式的选用
目前国际上大概有三种地震保险投保方式:第一种是新西兰实行的投保方式,它是强制附加在火灾保险上的,投保人购买火灾保险必然购买地震保险;第二种是美国实行的投保方式,它是采用完全商业化的运作方式,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第三种是日本实行的投保方式,它是在投保人进行投保时如果没有特别声明,在购买家庭火灾保险时就自动附加投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根据我国的国情、文化背景和各地区风险等级的差异,我国无法统一地震保险投保方式,所以应该采取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在地震频发地区,政府采取以每户为单位,强制进行地震保险投保。在地震轻度区域,政府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并适当给予投保人一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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